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47号

来源: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1-1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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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府复〔202147

申请人:重庆****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

法定代表人:卫强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渝中公管投诉决〔20214,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渝中公管投诉决20214号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述称:对被申请人的回复,我公司提出以下异议

(一)关于业绩网页截图问题。招标文件所列网站均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官方网站,受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受大众监督,具有公开、公平、公正性。招标文件不作修改。

理由1:我公司投诉的问题不是招标文件所列网站是否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官方网站,而是招标文件排斥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有合法业绩的潜在投标人的问题。法律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A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B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手台发布(C)。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A包含了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B和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C)。

(二)关于推荐品牌问题。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厂家)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厂家)的产品。招标文件不作修改。

理由2:我公司投诉的问题是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或与之相当的品牌行为本身违法的问题。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内容第1条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开*、约*、顿***、特*、麦***L*均为外国品牌,所有制形式都是合资或外资企业。

招标文件的招标品牌表中声称2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须采用下表规定品牌(厂家)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厂家)的产品。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没有做出明确界定,采购人所列举的品牌都是国外品牌,其目的就是排斥国产品牌。采购人变相利用其所有制形式均为合资或外资企业的共性以及其国外品牌的特性,达到变相利用企业所有制形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文件利用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厂家)的产品。以达到排斥国产品牌的目的,全然不管法律条款的真实意思表述是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可以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而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在《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对每种空调的技术要求都有20多项,完全涵盖了空调性能的各个方面,完全能够依法对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准确且清楚地说明。然而招标文件违法列举的推荐品牌并没有起到对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作出解释的作用。只是为了达到排斥国产品牌的目的。

(三)关于技术倾向性问题。一是本项目对国标综合部分质荷性能系数指标有相应要求,招标文件不作修改。二是根据项目使用环境的特殊性,螺杆式压缩机形式、压缩机和电机安装方式按招标文件执行。三是根据项目使用环境的特殊性,螺杆式压缩机形式按招标文件执行。四是根据项目使用环境的特殊性,螺杆式压缩机形式按招标文件执行。

理由3:我公司投诉的问题不是投诉回复所欲盖拟彰的而是招标文件利用技术要求排斥除美国**外的所有品牌,包括排斥国产品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技术要求的问题。

(四)关于CRAAAHRI认证问题。一是CRAA官网(或其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制冷空调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上可查的离心机、螺杆机产品电脑选型软件具备可靠性,多个品牌(厂家)满足此条要求。招标文件不作修改。二是选型报告上具有AHRI标识或其他同等权威的认证机构标识表示产品参数可信度高,多个品牌(厂家)满足此条要求。招标文件不作修改。

理由4:我公司投诉的问题不是投诉回复中说的有几个品牌(厂家)满足招标要求或AHRI标识可信度高低的问题,而是招标文件利用美国制冷空调与供暖协会的AHRI标识是变相的要求美国制冷空调与供暖协会的会员单位才能参与投标,排斥没有加入美国制冷空调与供暖协会的企业,即排斥中国企业。违反《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内容第6条规定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的问题。

(五)关于AHRI标识问题。选型报告上具有AHRI标识或其他同等权威的认证机构标识表示产品参数可信度高,多个品牌(厂家)满足此条要求。招标文件不作修改。

理由5:我公司投诉的问题不是投诉回复中说的AHRI标识可信度高低的问题,而是招标文件利用美国制冷空调与供暖协会的AHRI标识是变相的要求美国制冷空调与供暖协会的会员单位才能参与投标,排斥没有加入美国制冷空调与供暖协会的企业,即排斥中国企业。违反《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内容第6条规定.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是没有搞清投诉的问题,没有依法逐一分析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东拉西扯、欲盖拟彰敷衍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没有依法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和招标文件条款进行纠正。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渝中公管投诉决[2021]4号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86日,申请人认为重庆市某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我局提出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收到投诉书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41168号),我局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在审阅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及补遗通知等材料后,我局认为投诉内容涉及空调设备的专业性问题。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其中,对事实清楚,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投诉事项,可简化办事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对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应做好调查和附件收集,形成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投诉,可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吸纳技术专家进行调查和收集附件,形成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之规定,我局202189通过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就投诉问题进行了评审,形成了《重庆市某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相关投诉问题的评审报告》。评审结论为:对于投诉1问题,招标文件所列网站均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官方网站,受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受大众监督,具有公开、公平、公正性。招标文件不作修改。对于投诉2问题,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厂家)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厂家)的产品。招标文件不作修改。对于投诉3问题,一是本项目对国标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指标有相应要求,招标文件不作修改。二是根据项目使用环境的特殊性,螺杆式压缩机形式、压缩机和电机安装方式按招标文件执行。三是根据项目使用环境的特殊性,螺杆式压缩机形式按招标文件执行。四是根据项目使用环境的特殊性,螺杆式压缩机形式按招标文件执行。对于投诉4问题,一是CRAA官网(或其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制冷空调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上可查的离心机、螺杆机产品电脑选型软件具备可靠性,多个品牌(厂家)满足此条要求。招标文件不作修改。二是选型报告上具有AHRI标识或其他同等权威的认证机构标识表示产品参数可信度高,多个品牌(厂家)满足此条要求。招标文件不作修改。对于投诉5问题,选型报告上具有AHRI标识或其他同等权威的认证机构标识表示产品参数可信度高,多个品牌(厂家)满足此条要求。招标文件不作修改。

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我局认为:参与此次投诉问题评审的专家是通过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并且均未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设计单位工作,其评审具备公平、公正性和专业性。故我局采信专家的评审结论,并形成了调查报告。

结合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结论,我局2021810日作出《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公管投诉决〔20214号),驳回了重庆****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当日,重庆****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来我局领取了处理决定书

综上,我局认为《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公管投诉决〔2021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区人民政府维持处理决定。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18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重庆市某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审查投诉材料后决定予以受理,于同月9通过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就投诉问题进行了评审,形成了《重庆市某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相关投诉问题的评审报告》。被申请人对投诉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后,形成了调查报告,2021810日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重庆****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某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的投诉重庆市某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重庆市综合专家库专家抽取记录及报酬表》《专家签到表》《陈述申辩记录》重庆市某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相关投诉问题的评审报告讨论记录》《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发展改革领域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于20218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后,2021810日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中的程序性规定,程序合法。

三、《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其中,对事实清楚,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投诉事项,可简化办事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对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应做好调查和证据收集,形成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投诉,可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吸纳技术专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对于申请人投诉反映重庆市某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中利用企业所有制形式、技术倾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排斥国产品牌等情形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组织评审专家针对案涉项目的投诉问题逐一进行评审,形成了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的选取以及评审过程合法,评审专家评审后认为招标文件不作修改。被申请人将该评审结论作为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形成调查报告,并结合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结论作出了驳回投诉的决定。以上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核实职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被申请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渝中公管投诉决〔20214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渝中公管投诉决〔20214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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