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62号

来源: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1-07 16:00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渝中府复〔202162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8********,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秦某,男,汉族,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0********,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渝中区民生路2994楼。

法定代表人:管亮,局长。

第三人:重庆某司法鉴定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戴某。

申请人唐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于2021812日作出的《关于唐某某投诉重庆某司法鉴定所的回复》(〔202137号,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19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812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一、具体情况详细参照202159日投诉书,其中有详细说明。

二、重庆某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某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2020】医过鉴字第86号中,第五条分析说明中,第(二)点第2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症,医院方告知不同的治疗方案及手术治疗并发症风险,患者签字选择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胆道探查术符合医疗程序;术中根据实际情况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术等,术后病检显示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炎症活动,符合术前判断。明明术前误诊为急性胆囊炎,术后病检显示慢性胆囊炎,而作为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书上,却明目张胆还是偏袒医院,证明符合术前诊断前后自相矛盾,这是多么明显的违规违法鉴定,违背医学鉴定原则,对于医院严重误诊有意包庇。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而某司法鉴定所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违规操作,渝中区司法局对此也未作出正确判定,请复议机关明查。

三、在某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政【2020】医过鉴字第86号中,对于申请方所有对法正提出的质疑中,渝中区司法局均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为由,草率的认定某某司法鉴定所没有任何问题,对申请方的所有观点都不予认可,对此,申请方坚决不服,理由如下:

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鉴定人可以仅凭主观任意作出鉴定,同时必须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因此,申请方坚决不服渝中区司法局作出的回复。

2、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标准包括:判断标准和操作标准。在法医临床鉴定活动中,严格依据《人体损伤程度和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作出判断。本案朱某甲确定因医院过错造成死亡,伤害程度为一级甲等,毫无疑问,而某某所却轻描淡写的给予鉴定,渝中区司法局却以简单的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为由,袒护某司法鉴定所,这绝对不是单纯的简单的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是某司法鉴定所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完全符合投诉标准,需要司法部门给予严厉的监督与处罚。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其中包括一点就是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于某司法鉴定所违规违法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医方责任仅仅占10%,因此申请方的合法理赔权益受到巨大的损失,所以特向司法部门提出,对于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决定》的规定行为,依法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四、本案中死者朱某甲患的是原发慢性胆囊炎,任何一个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并非一种致命的重疾,到了医院就草率的推上了手术台,在没有任何家属知情并且陪伴的情况下,做了一台全麻手术,无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无视手术风险和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医方负有重大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国内任何一家医院都不会对这种情况做手术,除非是面对危重症患者,面对生命垂危的情况,同时也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处置方案,再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这一点在某某所召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中,外聘临床专家组均以提出此观点,对院方进行指出并批评,中国是一个讲法制的国家,法治以外的人情道义也非常重要,一条鲜活的人命,某某所却给出了院方轻微的责任鉴定,这绝对不是单纯的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是明显赤裸裸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因此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明查。

五、医院在患者朱某甲的诊断治疗中,明显的误诊误治,大量的事实和科学技术完全可以证明。而某某所无视这些最基本的客观事实和最起码的医疗常识,作出明显违法违规的错误鉴定,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沉重的精神打击。而渝中区司法局对此也避重从轻、视而不见,对此申请人依法请求复议机关明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利,对某司法鉴定所的违法违规鉴定放任自流,该行政行为明显失当,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作出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议。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局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2021511日,我局收到唐某某投诉某某所的投诉材料。2021519日,我局决定受理该投诉,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2021)第37号)。2021716日,我局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延长投诉办理期限的通知》,将投案办理期限延长30日,从2021717日起算。2021812日,我局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我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我局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程序,调取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2020医过鉴字第86号)复印件、医疗损害案司法鉴定询问及协议复印件、专家讨论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对某所司法鉴定人郑某某做了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申请人认为结论明显有失公正,责任划分比例,明显错误的问题,我局认为该问题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我局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某所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司法鉴定所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下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鉴定。但是该所的鉴定行为违背前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在证据材料充足,且有重庆市临床专家组会诊讨论,严重指出医院多项问题和错误的前提下,某司法鉴定所最后却给出了明显严重不公的结论,有悖于司法公正的问题,经调查,我局暂未发现某所在本例鉴定中严重不负责任。我局认为该问题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我局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三)关于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只认定了奉节县人民医院对朱某甲的诊疗中存在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以该过错是造成朱某甲死亡发生的轻微原因认定为宜,而对患者死亡的其他直接原因完全忽略,结论不公的问题,该问题实质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我局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四)关于申请人为医方违反医疗常规,误诊误治。医方的经验技术不过关,对患者高度不负责任,患者的死亡与院方误诊误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也是医疗过错鉴定的一项重要鉴定标准。而某司法鉴定所并未对此进行认定,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问题,我局认为该问题实质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我局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五)关于申请人认为术后胆囊病理报告单中明确显示,患者系慢性胆囊炎,且炎症活动伴胆囊腺肌症。这也充分证实了上面的院方误诊误治。而鉴定所对此不予采纳,直接导致鉴定结果不公的问题,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实质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我局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六)关于申请人反映院方对术后胆囊病理报告单并未提交出示,故意隐藏。而鉴定所对此隐藏病历的行为,视而不见,自受理鉴定时起,即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院方提供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问题,我局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我局建议申请人向委托方奉节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根据调查,我局尚未发现某某所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的问题。

(七)关于申请人反映该患者身体多种情况无法承受手术,却因医方严重不负责任,执意违规操作,无视该患者需要承受巨大的手术风险,导致术后产生并发症死亡。医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某司法鉴定所对此视而不见,忽略此问题,明显偏袒医方逃避责任的问题,我局认为,该问题实质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我局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根据调查情况,我局尚未发现某所存在明显偏袒医方逃避责任的问题。

(八)关于申请人反映患者死于急性肺栓塞和医生用药不当,用药过量,有明显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造成患者肺栓塞的形成和死亡的重要原因,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鉴定会中,我方已明确说明,而鉴定所没有对此依法认真科学的作出鉴定的问题,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实质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我局建申请人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九)关于你反映医生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未尽说明义务,剥夺了家属的知情权。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但是鉴定所结论中对此却只字未提,家属表示严重质疑的问题,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实质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我局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十)关于申请人反映司法鉴定所所做的鉴定《某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条分析说明中第(二)条说明1“根据上腹部疼痛病史,结合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等结果,医院方为其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胆总管结石有依据。此结论与病理报告和病理诊断明显不符,偏袒医院。……此结论明显前后自相矛盾,歪曲事实,鉴定不公的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就上述事项在投诉材料中对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提出投诉,实质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我局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十一)关于申请人反映2020821日在某司法鉴定所召开鉴定会聘请的重庆市临床医疗专家组均未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的问题,我局查明,20201029日,某所组织专家讨论会。三名专家均在《专家讨论记录》中签字。20201218日某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2020】医鉴字第86号),鉴定人郑某某、朱某乙、袁某某、戴某在《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2020】医鉴字第86号)上签字。以上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2020】医鉴字第86号)复印件、《专家讨论记录》(渝法*[2020]医过鉴字第86号)复印件、《医疗损害案件专家讨论会医患双方签到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我局认为,某所聘请的3名专家均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提供的咨询意见上签名,且《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提供咨询意见的专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据此我局尚未发现某所召开鉴定会聘请的重庆市临床医疗专家组均未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关于申请人反映鉴定所没有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明显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符合司法鉴定与投诉的基本原则的问题,经审查,我局尚未发现某所存在没有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建议申请人与某所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关于申请人反映由于某所违规鉴定,把医院本应承担的主要责任简单定性为轻微责任,给当事人及家属在赔偿问题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我局暂未发现某所存在违规鉴定行为。关于申请人反映某所把医院本应承担的主要责任简单定性为轻微责任的问题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对于申请人认为某所给当事人及家属在赔偿问题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的问题,建议申请人与某所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关于你要求对于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我局暂未发现某所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行为。

综上,我局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11223日依法向第三人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于20211229日向区政府提交其参加行政复议的有关材料。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15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某所的《投诉书》及相关投诉材料,该投诉书认为,某所对患者朱某甲就诊于奉节县人民医院死亡的纠纷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2020】医过鉴字第86号)存在有失公正、责任划分比例明显错误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

2021519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并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受理通知书》(202137号)。20217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关于延长投诉办理期限的通知》。2021812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1124日作出《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回复》中存在笔误,将第6页中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补正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及相关投诉材料、《受理通知书》《关于延长投诉办理期限的通知》《回复》《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述材料、病历材料、医疗损害案司法鉴定询问及协议、某所回复函、专家讨论记录、委托书、调查笔录、《补正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回复,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程序合法。

二、关于申请人投诉的认为某所严重不负责任、未认定因果关系及其他死亡原因、未采纳和提及相关事实、偏袒医方导致结论不公、结论前后矛盾、违规鉴定、责任定性错误等问题,被申请人认定以上投诉事项实质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之规定,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就上述投诉事项作出的调查回复并无不当。

三、关于申请人投诉某所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院方提供鉴定材料不完整、充分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之规定,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就上述投诉事项作出的调查回复并无不当。

四、关于申请人投诉的专家组均未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专家组在《专家讨论记录》中签字,鉴定人郑某某、朱某乙、袁某某、戴某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三十三条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及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之规定。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就上述投诉事项作出的调查回复并无不当。

五、关于申请人投诉的某所违规鉴定、没有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应予处罚等问题,经查,根据现有证据未发现某所存在没有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行为。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就上述投诉事项作出的调查回复并无不当。

六、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某所未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未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作出违法违规错误鉴定等理由,因申请人20215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内容未涉及该事项,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提出的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对申请人原投诉事项及被申请人针对原投诉事项作出《回复》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范围。

七、关于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第6页中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的表述,此处应引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已发出《补正通知书》进行补正。本机关认为该处系笔误,被申请人也已经主动进行了补正,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请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唐某某投诉某所的回复》(〔202137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作出的《关于唐某某投诉某所的回复》(〔202137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2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