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73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2-24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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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府复〔202173

申请人:廖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阳坤华,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群众意见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处理决定,要求其重新立案查处。

申请人述称: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其网站虚假宣传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渝中区金融办未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查处,且该“答复群众意见书”未告知行政救济渠道,不符合法律程序。

被申请人称:一、举报人基本情况及举报内容

举报人:廖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162519**********;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联系电话:15019******(经查询,该举报人并非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客户)。

举报内容为:(一)反映某某小贷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其公司进行不实描述,涉嫌虚假宣传,其展示:“重庆某某公司的成立得到了重庆市政府与渝中区政府的关心支持”的描述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存在误导;(二)认为某某小贷公司涉嫌违反《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第五十一条,要求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核实办理及回复情况

(一)我办在接到市金融监管局转来“编号为:2021****”的接诉处理单后,即刻针对举报人所反映的涉及市局和我办行业监管职责范围事项进行认真核实,通过对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同时结合近几年市局对该公司开展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情况,结论为:未发现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存在“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核准变更、终止;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违反利率政策;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违规情形。

(二)对于举报人所反映的不属于市局和我办行业监管职责范围事项,经报请市局,要求我办在《答复群众意见书》中对不涉及市局和我办法定职责事项仍需如实回复举报人,并告知其反映渠道。2021年12月15日,我办形成《答复群众意见书》并及时寄送给举报人,同时将办理情况和相关材料上报了市金融监管局。

三、该申请事项办理依据

本次申请事项,我办严格依据市局有关《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指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渝金发【2013】8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渝金【2019】407号)、《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我办职能职责,针对所涉举报反映事项逐一给予了认真回复。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1年12月13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作出《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诉转送单》(编号:2021****),将申请人投诉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举报信》转送被申请人进行处理。

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就申请人所举报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诉转送单》(编号:2021****)《答复群众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所作《答复意见书》,系对申请人举报的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申请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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