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2〕5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1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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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府复〔20225

申请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杜伶,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92号。

法定代表人:越德川,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渝中财库(2021)38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出的渝中财库(2021)38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认为在采购人的第一篇询价釆购邀请书”中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体系认证覆盖范围必须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体系认证覆盖范围必须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3.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体系认证覆盖范围必须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即“三体系认证”要求,系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资格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我司了解,只要是依法获得三体认证的单位,无论认证范围是“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还是认证(其他行业内容)的三体证书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求认证范围必须是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的三体认证证书对持有三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没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的供应商是一种歧视排斥了正常参与政府公平釆购。这样的要求还会造成,供应商已经持有了合法的三体系认证证书,还不得不再去另行出具一份三体系认证证书(其认证范围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这无疑会增加供应商的负担,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相违背。

被申请人在渝中财库(2021)38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称:本次项目釆购标的为塑料集污桶、镀锌板有害垃圾桶、不锈-4钢果皮箱及相关损耗配件,属于环卫设备用具釆购,专业性要求高于一般通用塑料产品和金属制品,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的各项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釆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我局认为,被投诉项目的询价通知书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必须包括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必须包括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必须包括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与本项目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符合本次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并无不妥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认证体系的认证范围并非只能是垃圾桶或环卫设备,而是认证范围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认证均可,满足以上覆盖范围包括垃圾桶或环卫设备“三体认证”的供应商数量在市场上已形成充分的竞争,因此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投诉理由不成立。我司认为被申请人处理决定对事实不清,无正当法律依据和正当充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釆购人可以根据釆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司认为被申请人称三体系认证与本项目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符合本次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答复纯属狡辩,被申请人根本没认准事实依据,更没有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性质。

我司了解:三体系证书”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并不合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 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必须根据釆购需求特点提出,不仅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还要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这里的“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是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刚性约束,也就是说:只有缺失了就无法按照釆购需求履行合同的因素才可以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体系证书不是国家强制性认证,没有三体系证书并不意味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因此不应将“提供三体系证书”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同理,实质性要求和资格条件一样具有一票否决的性质,提供三体系证书也不应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我司发现,福建、宁夏广州、佛山等地方已经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禁止将三体系认证设置为资格条件。首先,三体系认证审核的是供应商的内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文件,而并不是针对供应商实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因此,三体系认证只能证明供应商的内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是符合认证规范的,并不能由此直接评价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合格、优质。综上所述:三体系认证证书本次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根本不相适应。

申请人认为采购人在第一篇询价釆购邀请书”中的“三体系认证”(体系认证覆盖范围必须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要求属于违规设置,对潜在经销商及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我司了解:“三体系认证”并不是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内不下于上百万家经销商和代理商未申请办理,何况还是要求三体系认证覆盖范围必须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的认证。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所有产品必须是投标人所生产的产品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更没有要求必须是垃圾桶或环卫设备生产厂家才能参与此项项目,那为什么要求供应商具有资质证书而且认证覆盖范围必须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作为资格条件?而不是投标产品具有呢?难道提供生产厂家的证书就不具备法律效应吗?经销商和代理商都是代理的生产厂商的产品,既然代理了生产厂家产品就可用生产厂家资质证书参与此次投标据我司了解:以上要求必须认证覆盖范围必须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的证书只有做垃圾桶或环卫设备生产厂家才具有,经销商和代理商是无法办理以上证书的综上所述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如此设置条件,排斥了所有经销商及代理商,是对潜在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不公平待遇、使潜在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无法正常参与公平竞争、明显就是倾向以大型生产厂家、排斥经销商和代理商。

被申请人在渝中财库(2021)38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称:经查,“三体认证”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经销商或代理商亦可申请取得相关认证,因此要求投标人具有覆盖范围包括垃圾桶或环卫设备的“三体认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我司认为上述答复纯属狡辩,被申请人根本没认准事实依据,更没有了解“三体系认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我司了解:目前在国内从事三体系认证的机构主要有五六百家认证公司和各类认证中介首先申请办理三体系认证,要求企业营业执照必须经营满三个月以上才可申请办理(复议机关也可向国内五六百家认证公司和各类认证中介询问)经营不满三个月的经销商及代理商根本无法办理以上证书。因此以上要求排斥了所的潜在经销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的渝中财库(2021)38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结果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项目名称:集污桶及果皮箱釆购(第二次),项目号:21******项目执行编号:DY-CG********招标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审查,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对本公司复议事项严肃核查,对不法行为严厉打击,维护市场公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处理情况

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一项中称,询价通知书第一篇(三)条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必须包括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必须包括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必须包括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以下简称:“三体系认证”),认为以上条件对范围的设置实行了差别待遇,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以其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对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次项目采购为环卫专用设备用具,采购标的为定制产品,项目内容包括塑料集污桶、镀锌板有害垃圾桶、不锈钢果皮箱及相关损耗配件。不同于一般通用塑料产品或金属用品,环卫专用设备用具因其用途和使用场景的特殊性,对于产品的耐用性、耐腐蚀性、抗挤压性和抗损坏性等方面具有较高的要求。同时,采购产品为定制产品,且完成时间要求紧,不仅要求供应商具备在短时间内完成全部产品的设计、选材、采购、生产、交付、安装的履约能力、专业技术能力,还要求供应商具备后续快速、不间断提供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能力。由于本次采购的环卫专用设备用具将投放到渝中区各个街道和道路上,产品质量将影响渝中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面貌,供应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的各项规定要求,供应商的质量管理能力、环境管理能力、职业健康管理能力事关最终产品的质量与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引用了《政府采购法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项目需求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由此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允许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设置相关的特定条件,只要该特定条件是因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而规定,且保障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该潜在供应商是指能够满足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具备履行该特定采购合同的专业能力的合格供应商,而不应扩大至所有有采购合作意愿的供应商。

随着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全民的环保意识也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全国各地逐步从政策上大力推广垃圾分类工作,使得我们对于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的需求量都不断提高,同时也对设备的质量和交付及售后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体系认证”范围的设置能更好保障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项目的询价通知书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三体系认证”范围,与本项目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属于为保证采购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要求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履行合同的相关资质,不属于对供应商事项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认证体系的认证范围并非只能是垃圾桶或环卫设备,而是认证范围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认证均可,满足以上覆盖范围包括垃圾桶或环卫设备“三体系认证”的供应商数量在市场上已形成充分的竞争,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进行投标、参与公平竞争,合格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申请人认为该条设置具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在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能支持其投诉请求。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处理情况

申请人认为“三体系认证”只能是制造商才能申请,经销商或代理商无法取得该认证,设置该条款,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申请人及采购人均向第三方认证机构咨询了申请“三体系认证”的条件,“三体系认证”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规模条件、是否属于制造商等情形作出限制性要求,经销商或代理商亦可申请取得相关认证。为谨慎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还组织相关专家就该投诉进行了专家论证,于2021年12月14日出具了《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集污桶及果皮箱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专家意见》,认为该条件设置符合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通过审查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结合专家咨询意见,综合认定询价文件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事项不能够被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经过审慎调查取证、咨询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渝中财库〔2021〕38号),其程序及内容完全合法。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全部请求不能成立。

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称:我单位作为采购人不认可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所有投诉事项。

一、不认可三体系认证证书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我单位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为塑料集污桶、镀锌板有害垃圾桶、不锈钢果皮箱及相关易损耗配件,属于专用环卫用具设备货物采购针对垃圾收集容器,我国目前现行的行业标准为轻工业行业标准 QB/T 4902-2016《金属垃圾箱》和城建行业标准 CJ/T 280-2020《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其中囊括的型号、类型和适用范围都非常局限,并未涵盖本次采购的所有产品型号与品类。在国家未对相关产品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单位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

随着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全民的环保意识也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全国各地逐步从政策上大力推广垃圾分类工作,使得我们对于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的需求量不断提高,同时也对环卫设备的质量交付和售后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质量要求高:不同于一般塑料桶或金属桶制品,在垃圾桶和果皮箱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垃圾本身从内部对集污容器有腐蚀作用;二是垃圾清运时不可避免地要经历拖拽磕碰、上车下车(倾倒垃圾时)、不断开合等多方面的磨损与损坏,属于耗材;三是集污容器常年暴露在外,本身的生产工艺与后续清洗难易度、涂层脱落速度、耐锈蚀度息息相关;环卫设备的质量与使用年限成正比。为保证本次采购的产品能够长期有效使用,节约政府资源,维持城区良好整洁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对垃圾桶和果皮箱等环卫设备的产品质量以及供应商对产品质量管理能力和环境管理能力有所要求。

2.交付要求高:本次环卫设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采购周期比较长,采购时间集中,目前两年左右才进行一次设备采购,也很大程度上压缩了环卫设备产品的交付期,《集污桶及果皮箱采购(第二次)(项目号:21******;项目执行编号:DY-CG********)询价通知书》上明确要求采购人提出需求15个日历天内将货物运往需方指定地点。另,我单位采购的环卫设备,不锈钢果皮箱、不锈钢外壳与镀锌板有害垃圾桶结合我区实际需求,均采用定制模式,并非是通用规格与尺寸。这使得供应商必须做好成本、时间和质量这几个关键指标的把控,垃圾桶或环卫设备需要具备一定的熟悉度。

3.售后要求高:在垃圾桶和果皮箱的经常性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破损,需要及时修复。我单位在采购合同中订立了相应的售后维修条款,这就要求供应商需要具备对集污桶和果皮箱进行售后服务能力。

基于以上三点,我单位作为采购人考虑到产品本身特性、质量保障、供应商履约能力、售后维修服务能力,行业熟悉度等多方面因素,在特定资格条件中要求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认证体系中须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二、不认可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排斥了所有经销商与代理商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排斥了所有经销商与代理商,我单位也表示不认同。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所有产品必须是投标人所生产的产品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也没有要求必须是垃圾桶或环卫设备生产厂家才能参与此项目。考虑到很多供应商多为综合性经营,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并未限定供应商的认证体系认证范围只能是垃圾桶或环卫设备,而是供应商的认证体系认证范围只要涵盖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相关认皆可。

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从事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机构了解,无论潜在供应商是制造商还是经销商或代理商,皆可取得相关认证并非申请人所说的只有生产厂家才能办理认证体系证书

综上所述,故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658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也未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通知精神相违背。

第三人重庆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称:一、不认可三体系认证证书涵盖范围与本次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我单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赋予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权利。

本项目釆购需求为塑料集污桶、镀锌板有害垃圾桶、不锈钢果皮箱及相关易损耗配件,属于专用环卫用具设备货物采购,供货时间紧(采购人提岀需求15个日历天内将货物运往需方指定地点),在设备尺寸、规格上进行了定制,并非是通用规格与尺寸,这使之与市面上一般的收集容器外观造型有所区别,特别是本次釆购需求中的镀锌板有害垃圾桶,更是属于我市首创。

综合而言,本次釆购的货物,具备质量要求高、交付周期紧、产品定制化的特征,也正是基于上述特征,我单位认为在询价通知书特定资格条件中要求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认证体系中须包含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内容,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

二、不认可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排斥了所有经销商与代理商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排斥了所经销商与代理商,我单位也不认同。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已充分考虑到很多供应商多为综合性经营的现实,故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并未限定供应商的认证体系认证范围只能是垃圾桶或环卫设备,而是供应商的认证体系认证范围只要涵盖垃圾桶或环卫设备方面的相关认证皆可。体系认证中要求的环卫设备的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在市场上已有充分竞争。

并且经我单位和釆购人从认证机构了解,无论潜在供应商还是制造商亦或是经销商或代理商,皆可取得相关认证范围,并非申请人所说的只有生产厂家才能办理认证体系证书。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未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通知精神相违背。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1年11月4日,第三人区城管局作为采购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第三人某某公司发布《集污桶及果皮箱采购(第二次)(21******)询价通知书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获取了《集污桶及果皮箱采购(第二次)(21******)询价通知书》的相关信息资料。申请人认为《集污桶及果皮箱采购(第二次)(21******)询价通知书“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部分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属于存在限制性、倾向性的条款。

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区城管局某某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质疑书》。区城管局和某某公司2021年11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的《质疑答复》。

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不服《质疑答复》向提交书面《投诉书》。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渝中财库[2021]38号)驳回了申请人的投诉。

以上事实,有《集污桶及果皮箱采购(第二次)(21******)询价通知书》《质疑书》《质疑答复》《投诉书》《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和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对区城管局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服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作为区城管局的本级财政部门,其有权对该投诉进行处理,所作《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以及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区城管局某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即投诉书副本,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决定书》并邮寄相关当事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之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区城管局在询价文件“第三篇 询价项目技术需求”和“第四篇 询价项目服务需求”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已作详细要求、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已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在“第一篇 询价采购邀请书”中要求供应商具有“三体系认证”的特定资格。“三体系认证”所针对的是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不直接针对获证企业实际生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该特定资格要求的设置不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不是履行合同的必需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被申请人在《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认定“三体系认证”的设置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渝中财库[2021]3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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