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2〕51号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主任。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于2022年7月1日作出的《关于安置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作出的《关于安置申请书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述称:贵府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渝中府征发(2017)3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鲁祖庙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鲁祖、民生路、大同路、大同巷等区域房屋。2017年8月16日,发布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鲁祖庙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同时还发布了《鲁祖庙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申请人所有的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办理了编号为****房地证****字第*****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为申请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房屋结构为:砖木结构,房屋用途为:商服用房。登记面积:****平方米,物理层为四层,但另有未登记面积***.*平方米。2017年4月6日,被申请人前身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经实地勘查,作出《关于对鲁祖庙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B区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结果公示的通知》,认定未登记面积确为***.*平方米,并依法进行了公示。
2017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虽与申请人签订了《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但由于双方对未登记面积有争议,故仅对有证面积****平方米和未登记面积中无争议的***.**平方米进行了约定,对于差额***.**平方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未能达成对此一部分的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双方虽然对部分面积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对争议部分***.** 平方米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相当于对此部分未对申请人进行安置,涉案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系2017年10月29日止,现早已超过,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报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但被申请人一直拖延处理,故此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申请人去函,请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将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所有的某某路**号未登记面积***.**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申请人收到函件后,于2022年7月1日作出《关于安置申请书的答复》,以争议未登记面积事实上不存在,申请人已在《房屋腾空点交单》和《征收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为由,答复不予补偿。
申请人认为,对于涉案争议未登记面积,申请人有以下资料:1、房地产权登记封套;2、重庆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3、1987重庆市勘测院勘察测量图;3、重庆某某土地房屋勘测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4、被申请人公示的《关于对鲁祖庙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B区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结果公示的通知》,足以认定,且目前该争议房屋尚未拆迁,可以进行实地测量来确定面积。另外,申请人之所以在《房屋腾空点交单》和《征收协议书》上签字,系为了配合贵府征收项目顺利推进,对争议部分暂时进行搁置处理,对于协议包括的有证部分以及未登记部分,申请人并未反悔,且已配合履行,但对于未登记面积部分,双方事实上并未达成任何协议,被申请人有义务报请贵府作出补偿决定书。对于是否进行补偿,本来也是贵府的权力,被申请人无权越俎代庖,代表贵府直接答复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安置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请人迟迟不能获得补偿,故此特向贵府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如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一、答复人已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答复人来函,要求对某某路**号房屋未经登记面积***.**平方米作出补偿决定。经核查档案,答复人认为该***.**平方米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不存在,故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书,已履行法定答复职责。
二、某某路**号房屋已安置补偿完毕
某某路**号房屋位于鲁祖庙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经查,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明确载明“不能用于办理房屋登记及作为依据的其他任何用途”,经多次实地查看、测量,该房屋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仅***.**平方米,申请人也已在测绘手稿上签字确认,其反映***.**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不存在。2017年10月27日,申请人与答复人签订的《征收协议书》((2017)鲁祖庙B组字第***号)明确了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申请人也在《房屋腾空点交单》上确认“渝中区某某路**号房屋未经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且已全部腾空搬迁完毕”。答复人已足额支付征收补偿款,某某路**号房屋已安置补偿完毕。
三、争议事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答复人对***.**平方米未经登记面积进行补偿。经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已认定初次公示面积与最终补偿面积发生变化,申请人知悉该情况并签订了征收协议,系对该变化的认可,签订征收协议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符合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充分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判决驳回了申请人诉讼请求。现申请人就人民法院判决事项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答复人作出《关于安置申请书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且人民法院已就同一事项作出判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请求。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17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与原告协商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征收协议书》(渝中(2017)鲁祖庙B组字第***号),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1、被征收房屋座落在某某路**号,房屋所有权人某某公司,房地产权证号***房地证****字第*****号,房屋证载用途非住宅,房屋证载结构分别是砖混(384)、砖混(384)、砖混(384)、砖混(294),建筑面积****㎡,经测绘未登记(无证)建筑面积***.**㎡。2、实际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分别是*****、*****、*****、*****/㎡。二、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元。2、无证面积残值补助费******元。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元。4、装饰装修补偿费******元。5、货币补偿补助费*******元。6、搬迁费补偿*****元。三、乙方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搬迁的,甲方给予被征收人相关奖励如下:1、提前签约奖第一项*******元。2、提前搬迁特别奖*****元。本协议约定甲方应付乙方房屋征收补偿费上述第二、三条合计总额********元。被申请人在协议签订后,向申请人支付了全部款项,申请人也将房屋全部腾空点交给被申请人。
2018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对***.**平方米未经登记面积进行补偿。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诉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申请人裁定申请。
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安置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报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渝中区某某路**号未登记面积***.**平方米作出补偿决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作出《关于安置申请书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某某路**号房屋已安置完毕,面积差异问题已经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不予补偿等内容。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测绘手稿、渝中区危旧房屋鉴定实测图、《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腾空点交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安置申请书》《答复》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对其所有的房屋未登记面积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房屋征收部门,对申请人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进行了审查,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已签订《征收协议书》(渝中(2017)鲁祖庙B组字第***号),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征收补偿款,某某路**号房屋已经安置完毕,申请人提出的面积差异问题已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申请人的补偿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补偿。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认定清楚,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安置申请书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安置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