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2〕58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4楼。
法定代表人:管亮,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及李某甲律师的回复》〔(2022)第25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及李某甲律师的回复》〔(2022)第25号〕(以下简称《回复》)。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举报的主要违法事实。丰都县规自局向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显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某所”)李某甲查询了申请人丰都县的房产信息。某某所出具所函,谎称代理了申请人与冉某甲合同纠纷二审程序,但申请人丰都房产信息与前述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李某甲滥用律师调查取证权。此外,律师向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了非冉某甲本人签字的授权书。
二、不服被申请人《回复》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回复》中,仅认为某某所所函管理不规范,李某甲律师使用所函不规范,并以此予以行政处理,认为申请人的其他举报不属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深入全面调查李某甲滥用律师调查取证权和提供虚假授权书的事实,导致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被查处。
(一)没有认真比对冉某甲两份签名。李某甲向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的冉某甲委托书与市高院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笔迹明显不一致。被申请人没有认真比对笔迹,仅调查了冉某甲本人,采信了存在利害关系的冉某甲的陈述,明显不恰当。
(二)李某甲滥用律师调查取证权。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诉讼需要查询不动产纠纷有关登记信息,必须案件已经立案,且必须是案涉不动产纠纷的标的物登记信息。2019年3月27日某某所向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20**)第**号介绍信,介绍李某甲律师查询申请人的房产交易信息,用于申请再审。此时该案再审尚未提交再审申请书,更没有立案,不具备第一个条件。同时,申请人与冉某甲合同纠纷的合同为《承诺书》,所涉房产位于某某区,与申请人在丰都县的房产没有关系,此时冉某甲不是申请人丰都县房产的利害关系人。但李某甲律师查询了申请人与诉讼无关的房产信息,滥用了律所调查取证权,违反了执行纪律。
(三)某某所没有接受冉某甲委托。被申请人《回复》明确,冉某委托某某所代理其子冉某甲与申请人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冉某甲没有委托某某所。冉某甲为成年人,冉某不能以自己名义办理冉某甲的法律事务。但在申请人与冉某甲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李某甲律师写的《再审申请书》称冉某与冉某甲是不同民事主体,冉某和申请人“共同”向卢某借款,不等于冉某甲和申请人“共同”向卢某借款,《承诺书》“共同借款”的事实不成立。然而,某某所及李某甲律师只接受了冉某委托,就对市高院、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法律文书,宣称接受了冉某甲的委托。而被申请人不认为某某所的代理存在问题,没有予以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某某所及李某甲律师的投诉材料。4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5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案件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向某某所及李某甲律师发出调查函。6月16日,被申请人分别对某某所负责人栾某某及李某甲律师做了调查。6月21日,对冉某甲做了调查。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被投诉人,同日向被投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渝中司行处(2022)第12号〕。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为:1.某某所出具虚假所函。2.某某所出具违法介绍信。3.李某甲律师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4.李某甲律师违法代理冉某甲查询本人房产信息。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相关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某某所出具虚假所函”的问题
2019年3月23日,冉某与某某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0**)某律民字第**号〕,约定某某所接受冉某委托,指派李某甲律师为其子冉某甲与申请人合同纠纷案在再审申请、再审、再审执行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同日,某某所出具(20**)某律民字第**号所函,该所函载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所已接受冉某甲委托,指派律师李某甲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2019年5月12日,某某所出具编号同为(20**)某律民字第**号的所函,该所函载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贵处受理的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所已接受冉某甲委托,指派律师李某甲担任本案再审申请阶段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某某所为李某甲律师阅卷所需,出具了对象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所函,但其内容未准确表述李某甲律师的代理阶段,且采用所有所函的编号与代理合同编号一致的方式对所函进行编号,所函管理不规范。李某甲律师未按照所函开具的用途使用该所函,将原应交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所函交至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所函使用不规范。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对某某所及李某甲律师予以行政处理。
(二)关于“某某所出具违法介绍信”的问题
2019年3月27日,某某所出具[20**]第**号介绍信,该介绍信载明“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兹介绍我所李某甲律师等壹人前来你处联系查询、复制、打印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中李某某(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丰都县某某镇某某路**、**、**号等26套房屋用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请接洽为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某某所出具介绍信系为了李某甲律师的调查取证需要,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条件,应由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如对李某甲律师的查询资格有异议,建议其向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
(三)关于“李某甲律师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的问题
被申请人调查了冉某甲本人,其称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23日及2019年5月12日的授权委托书上“冉某甲”的签字均为其本人所签。而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未发现李某甲律师存在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的情况。
(四)关于“李某甲律师违法代理冉某甲查询本人房产信息”的问题
现查明,李某甲律师向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某某所出具的介绍信、所函,冉某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等。该所函载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所已接受冉某甲委托,指派律师李某甲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代理,特委托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甲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李某甲向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查询申请,系以冉某甲代理人的名义提出,根据现有证据,未发现李某甲律师冒充申请人的名义向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查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李某甲律师代理冉某甲申请查询房产信息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而冉某甲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应由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被申请人已告知如申请人对李某甲律师的查询资格有异议,建议其向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23日,冉某与某某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0**)某律民字第**号〕,某某所接受冉某委托,指派李某甲律师担任代理人,为冉某之子冉某甲与申请人合同纠纷案的再审程序提供法律服务。同日,某某所出具(20**)某律民字第**号所函,载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所已接受冉某甲委托,指派律师李某甲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2019年3月27日,某某所出具[20**]第**号介绍信,该介绍信载明“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兹介绍我所李某甲律师等壹人前来你处联系查询、复制、打印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中李某某(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丰都县某某镇某某路**、**、**号等26套房屋用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请接洽为荷……”。2019年5月12日,某某所出具编号同为(20**)某律民字第**号的所函,载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贵处受理的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所已接受冉某甲委托,指派律师李某甲担任本案再审申请阶段代理人。”2022年4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某某所出具虚假所函及违法介绍信、李某甲律师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及违法代理冉某甲查询本人房产信息。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被申请人认为,某某所出具所函未准确表述李某甲律师的代理阶段,且采用所有所函的编号与代理合同编号一致的方式对所函进行编号,将本应交给法院的所函交至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所函管理、使用不规范,但未发现李某甲律师存在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而是否符合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条件,应由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李某甲律师代理冉某甲申请查询房产信息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冉某甲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应由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同日,被申请人对某某所及李某甲律师作出行政处理。申请人对《回复》不服,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复议答辩状》;
3.《关于李某某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及李某甲律师的回复》〔(2022)第25号〕;
4.申请人2022年4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
5.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介绍信([20**]第**号);
6.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函((20**)某律民字**号,2019年3月23日)、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函((20**)某律民字**号,2019年5月12日);
7.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证明(306字2019年第D201903********号、306字2019年第D201903********号、306字2019年第D201903********号、306字2019年第D201903********号、306字2019年第D201903********号、306字2019年第D201903********号);
8.《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终6950号)、《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16128号)、《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1303号);
9.《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10.《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0**)某律民字第**号)及委托书;
11.《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介绍信》([20**]第**号)及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函((20**)某律民字第***号);
12.李某甲律师《情况说明》、冉某甲《情况说明》、卢某《情况说明》;
13.被申请人《受理通知书》《调查函》《调查笔录》;
14.《行政处理决定书》(渝中司行处(2022)第12号)及整改情况汇报。
区政府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反映我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诉求;第四条规定,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投诉的职责,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收到申请人投诉某某所及李某甲律师的投诉材料,4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并于5月5日受理该投诉案件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期间被申请人对某某所负责人及李某甲律师、冉某甲做了调查并制作笔录,于6月30日作出《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被投诉人,同日向被投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渝中司行处(2022)第12号〕。综上,被申请人处理本次投诉符合《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关于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处理之规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某某所出具虚假所函的投诉事项。经查明,某某所于2019年3月23日与冉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某律民字第**号),接受冉某委托,指派李某甲律师担任冉某甲在与申请人合同纠纷案再审程序中的代理人。同日某某所出具(20**)某律民字第**号所函,载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所已接受冉某甲委托,指派律师李某甲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2019年5月12日,某某所出具编号同为(20**)某律民字第**号的所函,载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贵处受理的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所已接受冉某甲委托,指派律师李某甲担任本案再审申请阶段代理人。”某某所出具的对象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所函,其内容未准确表述李某甲律师的代理阶段,且采用所有所函的编号与代理合同编号一致的方式对所函进行编号,所函管理不规范。李某甲律师未按照所函开具的用途使用该所函,将原应交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所函交至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所函使用不规范。综上,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对该事项的回复及对某某所及李某甲律师作出批评教育的行政处理,并无不当。
四、关于某某所出具违法介绍信的投诉事项。经查明,2019年3月27日,某某所出具[20**]第**号介绍信,载明介绍李某甲律师前来联系查询、复制、打印冉某甲与申请人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位于丰都县的房屋,用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因此,某某所为调查取证需要出具介绍信,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同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因此李某甲律师是否符合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条件,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综上,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如对李某甲律师的查询资格有异议,建议其向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并无不当。
五、关于李某甲律师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的投诉事项。经查明,投诉期间,被申请人对冉某甲进行了调查取证,冉某甲称2019年3月23日、2019年5月12日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均系本人所签;而申请人主张授权委托书虚假,却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被申请人回复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未发现李某甲律师存在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的情况,并无不当。
六、关于李某甲律师违法代理冉某甲查询申请人房产信息的投诉事项。经查明,李某甲律师向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的所函载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所已接受冉某甲委托,指派律师李某甲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冉某甲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代理,特委托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甲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该查询申请系李某甲律师以冉某甲代理人的名义提出,未发现李某甲律师冒充申请人的名义向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查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而冉某甲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由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综上,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如申请人对李某甲律师的查询资格有异议,建议其向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及李某甲律师的回复》〔(2022)第2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