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2号
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4楼。
法定代表人:管亮,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甲投诉重庆市某甲所的回复》((20**)第**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甲投诉重庆市某甲所的回复》((20**)第**号,以下简称《回复》)。
申请人称:重庆市某甲所对肖某甲的伤情鉴定存在以下问题:(1)故意违反司法鉴定回避制度,给对方安排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特定关系人为实际鉴定人。(2)重庆市某甲所故意违反司法鉴定回避制度,明知肖某甲第一次自己找的单位是重庆某甲医院(以下简称“某甲医院”),给被鉴定人在长达一月的时间自由挑选密切关系人重庆某乙医院(以下简称“某乙医院”)眼科医生周某甲为实际鉴定人的机会。(3)鉴定过程中故意给被鉴定人留出作假漏洞,不监督,给被鉴定人挑选实际鉴定人且无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做纯属主观判断的手工房角镜检查的机会,故意给对方制造方便的作伪证机会。(4)重庆某甲学会可能存在隐匿关键的房角镜机器检查证据的行为。(5)被申请人只调查了名义上的鉴定人重庆市某甲所表面上是否违法,对于真正的实际鉴定人眼科医生周某甲是否违反司法鉴定回避制度的行为没有调查,对于重庆市某甲所故意违反鉴定有关回避制度给对方提供造假的机会没有调查,特别是对于故意留给被鉴定人自己挑选鉴定医生且做无监督的手工检查的重大漏洞没有调查。(6)不得不怀疑当事人以及周某乙律师通过收买渝北区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和重庆市某甲所,最后达到某乙医院眼科医生周某甲作为实际鉴定人的目的。(7)本人认为这是一起利用司法鉴定为工具制造司法陷害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重庆市某甲所存在重大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故意违反司法鉴定回避制度中第四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该回避,利用司法鉴定资质故意给被鉴定人自己找鉴定人做无任何监督的手工检查鉴定,配合提供作伪证的机会,共同谋划及参与了对申请人的司法陷害。本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甲投诉重庆市某甲所的回复》((20**)第**号)。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法重庆市某乙所的投诉材料。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被申请人于8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补充材料通知书》。8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8月23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案件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8月29日,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某甲所作出调查函。9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做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当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某乙医院房角镜检查记录。9月30日、10月11日,被申请人分别对鉴定人周某丙及某甲学会工作人员杜某甲做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被投诉人。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勘误说明》,并送达了申请人、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1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某某派出所委托某甲学会对肖某甲伤情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11月17日,某甲学会决定受理本例鉴定。同日,某甲学会安排两名鉴定人周某丙、冯某甲对被鉴定人肖某甲进行法医临床学检验。渝法医[20**]临床A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基本情况”处载明的“在场人员:肖某乙、杜某甲”,其中肖某乙为被鉴定人的父亲,杜某甲为某甲学会的工作人员。某甲学会安排工作人员杜某甲联系了专家周某丁进行会诊,周某丁为某乙医院医生。被鉴定人的相关检查项目由会诊专家确定。以上事实,有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法医活体检验记录、专科会诊意见、渝法医[20**]临床A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的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本例鉴定中,被鉴定人就医医院为重庆某甲医院,现行法律法规对某甲学会安排某乙医院医生周某丁作为会诊专家的行为并无相关禁止性规定。据此,某甲学会安排会诊专家的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此不作处理。此外,在场人员杜某甲系某甲学会的工作人员,并非被鉴定人的律师,鉴定意见书上仅在第5页落款处有“周某丙”、“冯某甲”签名,并无其他人员签字。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某甲学会存在重大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有意给对方提供制造伪证的机会,有力地协助并参与对方制造伪证、利用司法鉴定作为工具对你进行司法迫害的情形。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如其有新证据可提交;如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建议其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区政府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因邻里纠纷与肖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致肖某甲受伤。办理该案的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于2020年11月12日委托重庆市某甲所对肖某甲伤情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重庆市某甲所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该鉴定,安排两名鉴定人周某丙、冯某甲对被鉴定人肖某甲进行法医临床学检验,并联系了同日坐诊的周某丁医生(重庆市某甲所《外部专家一览表》有3名眼科专家,均为某乙医院眼科医生)对肖某甲双眼视力、眼球结构等情况进行会诊。2020年12月16日肖某甲在某乙医院眼科进行了房角镜检查。结合送鉴材料、法医学检查、专家会诊意见,重庆市某甲所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鉴定意见:肖某甲属轻伤二级。2022年8月4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司法局投诉重庆市某甲所,要求严惩重庆市某甲所,称其利用司法鉴定工具陷害无辜百姓,明知肖某甲第一次自己找的某甲医院做诊疗,第二次故意安排某乙医院给肖某甲做房角镜检查,同一医科大学的不同附属医院系高度关联的利害关系方,且伤情鉴定报告上有律师的签字,律师会利用其影响力促成重庆市某甲所行使上述徇私枉法行为。重庆市司法局于2022年8月10日将投诉材料转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重庆市某甲所作出调查函,9月28日向申请人做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9月30日、10月11日分别对鉴定人周某丙及某甲学会工作人员杜某甲做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回复》不服,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重庆某甲医院房角镜检查报告(2020年7月2日);
4.重庆某乙医院房角镜检查记录(2020年12月16日)、验光报告、mFERG 1st检查报告、《超声生物显微镜检查报告单》、FERG检查报告、PVEP检查报告、OCT报告;
5.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关于王某甲投诉重庆市某甲所的回复》((20**)第**号);
6.《行政复议答辩状》;
7.重庆市司法局来访登记表(2022年8月4日)及转办通知;
8.重庆市某甲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临床A鉴字第**号)、外部专家一览表、《关于王某甲投诉案的情况说明》(渝法医司鉴文〔20**〕**号)及《鉴定委托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法医活体检验记录》《专科会诊意见》;
9.被申请人调查笔录(王某甲、周某丙、杜某甲)、《补充材料通知书》((20**)第**号)、《受理通知书》((20**)第**号)、《调查函》((20**)第**号)、《勘误说明》
区政府认为: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本案中,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因邻里纠纷与肖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致肖某甲受伤。办理该案的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于2020年11月12日委托重庆市某甲所对肖某甲伤情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重庆市某甲所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该鉴定,安排两名鉴定人周某丙、冯某甲对被鉴定人肖某甲进行法医临床学检验,并于同日联系了同日坐诊的专家周某丁医生对肖某甲双眼视力、眼球结构等情况进行会诊。同年12月16日肖某甲在某乙医院眼科进行了房角镜检查。结合送鉴材料、法医学检查、专家会诊意见,重庆市某甲所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临床A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基本情况”处载明的“在场人员:肖某乙、杜某甲”,其中肖某乙系被鉴定人的父亲,杜某甲为某甲学会的工作人员。某甲学会司法鉴定所安排工作人员杜某甲联系了2020年11月17日受理鉴定当日坐诊的专家周某丁进行会诊,周某丁为某乙医院眼科医生,也是重庆市某甲所的外部专家。被鉴定人的相关检查项目由会诊专家确定。以上事实,有本案相关证据证实。综上,本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清楚。
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本案中,被鉴定人就医医院为某甲医院,重庆某甲学会安排某乙医院医生周某丁作为会诊专家,并未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被申请人对此不作处理,并无不当。同时,杜某甲系重庆市某甲所的工作人员,并非被鉴定人的律师。故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重庆市某甲所存在重大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有意给对方提供制造伪证的机会,有力地协助并参与对方制造伪证、利用司法鉴定作为工具对申请人进行司法迫害的情形,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如其有新证据可提交,如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建议其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回复内容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回复》适用依据正确。
四、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重庆市某甲所的材料,次日向申请人作出《补充材料通知书》。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于8月23日受理该投诉案件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期限,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某甲所及工作人员、申请人做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申请人也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某乙医院房角镜检查记录。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甲投诉重庆市某甲所的回复》((20**)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