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4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1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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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4

请人:王某甲,苗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4楼。

法定代表人:管亮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某甲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

法定代表人:陈某,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119作出的《关于王某甲投诉重庆市某甲所的回复(20**)第**)(以下简称《回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渝中区司法局2022119作出20**)第**号回复

申请人称:2018213日,因邻居黄某甲、蒲某甲(系母子)二人殴打申请人王某甲致伤一案住院77天。经公安对申请人王某甲作出彭公鉴(临)[20**]00**号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就作出彭水公(高)诉字[2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彭水检察院审核作出彭检委代[20**]***号委托诉讼代理告知书已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得知后才聘请律师书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提交。

二、20191127日公安某某队长(周某甲)等二人,欺骗申请人(王某甲)去某某住院处再次照CT时的医师说:三个月与六个月照的CT伤痕都不一样(况且损伤时间已长达一年多)?于是,2020116日公安6人就到申请人王某甲住处做司法鉴定;申请人丈夫黄某乙说:不管是凶手方、还是公安及检察院,如收到鉴定文书不服,应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办理该刑事案件时间已长达两年多才来对王某甲做司法鉴定,这样程序合法吗?公安工作人员给申请人的家人说:是必须对王某甲进行重新鉴定,如不鉴定,该案始终无法对王某甲住院期间的治疗等费用兑现结案。之后,王某甲家人为了获得医疗费等,申请人丈夫黄某乙及长子黄某丙于202049日去公安局出具“聘请书”;申请人王某甲等三人2020413日到第三人某甲所做司法鉴定;该所鉴定工作员张某甲做申请人鉴定笔录时说:损伤时间已长达两年多了,才来做鉴定?张某甲不服,就拨打公安手机号136********询问,为什么两年多了才来做鉴定?公安回答给张说:是检察院不服要重新鉴定;张又回答给公安说:既然是检院不服要做鉴定,为什么检院不出具委托书呢?通话结束后缴费,张某甲告知王某甲等三人说:将缴费的正式发票捡好,在15个工作日后,联系63******这个电话,带正式发票和王某甲本人身份证原件来领取司法鉴定文书。2020413日登记交费,415日就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途相隔一个工作日邮寄给了他人公安,公安就以第三人作出的轻微伤而已为由,作出彭水公(高)撤案字[20**]*号决定书。也就是说:公安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串通第三人为己作弊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不明不白收到公安撤销该案件决定书,就这样结案了了之。

三、渝中区司法局(20**)第**号回复第2页的第1317行中辩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第(四)项“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问: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情形委托第三人鉴定的书面事项在哪儿?

公安于2018625日已经作出彭公鉴(临)[20**]00**号鉴定文书,公安自己已经又违背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

上述:所有证据证明“公、检”为了徇情(亲)不法包庇罪犯串通第三人“作弊”、司法鉴定的“主体、程序”违法以及职业道德“失职”等行为。

1)第三人工作人员张某乙明知损伤时间已长达两年之多无法作出司法鉴定结论,才给公安办案人打电话……

2)公安周某甲等二人20191127日欺骗王某甲到某某住院处再次照CT时的医师说:三个月与六个月伤痕处照CT现伤痕处与原伤痕处纯属不一样,况且时间长达一年之多……

320204131440分钟左右,第三人工作人员张某乙做了申请人笔录以及收取王某甲的鉴定费后,张某乙明确告知了王某甲等三人15个工作日后联系63******这个电话,带好缴费正式发票和王某甲本人身份证原件来该所领取,问:该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何不知去向?于是,王某甲收到第三人作出彭水公(高)撤案字[20**]*号决定书后,王某甲丈夫黄某乙去找第三人才给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也就是说:第三人未获得公安私下好处,会作出公安需要鉴定的结果以及邮寄司法鉴定文书给公安办案人吗?

综上所述:为了讨回公道,依法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不称职”作出(20**)第**号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202291日,我局收到市司法局转办的黄某乙投诉重庆市某甲所(以下简称某甲所”)的投诉材料。202292,我局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0**)第**202297日,我局收到王某甲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补充材料,同日,我局向市司法局核实投诉人为王某甲2022916日,我局决定受理该投诉,并向申请人出具20**)第**《受理通知书》。2022119日,我局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我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我局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程序,调取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某甲[20**]临床A鉴字第**复印件、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彭水公(高)鉴聘字[20**]*复印件、《鉴定委托书》[20**]*复印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并对某甲所司法鉴定人柏某某做了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申请人认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是合理合法,办理刑事案件时间已长达两年多了才来鉴定,这样鉴定程序合法吗”“2020413日去后,该司法鉴定工作员(张某甲)做投诉人鉴定笔录记载时说:‘损伤时间已长达两年多了,才来鉴定?”的问题。我局查明,2020413日,某甲所收到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土家族公安局某某大队(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某某大队”)《鉴定委托书》[20**]*号,委托某甲所王某甲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张某甲”为鉴定人柏某某的助理张某乙,发现委托鉴定书时间为202049日,提交的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时间为18年,鉴定人助理张某乙发现鉴定时间隔了两年多,需要与委托人确定本例鉴定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随后立即电话联系委托单位彭水县公安某某大队联系人周某甲陈某甲警官核实情况,得知此案为重新鉴定案件。经审查送鉴材料,某甲所2020413日受理了该鉴定委托,同日对王某甲进行法医学检验,2020414日进行专科会诊。约定鉴定期限为2020514日前,某甲所20204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甲[20**]临床A鉴字第**号,2020421日邮寄给委托单位彭水县公安某某大队。以上事实有《委托鉴定书》[20**]*号、《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我局对鉴定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我局认为,某甲所时隔两年多受理本例损伤程度的鉴定并未违反鉴定时机的规定。涉及鉴定的案件在侦查中,彭水县公安某某大队委托某甲所进行重新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某甲所依据彭水县公安某某大队《鉴定委托书》[20**]*号受理本例鉴定符合重新鉴定的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413日在该所登记缴费,415日被诉人就将鉴定文书(途中一个工作日)邮寄了彭水公安办案处.....公安为了达到自己目的就串通被诉人‘为己’‘作弊’‘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文书”的问题。我局查明,《鉴定意见书》渝某甲[20**]临床A鉴字第**号上记载的受理日期为2020415日,属于笔误。某甲所已向委托人发出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说明:一、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文第1页第5受理日期:2020415补正为受理日期:2020413。二、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文第1页第16鉴定日期:2020 415补正为鉴定日期:2020413某甲所2020413日受理本例鉴定,2020414日开展专家会诊,202041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关于413日在该所登记缴费,415日被诉人就将鉴定文书(途中一个工作日)邮寄了彭水公安办案处的问题,某甲所在约定的鉴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甲所串通公安作出‘为己’‘作弊’‘违法’的司法鉴定文书,申请人鉴定意见有异议,我局建议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三)关于申请人认为“导致投诉人无限伤害等等损失”“依法要求市司法局责令被诉人退还违法鉴定费1400元及3人误工、车费876元”的问题。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建议申请人某甲所协商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于申请人认为“请求依法严查被诉人司法鉴定的主体及程序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被诉人‘故’弄虚作假制造冤假错案”的问题。我局认为,关于主体及程序违法问题,我局已在回复第一、二部分作出回复,不再重复。根据现有证据,我局尚未发现某甲所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我局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我局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我局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3222日依法向第三人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向区政府提交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1821317时左右,申请人在重庆市彭水县某某乡某某村小地名某某坝被他人打伤头面部。202049日,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某某大队出具《鉴定委托书》(编号:[20**]*号),委托第三人对申请人王某甲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20413日,第三人收到该鉴定委托书,并与申请人签订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的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201411日实施)”。第三人的工作人员张某乙对鉴定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与鉴定委托书上载明的委托人联系人周某甲、陈某甲警官联系核实了有关情况,得知该案为重新鉴定案件。第三人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受理条件,于同日受理该鉴定委托,并对申请人进行了法医活体检验。2020414日,第三人进行了专科会诊。2020415日,第三人作出《重庆市某甲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甲[20**]临床A鉴字第**号)。2020421日,第三人向委托人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某某大队邮寄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对第三人的鉴定不服,于20228月向重庆市司法局投诉重庆市司法局202291将该投诉转交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次日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20**)第**号)20229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2022916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通知书》((20**)第**号)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2920日,申请人作出《调查函》((20**)第**号)并向第三人邮寄送达2022923第三人向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王某甲投诉案的情况说明》,就本次鉴定基本情况和投诉内容进行了说明。20221017日,被申请人对鉴定人柏某某做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2022102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王某甲投诉案的补充说明2022119,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对《回复》不服,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210日作出《勘误说明》,将《回复》第2页“某甲所时隔两年多受理本例损伤程度的鉴定并未违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CQFY-330-0024.2条对鉴定时机的规定。”更正为“某甲所时隔两年多受理本例损伤程度的鉴定并未违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条对鉴定时机的规定。”,并将《勘误说明》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以上事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状》、重庆市司法鉴定系统截图、《转办通知》《告知书》、《徇私“为己”以司法鉴定机构权威乱作为伤害百姓的投诉》、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市某甲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甲[20**]临床A鉴字第**号)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的快递单及邮件查询记录、《关于王某甲投诉案的情况说明《关于王某甲投诉案的补充说明《鉴定委托书》(编号[2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法医活体检验记录》、《法医阅片记录》、《专科会诊意见》、《重庆市某甲所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渝某甲司鉴补[20**]**号)、《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补充材料通知书》((20**)第**号)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受理通知书》((20**)第**号)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调查函》((20**)第**号)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调查笔录、《回复》及送达快递单和送达回证、《勘误说明》送达快递单和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第十一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202291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第三人的相关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次日向申请人作出《补充材料通知书》((20**)第**号)。20229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后,于2022916日作出《受理通知书》((20**)第**号)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2920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函》((20**)第**号)并向第三人邮寄送达。202211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三、关于申请人请求依法严查第三人司法鉴定的主体及程序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的问题。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主要包括:认为第三人受理损伤时间已长达两年多的重新鉴定违法;认为申请人413日在第三人处登记缴费415日第三人就将鉴定文书邮寄了彭水公安办案处.....公安为了达到自己目的就串通第三人为己’‘作弊’‘违法作出司法鉴定文书。经查明,202049日,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某某大队出具《鉴定委托书》(编号:[20**]*号),委托第三人对申请人王某甲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20413日,第三人收到该鉴定委托书,并与申请人签订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的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201411日实施)。第三人的工作人员张某乙对鉴定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与鉴定委托书上载明的委托人联系人周某甲、陈某甲警官联系核实了有关情况,得知该案为重新鉴定案件。第三人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受理条件,于同日受理该鉴定委托,并对申请人进行了法医活体检验。2020414日,第三人进行了专科会诊。2020415日,第三人作出《重庆市某甲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甲所[20**]临床A鉴字第**号)。2020421日,第三人向委托人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某某大队邮寄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本案中,办案机关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土家族公安局某某大队向第三人出具了《鉴定委托书》([20**]*号),被申请人认定本例鉴定属于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并无不当。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人将司法鉴定意见书发送给委托人符合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认定第三人在约定的鉴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串通公安作出为己’‘作弊’‘违法的司法鉴定文书亦并无不当。

但被申请人在《回复》2页中作出某甲所时隔两年多受理本例损伤程度的鉴定并未违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CQFY-330-0024.2条对鉴定时机的规定的认定,并在区政府行政复议期间于2023210日作出《勘误说明》,将该处更正为某甲所时隔两年多受理本例损伤程度的鉴定并未违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条对鉴定时机的规定。本例鉴定委托事项为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且第三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非本例鉴定适用的鉴定标准,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存在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况。

四、关于申请人要求责令第三人退还违法鉴定费1400元及3人误工、车费876元的问题。被申请人无权责令退还鉴定费及误工费、车费,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被申请人未对鉴定费收取是否违法进行回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作出的《关于王某甲投诉重庆市某甲所的回复((20**)第**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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