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8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2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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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8

申请人:唐某,女,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18

法定代表人:刘洪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1228作出的多领待遇退还决定告知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1228日作出的多领待遇退还决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母亲养老金按月领取至其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人母亲陈某某的养老金应每月领取至其死亡时,申请人也为陈某某唯一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故申请人母亲死亡时间为判决作出之日2022616日,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计至2022616日。

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时效存在瑕疵。被申请人并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如若其母亲下落不明从第7个月开始停发其基本养老金,且自2015512日至2022616日已经经过7年,被申请人也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其领取的申请人母亲多领待遇,现在才向申请人主张,其实施的行政行为时效问题存在瑕疵。

三、申请人对于相关政策及具体金额不知情。被申请人并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及其母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法律政策,申请人也并不知晓被申请人提出的该项法律规定。该养老金是打在申请人母亲的银行账户中,申请人核实2015512日至2022616日发放给申请人母亲的养老金困难。

四、相关部门未尽到养老金资格认证核实责任。被申请人也未要求被申请人母亲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2015512日至2022616日期间,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母亲或者申请人说明养老金相关政策,也未就养老金资格认证明确提醒过申请人及其母亲,故养老金的发放并非属于申请人的过错。

综上,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不全,违反法定程序,申请撤销其作出的《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在本案的基本事实基础上,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作出的有关文书正确。20229月,申请人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渝0103民特***号民事判决书向被申请人了解陈某某的死亡相关社保待遇。被申请人向其解释该情况要先退回多领的待遇后再来办理,申请人称自己要考虑便离开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陈某某已于2015512日被相关部门证实下落不明,后经司法程序,由该判决书认定陈某某于20226月死亡。但上述信息是在申请人提交该民事判决书后被申请人才知晓的。据此,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第五点第(五)条第4项规定:“(2)离退休(职)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养老金仍予以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认为申请人从陈某某本人的养老金银行账户中多领取了201512月至20212月期间的养老待遇,应依法予退还,遂作出《告知书》,并于202314日依法进行了送达签收。被申请人认为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决定正确。

二、申请书的4点理由均不成立。(1)申请书第一个理由不成立。申请书认为陈某某的养老金应按月领取至死亡时,理由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及《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并不适用这些法律条款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是一个正常公民应享受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自然死亡的权利,但本案陈某某并不是自然死亡,而是被相关部门证实下落不明,之后申请人启动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因此不能适用申请书认为的法律条款,而应当按照对下落不明之人领取养老金的特别规定,即《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第五点第(五)条第4项规定。(2)关于申请书认为本案已过时效,也是不成立。本案系多领取养老金的退还,是对国家社保基金的非法所得的退还,这不同于民事权利或者行政处罚上的时效,这种基于国家追索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并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领取陈某某死亡待遇前,并不知晓陈某某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下落不明。(3)关于申请人不知晓社保政策并不是不退还的条件。针对本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可能确实不知晓政策而多领取养老金,其主观并无恶意、本身也谈不上过错,但客观上系非法所得,理应退还,并且是无息退还;同时被申请人也并没有对申请人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仅仅是退还全部多领的养老金。(4)关于没有尽责养老资格核实责任,也不是不退还的理由。有关部门是否对陈某某生存状态核实,并不是申请人不予退还多领养老金的理由。

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请区政府予以驳回。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15512日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某某派出所报警,称其母亲陈某某于20038月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21年申请人向渝中区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某死亡,渝中区法院于202161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陈某某的公告,并于2022616日宣告陈某某死亡((20**)渝0103民特***号)。20229月,申请人持渝中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申请人了解陈某某的死亡相关社保待遇。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多领取了陈某某养老金账户中201512月至20212月期间的待遇,应依法予以退还,遂作出《告知书》。申请人对《告知书》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多领取待遇退还决定告知书》;

4.《民事判决书》((20**)渝0103民特***号);

5.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辩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公证书》((20**)渝证字第2****号);

7.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针对申请人母亲陈某某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作出《告知书》,主体适当。

本案中,申请人母亲陈某某2003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5512日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报警确认。2021年申请人向渝中区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某死亡,渝中区法院于202161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陈某某的公告,并于2022616日宣告陈某某死亡((20**)渝0103民特***号)。以上事实,有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综上,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

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第五点第(五)条第4项“(2)”规定:“离退休(职)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养老金仍予以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职)人员失踪,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按有关死亡待遇处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母亲陈某某经相关部门证实于2015512日下落不明,虽然渝中区法院于2022616日宣告陈某某死亡,但应当从陈某某下落不明第七个月即201512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且逾期拒不退还的,被申请人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适用依据正确。

本案中,20229月,申请人持渝中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被申请人了解陈某某的死亡相关社保待遇,被申请人解释该情况要先退回多领的待遇后再来办理,陈某某已于2015512日经公安部门证实下落不明,后经判决书认定于20226月死亡,但在申请人提交民事判决书后被申请人才知晓上述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退还从陈某某本人的养老金银行账户中多领取的201512月至20212月期间的养老待遇,遂20221228作出《告知书》并于202314日依法进行了送达签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21228作出的多领待遇退还决定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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