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2〕73号
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潘传波,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至7月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投诉重庆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度检查、病历造假等问题,2022年10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意见书》,申请人对意见书不服。具体为:
一、申请人投诉抽血化验时被当成了化疗病人错抽了血,因此又第二次补抽血。《意见书》中称:“另根据您的病史入院时考虑肿瘤的可能,同时完善了消化道肿瘤标志物”。该项目的检查理由不成立,涉嫌编造。之所以出现这个错误,应该是调查人员偏听偏信,调查不细所致。是否错把申请人当成化疗病人抽了血,有第二次抽血前的医生口头答复,还有日费用清单中有化疗病人护理收费项目以及病历“长期医嘱单”中也有化疗病人护理相关记载,并考虑到医生给出“直肠恶性肿瘤”的临床诊断结论(临时医嘱中抽血项目检查单上要体现)时,彭某某医生还没对申请人临床诊断(肛门指检)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认为入院时被当成化疗病人抽了血的事实是存在的。
二、申请人投诉:申请人仅是一个检查病人,但入院第一天的费用清单却莫名出现有“化疗病人护理费”的记录,次日的费用清单和最终的结算单又莫名取消。被申请人答复称:“针对此问题,该医院已多次向您解释”。医院组织的医患沟通会上,周某某回避了申请人的提问,申请人也没表示接受,更不存在《答复》中所称“该医院已多次向您解释”的情况。作为行政机关的专职调查人员涉嫌偏听偏信,更涉嫌调查不公。
三、彭某某医生仅给申请人做了直肠指检,便在CT检查单上临床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意见书》中把CT等检查单上的“直肠恶性肿瘤”解释为是根据入院单上的“直肠肿块”而考虑的疑似诊断,但申请人认为这是用确诊的方式来表达疑似诊断,把不是恶性肿瘤的患者诊断成恶性肿瘤。《答复》中还称,“检查单上的诊断不是最终诊断”问题,显然又是答非所问了。申请人当时仅是针对该检查单上的临床诊断结论提问,从来没投诉过直肠的最终诊断。《答复》中的此回复顾左右而言他。
四、编造的《医患沟通记录》极不合情理。表现在:(1)同一时间段,有彭某某医生和王某某主任的两个诊断,而两个诊断结论相悖。(2)《医患沟通记录》的描述是:诊断是:肿瘤?息肉?入院后拟“完善血图、电介质肝肾功、肠镜等相关辅助检查”,但申请人的所有检查单上的临床诊断都是“直肠恶性肿瘤”。(3)用《医患沟通记录》来诊断病人,不合常规,更有“现签字为证”的文字表述,感觉是蓄意安排在要证据,而不是在诊断病情。《意见书》中称:“目前暂没发现该医院存在编造医患沟通记录,欺骗患者的问题。”存在事实不清问题,其调查结论缺乏事实依据。患者在医院住院,所有病历档案还有录音录像等资料,也全都保存在医院。因此,调查王某某、周某某医生的诊断沟通是否属实,不难调查清楚。其次,《医患沟通记录》本身也自相矛盾,疑点重重:医师签字涉嫌伪造;记载时间有偷梁换柱、移花接木之嫌;内容有掩盖诊断错误之嫌且不合常理;安排患者签字的时间,既不符合规范,也不符合常理;这份《医患沟通记录》,涉嫌以沟通之名,行逃避责任之实。同时,《意见书》中把CT等所有报告单上“直肠恶性肿瘤”的临床诊断结论错误,归咎于“书写不规范”,存在事实不清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答复中多个调查结论均与事实不符,调查中还存在偏听偏信的不公正行为,申请人要求撤销《意见书》。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意见书》的程序正当合法
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办市民曾某某投诉的通知》,2022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办市民曾某某投诉的通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某某医院渝中院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并向被申请人进行送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是作出《意见书》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结合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规定。
二、作出《意见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一)关于申请人的诊疗相关情况。经查,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在外院门诊诊断为“肛门直肠肿物待查,建议住院行肠镜检查”,为寻求进一步治疗,申请人于9月29日到某某医院胃肠肛肠外科门诊就诊。门诊指检触及可疑直肠肿块,伴便血症状,结合申请人年龄等因素,为查明便血原因,明确诊断,由门诊开具住院证拟收治入院,申请人当时并未办理住院,于10月8日决定办理住院接受进一步检查。入院诊断为:“1、便血:肿瘤?息肉?,2、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院后行结肠镜检查示:于乙状结肠距肛门约20cm处发现直径约1.0cm宽基肿物,后在肠镜下切除,经病理诊断为乙状结肠绒毛管状腺瘤。10月10日申请人恢复良好出院,出院诊断:乙状结肠息肉(腺瘤)。
(二)关于抽血化验的问题。结合申请人门诊诊断及现病史,考虑直肠肿瘤可能,根据《中国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17年版)》,早期结直肠恶性肿瘤无明显症状,病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可出现便血等大便性状改变等症状,因此按照诊疗规范完善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性质。该规范指出:1.结直肠肿瘤(未确诊前)必须检测消化道肿瘤标志物;2.推荐行结肠镜检查及活检以鉴别肿瘤性质;3.影像学检查诊疗规范推荐行胸/全腹/盆腔CT增强扫描检查。入院后,因肠镜为内镜有创操作,按肠镜检查要求需完善血常规、肝肾功电解质、凝血象、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检验,尚未发现抽错血的情况。申请人质疑结论,可委托医学会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在2020年9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的回复中已告知途径。
(三)关于费用清单的问题。某某医院每日会发放住院一日清单以便患者查看,医院每天有专人核对费用并及时调整费用清单。长期医嘱单显示有“化疗病人护理”等错误内容,针对此问题,该医院发现账目有错误,已主动处理,结算单取消相关费用,该医院也和申请人沟通解释。
(四)关于CT报告单上临床诊断的问题。经调查,申请人因“直肠肿块”住院,考虑直肠恶性肿瘤的可能,医生在开具CT等检查申请单时会填写考虑的疑似诊断,检查医生会根据申请单填写相应的诊断。但入院检查报告单上书写的诊断并不是最终诊断,医生需结合“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等确定最终诊断。在出院记录中主要诊断为“乙状结肠息肉(腺瘤)”。针对该问题,医患双方已于2019年12月25日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针对申请人CT等检查单上临床诊断表述不准确的问题,被申请人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病历书写。
(五)关于医患沟通记录的问题。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了病历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入院检查报告单上书写的诊断为考虑的疑似诊断,其入院诊断为“1、便血:肿瘤?息肉?,2、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均是表示肿瘤的可能。通过查看医患沟通记录,主要内容是告知患者目前考虑的诊断,需做哪些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做完检查后再制定下一治疗方案等,符合情理,且有医患双方签字,尚不能证明该医患沟通记录为编造、诊疗造假。
三、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某某医院有关问题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主要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鉴于某某医院病历书写存在瑕疵,但未影响申请人治疗,未造成严重后果,申请人也未提供医疗损害鉴定报告,且与该医院协商和解。本着过罚相当原则,被申请人向某某医院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医院做好医患沟通,进一步规范病历书写,以此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四、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的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提交的胃肠外科2019年10月排班及分组表复印件1张、申请人的入院记录复印件3页、医患沟通记录复印件1页、CT报告单复印件1页、长期医嘱单复印件1页、出院记录复印件1页、协商协议照片复印件1张等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根据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实清楚的认定,按照规定据实答复,无理由进行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答复和具体行政行为。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2019年9月29日,申请人到某某医院胃肠肛肠外科门诊就诊,门诊指检触及可疑直肠肿块,伴便血症状,结合患者年龄等因素,为查明便血原因,明确诊断,由门诊开具住院证拟收治入院,申请人当天未办理住院。2019年10月8日,申请人办理住院接受进一步检查,入院诊断为“1、便血:肿瘤?息肉?2、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院后,经肠镜检查后将肿物切除,经病理诊断为乙状结肠绒毛管状腺瘤。2019年10月10日,申请人出院,出院诊断为:乙状结肠息肉(腺瘤)。申请人认为,其在某某医院住院就诊期间,某某医院存在过度检查、违规诊断以及欺骗行为,遂向某某医院多次投诉。针对申请人在治疗期间诊疗过程的异议,医患双方经协商于2019年12月25日签署《终结书》达成一致意见,由院方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补偿。2020年7月22日,申请人向市卫健委投诉某某医院编造癌症、过度治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事项,市卫健委作出《关于曾某某来信的回复》,认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已和某某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需经相关医学鉴定明确,并指明该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2022年6月10日、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再次向市卫健委投诉某某医院存在编造《医患沟通记录》、欺骗患者等问题,具体为:(一)被当成化疗病人抽血化验问题;(二)费用清单上出现“化疗病人护理费”的问题;(三)CT报告单上临床诊断问题;(四)编造《医患沟通记录》的问题。市卫健委分别于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27日将上述投诉转办至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2022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领取《意见书》后对回复内容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阅卷申请书》;
4.申请人对“事实与理由”的补充材料;
5.《病人住院单》(2019年)、某某医院各科室返回的检验化验报告单、病历中的“临时医嘱单”和“长期医嘱单”、住院病人每日《病人费用清单》;
6.申请人给市卫健委医政处、信访处的关于签字细节的补充资料(2022年6月10日);
7.申请人手机拍摄的入院记录、《医患沟通记录》,申请人与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8.申请人给胃肠科的投诉资料(2019年10月30日)、向某某医院的书面投诉(2019年11月27日);
9.某某医院《费用小项统计单》及退款的计算依据(2019年);
10.申请人给某某医院医患沟通办公室《关于虚构的医患沟通记录问题的陈述》(2019年12月3日);
11.申请人给市医保局的投诉(2020年5月18日)及补充说明(2020年7月15日);
12.申请人给市卫健委的投诉(2019年7月21日)及市卫健委的回复(2019年9月);
13.《行政复议答复书》;
14.黄某某、张某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5.市卫健委《关于转办市民曾某某投诉的通知》复印件;
16.《关于曾某某投诉重庆某某医院(公开信箱【2022】253号)的报告》;
17.2022年8月8日《答复群众意见书》;
18.被申请人挂号信邮寄单原件1份、物流查询截图1页;
19.2022年月5日编号为20******的《现场笔录》;
20.2022年7月5日王某某《询问笔录》,2022年7月8日周某某《询问笔录》;
21.2022年8月8日编号为20220422的《卫生监督意见书》;
22.某某医院提交的胃肠外科2019年10月排班及分组表复印件;
23.申请人入院记录、CT报告单、出院记录复印件;
24.申请人的医患沟通记录复印件、申请人与重庆附二院2019年12月25日协商协议照片复印件。
区政府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及《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和上报。”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作出《意见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27日先后两次收到市卫健委办公室《关于转办市民曾某某投诉的通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某某医院渝中院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于2022年8月8日作出《意见书》并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程序合法。
三、针对申请人被当成化疗病人抽血化验的问题。本案中,某某医院结合申请人门诊诊断及现病史,考虑直肠肿瘤可能,根据《中国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17年版)》,早期结直肠恶性肿瘤无明显症状,病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可出现便血等大便性状改变等症状,因此按照诊疗规范完善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性质。该规范指出:1.结直肠肿瘤(未确诊前)必须检测消化道肿瘤标志物;2.推荐行结肠镜检查及活检以鉴别肿瘤性质;3.影像学检查诊疗规范推荐行胸/全腹/盆腔CT增强扫描检查。入院后,因肠镜为内镜有创操作,按肠镜检查要求需完善血常规、肝肾功电解质、凝血象、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检验。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尚未发现抽血的情况,并告知申请人若质疑结论,可委托医学会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无不当。
四、针对申请人的费用清单上出现“化疗病人护理费”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某某医院每日会发放住院一日清单以便患者查看,医院每天有专人核对费用并及时调整费用清单。长期医嘱单显示有“化疗病人护理”等错误内容,针对此问题,该医院发现账目有错误,已主动处理,结算单取消相关费用,该医院也和申请人沟通解释。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五、针对CT报告单上临床诊断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某某医院在尚未确诊的情况下,在申请人的CT报告单临床诊断栏目注明“直肠恶性肿瘤”,病历书写存在瑕疵,但未影响申请人治疗,未造成严重后果,申请人也未提供医疗损害鉴定报告,医患双方经协商已于2019年12月25日签署《终结书》达成一致意见。且被申请人向某某医院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医院做好医患沟通,进一步规范病历书写,被申请人对此项投诉回复内容并无不当。
六、针对申请人所称某某医院编造《医患沟通记录》事项。本案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某某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笔录》,也对王某某医生、周某某医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笔录均证实申请人与某某医院医生有过沟通并形成了《医患沟通记录》。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该《医患沟通记录》形成时间系2019年10月10日而非载明的2019年10月8日的情况,申请人提供的手机拍摄的照片仅能显示拍摄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并不能直接证明《医患沟通记录》形成时间是2019年10月10日,不能达到申请人认为《医患沟通记录》系伪造的证明目的。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提出的医生签字造假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对周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已经确认《医患沟通记录》系其制作并签字的,申请人提出的笔迹鉴定问题不属于投诉阶段的投诉事项。故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医患沟通记录》系伪造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尚不能证明该医患沟通记录为编造、诊疗造假,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