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10号
申请人:肖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建,职务:局长 。
申请人肖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不认字〔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肖某医师于2022年9月17日8:00-9月18日8:00于重庆市某甲医院道门口院部住院部1楼某某科室值班,2022年9月17日夜间23点左右,40床患者唐某某病情加重(意识不清,肢体无法动弹),病情危重,且患者家属不在场,申请人肖某医师及同事郭某某医师查看患者后立即予以抢救措施,患者急需行头颅CT排除颅内出血等意外事件。2022年9月18日0点左右由肖某医师、张某某护师推送病人完善头颅CT, CT室位于重庆市某甲医院道门口院部门诊大楼二楼,一路存在上坡及门槛等障碍,存在多次需用力推床及需抬床动作。该患者体型偏胖,无论身高及体重均明显高于肖某医师,且意识不清,无法自主活动,由肖某医师、张某某护师、CT室一名技师合力抬病人,申请人肖某在将病人从病床抬至CT扫描床时(CT扫描床比病床高),突然出现下腹部疼痛,呈持续性,因情况紧急,无法顾及下腹痛情况。回病房后自觉下腹痛仍存在,伴下腹腹胀,于某某科室医师办公室座位上休息后,上述症状稍缓解,后回某某科室值班室睡觉,2022年9月18日6点多因腹部疼痛醒来,疼痛逐渐加重,同时出现肛门坠胀,自行前往我院门诊完善妇科彩超检查,彩超提示黄体破裂可能,后由肖某医师老公开车直接从科室送至重庆市某某院急诊科,再次完善彩超检查、后穹窿穿刺、尿HCG检查,考虑右侧卵巢黄体破裂,因存在有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等风险,必要时需输血、急诊开腹手术抢救可能,建议住院治疗。后肖某医师于2022年9月18日重庆市某某院妇科办理住院治疗。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渝中区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12月12日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渝中人社伤险不认字〔20**〕**号工伤认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申请人经重庆市某某医院诊断为“卵巢黄体破裂”的结论不属于工伤和不属于视同工伤。
对于上述认定结论,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
通读认定书,丝毫不能让任何一个正常人信服该认定书的合理性,撇开本案内容,仅就该认定书而言,可以这么说,任何一个显而易见的属于工伤的案件,得到像本案这样的结论认定书,无论怎样,都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工作人员不负责的认定书,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进而复议等,浪费的不仅当事人的时间,更是国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进而导致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加大。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为抢救病人抬病人这种需使用爆发力导致腹压升高的情况下,导致申请人出现下腹痛,后就医诊断“卵巢黄体破裂出血”,但渝中人社伤险不认字〔20**〕**号工伤认定书避重就轻,只轻描淡写一句在送病人途中出现下腹痛,并未提及是因为抬病人导致的腹痛,然后一句未见外伤史就直接认定不属于工伤,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除了撞击等外力可以导致黄体破裂出血,使用爆发力导致腹压增加也是卵巢黄体破裂出血的一个明确诱因,存在因果关系,这在医学上是得到明确认可的,申请人平素身体健康,不存在自身疾病导致黄体破裂出血情形,故应当认为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也在积极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如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简化程序等,为的就是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被申请人有违国家颁布该条例的初衷。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作为重庆市某甲医院在编员工,上班期间,积极抢救病人过程中,因抬病人这种需使用爆发力而导致腹压增加导致黄体破裂出血,有直接因果关系,并非判定书说的没有外伤史就直接不认定为工伤,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也得到单位等的认可,申请人从事的医疗活动主体是申请人所在的单位,行为目的符合医院神圣职责:医师始终将患者生命摆在第一位,申请人在紧急情况下,以患者生命财产为第一位,不顾自身安危,这种行为应该得到保障,否则下次遇到类似事件,试问谁还敢以身犯险。该认定书避重就轻,只轻描淡写一句在送病人途中出现下腹痛,无外伤史,缺乏医学知识背景,也不经调查就直接判定为不属于工伤。
综上所述,申请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渝中人社伤险不认字〔20**〕**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重庆市某甲医院存在人事关系。重庆市某甲医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肖某和重庆市某甲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申请人是重庆市某甲医院的道门口院某某科医生。申请人和重庆市某甲医院存在人事关系。
二、申请人受伤性质不属于工伤和不属于视同工伤。2022年9月18日0时左右,申请人在医院从住院部一楼某某科将患者送往门诊大楼二楼CT室进行扫描的途中感到下腹隐痛,6时左右,下腹疼痛加重,经重庆市某某院诊断为:卵巢黄体破裂。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未发现申请人的外伤史。申请人的卵巢黄体破裂不是外伤所致。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作出了对申请人肖某经重庆市某某院诊断为“卵巢黄体破裂”的结论不属于工伤和不属于视同工伤的决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不认字〔20**〕**号)的程序合法。重庆市某甲医院于2022年10月17日提交的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对申请人经重庆市某某医院诊断为“卵巢黄体破裂”的结论不属于工伤和不属于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及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不认字〔2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区政府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与重庆市某甲医院(以下简称某甲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在案发时系某甲医院在编在岗人员,与某甲医院存在人事关系。2022年9月18日0时申请人在某甲医院一楼某某科值班期间送患者前往门诊大楼二楼CT室进行检查途中感到下腹疼痛,6时自感疼痛加剧,经某甲医院彩超检查提示存在卵巢黄体破裂可能,随后申请人被送往重庆市某某医院救治,被确诊为卵巢黄体破裂。某甲医院于2022年10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受理,并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受字〔20**〕****号)于同日送达某甲医院,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卵巢黄体破裂”是否为2022年9月18日受伤造成?还是疾病造成?向工伤认定受伤部位专家征求咨询意见,专家组于2022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出具:“黄体破裂是生育期妇女常见疾病之一,其黄体囊肿破裂多为因囊肿增大而自发性破裂,外力所致的黄体破裂需有外伤或磕碰原因,该患者在自述送患者(病人)到CT室的途中感到下腹部疼痛,又无外伤磕碰,应属自发性破裂,并无外伤史,故应与‘受伤’无关”的专家意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对申请人经重庆市某某院诊断为“卵巢黄体破裂”的结论不属于工伤和不属于视同工伤的决定,并制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不认字〔20**〕**号)送达申请人及某甲医院,申请人不服,遂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关于肖某同志在职在编在岗的证明》、重庆市某甲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疾病诊疗书》、《彩色超声波检查报告单》、《事故伤害报告表》、《情况说明》、《排班表》、申请人同事郭某某以及张某某的《证言》、重庆市某某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证》、《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彩色多普勒超声波检查报告》三份、《液基薄层细胞检测报告单》、《行政复议答辩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为某甲医院在编在岗人员,某甲医院为在渝中区注册参加社保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被申请人作为主管重庆市渝中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某甲医院提交的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某甲医院向其提交的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卵巢黄体破裂是因申请人在值班期间送病人去CT室途中受到外伤或磕碰所致的情形下,参考专家组:“黄体破裂是生育期妇女常见疾病之一,其黄体囊肿破裂多为因囊肿增大而自发性破裂,外力所致的黄体破裂需有外伤或磕碰原因,该患者在自述送患者(病人)到CT室的途中感到下腹部疼痛,又无外伤磕碰,应属自发性破裂,并无外伤史,故应与‘受伤’无关”的专家意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申请人“卵巢黄体破裂”不属于工伤和不属于视同工伤的认定意见并作出《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某甲医院,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本案中某甲医院于2022年10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受理,并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受字〔20**〕****号)于同日送达某甲医院,被申请人经咨询工伤认定受伤部位专家后,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对申请人经重庆市某某院诊断为“卵巢黄体破裂”的结论不属于工伤和不属于视同工伤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及某甲医院,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不认字〔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