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61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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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202361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某,,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公司员工

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4楼。

法定代表人:管亮,局长。

第三人: 重庆市某某鉴定所 ,机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000**************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529日作出的《关于重庆某某公司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的回复》((2023**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关于重庆某某公司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责令重作;

2.将作出该《回复》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重大损失的标准为: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2款规定: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申请人确实无法接受,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第三人收取鉴定费50000元。

本案要鉴定的《整改协议书》、《关于办理正式接房手续的函》、《北城国际中心服务贸易总部基地接房移交书》均不直接涉及金钱、均是对《资产买卖合同》的非直接涉及金钱的时间点等进行明确,被申请人居然以《资产买卖合同》的标的5.497亿元确定鉴定金额,任何常人都无法接受。

二、关于鉴定。

1、由于第三人及鉴定人对根据 GB /T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第5.2.2.1条规定应当掌握的情况完全没有掌握就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完全可以认定第三人及鉴定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证据确实充分。

2第三人及鉴定人的问题如此巨大、明显,还企图通过谎言掩盖,作出该《回复》的被申请人的承办人员居然不能发现第三人及鉴定人的任何一点问题,完全可以认定该《回复》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证据确实充分。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20233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的投诉材料,于2023 3 13 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内容一致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16日作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于2023330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又于2023 3 28 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内容一致的投诉材料,于2023 4 6 日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合并处理。2023 5 29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程序,调取了《鉴定委托书》复印件、《现场提取材料记录表》复印件、《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复印件、鉴定材料等证据材料,并对该鉴定的第一鉴定人余某做了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申请人投诉称第三人在【(2023)渝某某法委鉴字第***号】司法鉴定中乱收费的问题,被申请人查明,第三人对本次鉴定中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项收取4处印章印文鉴定4000元;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4000元;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4000元;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即835404元),按照0.6%收取6000.00元按;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12000.00元;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10000.00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10000.00元。合计收取50000元。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收取印章印文鉴定费50000元的行为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相关规定,也无法认定第三人存在应当退还多收鉴定费的情形。

(二)关于申请人投诉称印模不能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申请人不同意在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调取印模作为比对样本的问题,被申请人查明,第三人到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行为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关于鉴定机构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程序性规定。被申请人认为,GBT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中并无印模不能进行同一性鉴定的规定,鉴定人根据该规范进行鉴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同意在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调取印模作为比对样本,系对鉴定材料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委托人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于202376日依法向第三人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向区政府提交了相关材料。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20233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投诉材料,于2023 3 13 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内容一致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16日作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于2023330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又于2023 3 28 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内容一致的投诉材料,于2023 4 6 日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合并处理。2023 5 29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

2.《关于重庆某某公司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的回复》((2023)第**)及送达材料;

3.《行政复议答辩状》;

4.《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乱收费投诉书》;

5.《司法鉴定交费通知书》《鉴定申请书》《整改协议书》《关于办理正式接房手续的函》《某某中心房屋贸易总部基地接房移交书》《民事起诉状》《整改协议书》;

6.《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回函》《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3)渝某某法委鉴字第***号)、《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编号:某某所2023〕文鉴字第**号)《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重庆市某某鉴定所现场提取司法鉴定材料记录表》《关于“重庆某某公司”印章印文鉴定的收费明细》《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通知书》《重庆市某某鉴定所补充法鉴定材料通知书》《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报送表(审判业务部门用)》;

7.重庆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截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余某)、2023525日《调查笔录》、2023515日《调查笔录》;

8.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田某某法官承办的【(2022)渝01**民初*****号】案鉴定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要求进行同一性鉴定,同一性鉴定就是鉴定是否来源于同一枚印章盖印,而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只能调取印模,由于印模不能进行同一性鉴定,故鉴定申请人不同意在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调取印模作为比对样本的第二次情况反映》及第三次第四次反映;

8.《转办通知》(渝司鉴转〔2023**号)《告知书》(渝司鉴投2023**号)《转办通知》(渝司鉴转2023**号)《告知书》(渝司鉴投2023**号);

9.《补充材料通知书》((2023)第**号)《合并受理告知书》((2023)第**号)《受理通知书》((2023)第**号)《调查函》((2023)第**号)《协助调查函》((2023)第**号)及相关送达材料;

10.《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回函》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11.光盘一张(含两段录音)。

区政府认为:

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第十一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20233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投诉材料,于2023 3 13 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内容一致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16日作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于2023330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又于2023 3 28 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内容一致的投诉材料,于2023 4 6 日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合并处理。2023 5 29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三、关于申请人投诉称第三人在【(2023)渝某某法委鉴字第
***号】司法鉴定中乱收费的问题。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68号)第三条中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之规定,本案中,按照《民事起诉状》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质量整改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1437648元”,诉讼标的值为“21437648元”,根据《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20161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某某中心服务贸易总部基地的资产,合同总价款为549683285.08元”,委托的4项鉴定涉及的鉴定标的值为“某某中心服务贸易总部基地的资产”的合同价款,为“549683285.08元”。第三人按照两者中较小值“21437648元”按比例分段累计收取费用50000元。《回复》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此项收费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相关规定,也无法认定第三人存在应当退还多收鉴定费的情形。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针对此项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四、关于申请人在投诉材料《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田秀荣法官承办的【(2022)渝01**民初*****号】案鉴定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要求进行同一性鉴定,同一性鉴定就是鉴定是否来源于同一枚印章盖印,而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只能调取印模,由于印模不能进行同一性鉴定,故鉴定申请人不同意在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调取印模作为比对样本的第二次情况反映》及第三次第四次反映中提出“印模不能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申请人不同意在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调取印模作为比对样本”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被申请人回复认为此项投诉问题系对鉴定材料有异议,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委托人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针对此项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请求:将作出该《回复》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此项请求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2023529日作出的《关于重庆某某公司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的回复》((2023)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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