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62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2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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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202362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某,,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公司员工

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4楼。

法定代表人:管亮,局长。

第三人:重庆某某鉴定所 ,机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529日作出的《关于重庆某某公司投诉重庆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的回复》((2023)第**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

1.撤销((2023)第**号)《关于重庆某某公司投诉重庆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责令重作;

2.将作出该《回复》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重大损失的标准为:(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2款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申请人确实无法接受,具体说明如下:

一、由于第三人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对根据 GB /T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第5.2.2.1条规定应当掌握的情况完全没有掌握就作出了【渝法正(20**)文痕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完全可以认定第三人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证据确实充分。

二、第三人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的问题如此巨大、明显,还企图通过谎言掩盖,作出该《回复》的被申请人的承办人员居然不能发现第三人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的任何一点问题,完全可以认定该《回复》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证据确实充分。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20233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重庆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的投诉材料,于2023314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16日作出了《补充材料通知书》,于20233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30日予以受理。又于2023329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46日作出了《合并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了申请人。20235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程序,调取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文痕鉴字第***号)复印件、《鉴定委托书》复印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明确鉴定事项说明》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并对第三人司法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做了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申请人投诉称三个鉴定人在***号鉴定意见中胡乱认定检材印文“是出自样本公章印模的印文”,***号鉴定意见完全不靠谱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该问题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二)关于申请人投诉称“要求三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但三个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询问时仍然强词夺理,拒不承认***号鉴定意见不靠谱。三个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引用了GBT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第5.3.1.2条规定……三个鉴定人和李某法官企图蒙混过关。但三个鉴定人质询中避而不谈规范第5.2.2.1条、5.2.2.2条,5.3.1.3条的规定"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出庭作证,回答了投诉人提出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存在违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申请人投诉称从印模到印章存在印章类型、章面材料的问题,从印章到印章印文存在盖印材料、盖印方式、盖印条件的问题,而三个鉴定人完全没有考虑这些问题,更没有根据规范第5.3.1.3条制作实验样本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否需要考虑上述问题及制作实验样本,应由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根据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形成的鉴定意见由鉴定人负责。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四)关于申请人投诉称三个鉴定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玩忽职守罪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于202376日依法向第三人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在复议审理期间并未向区政府提交相关材料。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20233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重庆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的投诉材料,于2023314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16日作出了《补充材料通知书》,于20233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30日予以受理。又于2023329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46日作出了《合并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了申请人。20235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

2.《行政复议答辩状》;

3.《关于重庆某某公司投诉重庆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的回复》((2023)第**号)及送达材料;

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渝****民初*****号】案承办法官李某和作出【渝法正(20**)文痕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重庆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情况反映》及其证据39页;

5.《补充材料通知书》《合并受理告知书》。

区政府认为:

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第十一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20233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重庆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的投诉材料,于2023314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16日作出了《补充材料通知书》,于20233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330日予以受理。又于2023329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46日作出了《合并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了申请人。20235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投诉受理范围,第十五条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在投诉材料《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渝****民初*****号】案承办法官李某和作出【渝法正(20**)文痕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重庆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情况反映》中投诉鉴定机构鉴定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玩忽职守罪并提出了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在《回复》中针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对申请人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涉及的三个具体问题进行了回复。

(一)针对“关于你单位投诉称三个鉴定人在***号鉴定意见中胡乱认定检材印文‘是出自样本公章印模的印文’,控告人认为***号鉴定意见完全不靠谱”的问题,被申请人回复“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如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对此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二)针对“要求三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但三个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询问时仍然强词夺理,拒不承认***号鉴要求三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定意见不靠谱。三个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引用了GBT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第5.3.1.2条规定……三个鉴定人和李某法官企图蒙混过关。但三个鉴定人质询中避而不谈规范第5.2.2.1条、5.2.2.2条,5.3.1.3条的规定”的问题,被申请人回复经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出庭作证,回答了投诉人提出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存在违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的情形。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对此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三)针对关于申请人投诉称从印模到印章存在印章类型、章面材料的问题,从印章到印章印文存在盖印材料、盖印方式、盖印条件的问题,而三个鉴定人完全没有考虑这些问题,更没有根据规范第5.3.1.3条制作实验样本的问题,被申请人回复经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否需要考虑上述问题及制作实验样本,应由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根据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形成的鉴定意见由鉴定人负责。如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对此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四)针对“关于申请人投诉称三个鉴定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玩忽职守罪”的问题,被申请人回复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对此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请求:将作出该《回复》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此项请求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于2023529日作出的《关于重庆某某公司投诉重庆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向某、段某某、杨某某的回复》((2023)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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