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64号
申请人:雷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上清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中山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高盈,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为其办理特困,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本人办理特困。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特困认定条件第四条(三)规定办理条件,被申请人以条件不符合特困认定条件第四条(三)规定不办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本单位于2023 年 5 月 26 日作出的《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申请人办理特困)。
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家庭情况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雷某,52岁,离异,一级视力残疾,大女儿雷某甲,20岁,现就读于某某学院艺术学院,小儿子雷某乙,19岁,现就读于重庆市某某中学校,该家庭3人均为我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享受低保金共计2451元(大写:贰仟肆佰伍拾壹元整)。
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申请人因不符合第四条(三)款,法定义务人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特困人员条件。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申请人具有被申请人辖区户籍,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小程序“救助通”向被申请人申请特困。申请人填写家庭困难原因为:“收入减少/支出剧增致贫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困难原因描述为:“残疾人”。被申请人处理填写否决原因:“其他”;否决原因详情:“不符合特因认定条件第四条第3条: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第八条第5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雷某有子女,且子女已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出具纸质《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于2023年5月30日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为:“通过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调查,雷某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具体情形为:有子女(已满18岁),不符合特困认定条件第四条(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注:若对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查。”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为其办理特困,于2023年6月7日向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上清寺街道某某社区居民雷某2023年5月23日通过微信小程序“重庆救助通”网上申请信息截图;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及其存根;
4.《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回执》;
5.《关于雷某〈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的有关情况的报告》。
区政府认为:
一、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特困,申请主客体适格。
二、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特困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通知书》,申请人随即于2023年6月7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时,被申请人尚在法定办理期限,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雷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