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69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建,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回执)》,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21日出具的《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回执)》(以下简称《告知单》)。
申请人述称:1984年12月,申请人胡某某进入重庆某某厂总装分厂某某车间(喷漆车间)从事喷漆工作,1993年6月28日离职,工作时间为8年7个月,期间工作无任何调整。其工作年限符合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可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规定。同时申请人认为在任时岗位的工作性质既属于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工作环境也属于“高温作业”环境,均满足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的工作性质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喷漆主要工作范围为喷罩光漆,罩光漆需添加二甲苯以及大量香蕉水(学名:乙酸戊酯)溶解稀释,乙酸戊酯因其主要毒性成分含有甲苯,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被列为危险化学品,长期接触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以下简称:复函)对有害身体健康的标准做出详细阐明,复函中附件《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第九条涂料一项明确树脂炼制工、树脂溶脂工各种含有甲苯的漆类均属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罩光漆属于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危险化学品。
(二)申请人的工作环境为“高温作业环境”。重庆热水瓶总厂喷漆冲压车间含多项操作工艺,其中包括高温烤漆。该车间内设高温烘干生产线,车间内空气温度常年处于50摄氏度以上。其工作环境属于“高温作业环境”,满足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另外,与申请人在同一车间同一工种的张某某等同事,也已经九龙坡区人社局审核顺利办理提前退休。渝中区人社局出具不予提前退休的告知单,其行为违背国务院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统一标准。申请人符合提前退休关于工作内容,工作年限的规定,同职人员也因同等条件提前退休,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政府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胡某某,男性,身份证号:51021219**********,参保身份:渝中区失业职工。该人于2023年3月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其档案材料显示:1984年12月《重庆市劳动服务公司全民所有制工人录取通知书》记载招录申请人到重庆某某厂工作;1986年12月《重庆某某厂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记载申请人在总装分厂某某小组从事冲压工种;1987年11月《重庆某某厂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记载申请人在总装分厂某某小组从事喷漆工种;1990年10月《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现任职务或工种为罩光;1993年6月《关于同意胡某某自愿辞职的通知》,记载某某厂同意申请人辞职。
经查阅《重庆市某某总厂关于部分俗称高温工种请求承认的请示》(重某〔2006〕**号)、《重庆市某某总厂关于工种代码编号的情况说明》(重某〔2010〕**号)以及轻工行业特殊工种相关目录,“喷漆”工种属于有毒有害类特殊工种,未查询重庆某某厂的“罩光”“冲压”工种属于特殊工种的依据。结合申请人《职工档案》,能证明其从事喷漆工种的材料仅有1987年11月《重庆某某厂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记载申请人在总装分厂某某小组从事喷漆工种,不足以证明其在此工种累计工作了8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特殊工程退休的有关规定,有毒有害工种需要累计工作8年)。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文件第十条“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费的,当即受理;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但有欠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并抄送申报退休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完清欠费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的规定,于2023年3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告知申请人“请补充8年以上标注有毒有害工种或者车间的工资表或者职工花名册等原始材料,一年提供一份加盖出处公章”。接到告知单后,申请人到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咨询特殊工种办理的情况,但并未补充提供任何材料。2023年4月21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告知单》,告知申请人“您档案内的材料均记载您从事罩光相关工作,经查阅轻工行业特殊工种相关目录,未查询到‘罩光’属于特殊工种的一种,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此行为是过程性的,目的是告知申请人,第一,“罩光”不属于特殊工种,如果是俗称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虽然现在证据不足,但其只要能提供足以确认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档案材料仍然可以继续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综上所述,《告知单》是过程性载体,被申请人的行为目的也是过程性的。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为个人参保人员。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街道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某某街道社保所)提交退休申报材料。2023年3月16日,某某街道社保所将申请人的退休申报材料移交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同日,区社保中心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下材料:“1.请补充8年以上标注有毒有害工种或者车间的工资表或者职工花名册等原始材料,一年提供一份加盖出处公章。2.您的申请表上增发待遇选择了“独子”,但是无相关材料,请补充提供独子证或者计生办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2023年4月7日,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2023年4月21日,区社保中心作出《告知单》,该告知单载明“您(单位)于2023年3月提交的退休(业务)申请,经审核,缺少下列材料或不符合政策规定,请你到相关单位补正如下材料:1.您档案内的材料均记载您从事罩光相关工作,经查阅轻工行业特殊工种相关目录,未查询到‘罩光’属于特殊工种的一种,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区社保中心作出前述初审意见后,未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进行公示。同日,被申请人在该《告知单》上签章。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书》、《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街道社会保障所个人参保人员退休申报明细表》、《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居民服务一卡通、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2023年3月16日)、《告知单》、《重庆某某厂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2份、《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关于同意胡某某自愿辞职的通知》、《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76)号)“一、从2007年8月1日起,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按照属地原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申请进行审批,主体适格。
二、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向某某街道社保所提交退休申报材料。2023年3月16日,某某街道社保所将申请人的退休申报材料移交区社保中心,同日,区社保中心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材料。2023年4月7日,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2023年4月21日,区社保中心作出《告知单》。区社保中心作出前述初审意见后,未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进行公示。同日,被申请人在该《告知单》上签章。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初审,并在《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后,委托用人单位在其显著位置对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进行公示,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及时将公示结果书面反馈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公示结果后,连同初审后的材料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社会保险局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情况特殊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到当地办理。对少数边远地区,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159号)第一条“一、从2007年8月1日起,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按照属地原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和第三条“除审核、审批权限下放外,有关特殊工种申报和办理程序等,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执行”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人参保人员,应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即区社保中心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而区社保中心作出初审意见后,未对申请人的出前述情况进行公示,且被申请人在区社保中心作出初审意见当天即作出了审批意见,显然不符合前述有关公示的程序性规定,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告知单》违反法定程序。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告知单》是过程性载体的辩解,区政府认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条“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及第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材料全面审核后,在《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予批准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的主体应为“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且应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区社保中心已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而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告知单》,其内容并非“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而是告知申请人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实质上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申报作出的审批意见,即不予批准退休,因此,对于被申请人的辩解,区政府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回执)》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回执)》,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