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75号
申请人:周某某,女,壮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住广西钦州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潘传波,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2023年3月13号在重庆某某医院治疗让患者家属签署是“血管瘤患者治疗同意书”,申请人女儿林某某得的疾病是“淋巴管瘤”。“血管瘤患者治疗同意书”上没有任何一条风险告知是跟申请人小孩死亡原因情况相符合的。“血管瘤患者同意治疗书”第四项确实有提到严重过敏反应(极少数)局部组织缺血坏死,呼吸循环阻碍甚至危及生命。申请人女儿的死亡原因符合:林某某符合双下颌囊性淋巴管瘤局部药物注射引起出血压迫呼吸道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及肺部感染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并不是过敏反应,更不是的血管瘤疾病,血管瘤和淋巴管瘤本质上也不是同一种疾病。且治疗后多次向周某甲医生反应申请人小孩肿胀的问题,一直说是正常好转反应没有重视,侵害患者家属知情权、选择权。
申请人女儿林某某2023年3月13号在重庆某某医院进行治疗,周某甲医生是2023年3月19号才进行多点执业备案。违反了2017年4月1号起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57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职业资格证书。
被申请人称:
一、作出《意见书》的程序正当合法
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投诉材料。随后,被申请人组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25日、6月2日对重庆某某医院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并询问相关人员。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将《意见书》邮寄申请人(EMS号:124**********)。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作出《意见书》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材料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结合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和《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
二、作出《意见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投诉材料载明,投诉人共投诉如下7点问题:1.治疗前后中途均未作任何检查;2.违反诊疗常规;3.侵害患者家属知情权;4.过度治疗;5.弄虚作假;6.不保存门诊病历;7.违反多点执业注册备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25日,6月2日对重庆某某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如下情况:
(一)关于“侵害患者知情权”的问题
针对是否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的问题,被申请人询问了周某甲医生,其陈述:“在对患儿进行治疗时,我明确告知了家属治疗方案及不良反应,通过签订治疗同意书的方式取得了家属的知情同意。”被申请人也调取了《血管瘤患者治疗同意书》,该同意书内容包括:拟采用的治疗方式、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及并发症等,并由患儿父亲林某甲签字,签署日期为2023年3月13日。
针对治疗同意书标题是“血管瘤患者”而非“淋巴管瘤患者”问题,被申请人询问了周某甲医生,其陈述:“当时签的治疗同意书上写的是血管瘤患者治疗同意书,是因为我们科室属于血管瘤专科,血管瘤与淋巴管瘤都是属于脉管异常疾病,治疗方式、用药、不良反应及并发症都类似,所以当时制定治疗同意书模板时统一写的是血管瘤”。同时,周某甲医生提交了《临床儿童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书籍部分内容,载明“脉管异常疾病包括血管异常和淋巴管异常”等。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等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活动时,已向患者家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已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其治疗同意书名称为《血管瘤患者治疗同意书》,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重庆某某医院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针对该问题,被申请人已立案,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
(二)关于“不保存门诊病历”的问题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院将门诊病历交给患者保存,医院可以不保存门诊病历。
(三)关于周某甲医生“违反多点执业注册备案”的问题
经查看周某甲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载明:主要执业机构为重庆某甲医院,执业地点为重庆市。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周某甲系执业医师,而非执业助理医师,其执业地点应当是重庆某甲医院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即:重庆市,而不是重庆某甲医院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重庆某某医院的地点在重庆市,周某甲的执业地点仍然在重庆市内,不符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因此不能按照《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周某甲在重庆某某医院未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医院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进行整改。
(四)关于“弄虚作假”的问题
申请人投诉的内容是“3.12号是周某甲本人面诊开的处方,但治疗并不是周某甲本人治疗的”。由于其3月12日诊疗行为系发生在某乙医院,属于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且其自述已经得到了南岸区卫健委的答复。被申请人针对该问题已经告知了申请人,因此,在《意见书》中未再做书面告知。
(五)关于治疗前后及中途未做任何检查、违反诊疗常规、过度治疗导致患儿身体损害的问题
关于治疗过程是否合理、是否过度治疗、有无违反诊疗常规,只有通过相应的鉴定来明确责任。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及附件1份,《答复群众意见书》1份、EMS 邮寄单1张、物流查询截图1张,行政执法证3份、重庆某某医院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重庆某某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周某甲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周某甲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截图,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两份、《临床儿童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图书部分内容,《血管瘤患者治疗同意书》、门诊病历、常规处方单、纸质病历,《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3****)、立案报告,《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市民反映重庆某丙医院周某甲医生相关问题的调查情况》;综上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作出《意见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三、作出《意见书》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重庆某某医院有关问题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周某甲未进行多机构执业备案问题进行了责令整改。对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其他问题进行了调查答复,以此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调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组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25日,2023年6月2日对重庆某某医院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并询问相关人员。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意见书》,于2023年6月21日将《意见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意见书》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及附件1份;
2.《答复群众意见书》1份、EMS 邮寄单1张、物流查询截图一张;
3.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
4.重庆某某医院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重庆某某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6.周某甲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截图;
7.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两份、《临床儿童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图书部分内容;
8.《血管瘤患者治疗同意书》《重庆某某医院小儿外科脉管异常疾病患者治疗同意书》、门诊病历、常规处方单、纸质病历;
9.《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3****)、立案报告;
10.《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市民反映重庆某丙医院周某甲医生相关问题的调查情况》;
11.林某某鉴定书第10页复印件、申请人2023年5月4日投诉材料;
12.《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状》。
区政府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和上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意见书》的主体适格。
二、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投诉材料。随后,被申请人组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25日,2023年6月2日对重庆某某医院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意见书》,于2023年6月21日将《意见书》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重庆某某医院有关问题,申请人主要投诉事项为:1.治疗前后中途均未作任何检查;2违反诊疗常规;3.侵害患者家属知情权;4.过度治疗;5.弄虚作假;6.不保存门诊病历;7.违反多点执业注册备案。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调查后作出《意见书》。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就“侵害患者家属知情权”以及“违反多点执业注册备案”的调查答复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撤销《意见书》。
关于“未告知治疗风险,侵害患者家属知情权”的问题。申请人投诉内容为其女儿得的是淋巴管病,重庆某某医院让其签署的是血管瘤同意告知书,不告知其风险,任由发展。被申请人《意见书》认为周某甲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且与患者家属签署了治疗同意书,但治疗同意书名称为“血管瘤患者治疗同意书”,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针对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被申请人已立案调查。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明周某甲医生与患者家属签署了治疗同意书,但治疗同意书名称为“血管瘤患者治疗同意书”,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意见书》中称“......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针对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被申请人已立案调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对“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有权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因此,被申请人《意见书》对此问题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关于“违反多点执业注册备案”的问题。申请人投诉其女儿是2023年3月13日治疗,周某甲是2023年3月19日申请注册多点执业备案,违反《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对周某甲医生作出处罚。被申请人在《意见书》中认为周某甲医生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为重庆某甲医院,执业地点为重庆市。周某甲在未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开展多机构执业,违反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因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条款,故被申请人未对周某甲进行处罚,但向重庆某某医院出具了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调查认定“周某甲医生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为重庆某甲医院,执业地点为重庆市。周某甲在未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开展多机构执业”,事实清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含义作出了具体规定,周某甲医生执业地点为重庆市,其多点执业虽未备案,但未违反关于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处罚作出了规定,未对多点执业未备案进行处罚作出规定。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未备案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因此,被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医院出具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意见书》对此问题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至于《意见书》中针对申请人其他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并未提出异议。经区政府审理,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并无不当,区政府予以认定。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