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74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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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74

申请人:华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滕某某 姜某甲 姜某申请直管公房过户更名行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违法,没有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将公房使用权授予第三人,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没有召开听证会,没有给予申请人申辩机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24.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问题。行政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未给予该利害关系人申辩机会的,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由此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无权作出授予第三人公房使用权的决定书。被申请人将公房使用权授予第三人,没有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条文。按照机构设置方案,区政府成立了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管理公房出租的相关事务。因此,关于公房使用权的所有事务,应当由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行使,被申请人无权行使公房使用权出租的相关事务。

三、被申请人认定相关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一直使用渝中区某某路***号*-*公房,该认定是完全错误的,第三人在多年以前就已经购买了房屋,在其他地方居住。而申请人的户口至今一直登记在渝中区某某路***号*-*房屋。申请人至今没有其他住房,渝中区某某路***号*-*公房是申请人唯一的住房,申请人应当享有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定职权,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并非房屋实际使用人,并未实际占有房屋。本案争议房屋的原承租人为高某某,现已过世,申请人系高某某养女。在办理该争议房屋危房搬迁过程及后续的诉讼中,第三人(高某某孙女)向被申请人及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是该房屋实际使用人,而申请人并未证明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二、按照行政惯例,该房屋承租权应办理给实际占有人。本案涉案公房因被鉴定为D级危房,第三人在2018年向被申请人交付了该房屋,并于2019年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变更承租人的申请。在申请办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了异议,认为应当办理给自己,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被申请人暂停了公房过户更名的程序。对于公房承租权的过户更名,被申请人之前一直遵照的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42号令】已被废止,上述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同住两年以上成年家属可以申请过户更名,将公房承租权办理给职工同住成年家属,在文件废止后也按照该文件形成行政惯例。后因被申请人暂停办理过户更名,第三人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过户更名至其名下,本案历经三次诉讼,按照以往公房过户更名的程序惯例,以及本案体现的实际承租人为第三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了过户更名至第三人的行政决定。

三、本案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行政程序、内容合法

本案的过户更名程序并无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听证程序,且本案实际已经经过两次行政诉讼,复议申请人在法庭中已经充分表达了意见,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系经过综合行政惯例、实际居住情况等慎重考虑决定的,且在无法律法规规定公有房屋过户更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公有房屋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有权按照保障实际居住人权利的因素决定承租人。

综上,被申请人办理变更房屋程序人至第三人名下的行政决定符合行政惯例,保障了实际居住人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复议人员的复议申请恳请区政府依法予以驳回。

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向第三人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向区政府提交有关材料。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渝中区某某路***号*-*之房屋系原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经租管理的区属直管公房,承租人为高某某。高某某之子为滕某甲(第三人父亲,先于高某某死亡),养女为本案申请人。高某某于1996年6月16日去世后,该房屋由第三人及其丈夫姜某甲、儿子姜某继续居住使用,并向被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由于该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原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决定对该栋房屋的住户采取过渡安置的方式消除房屋的住用安全隐患,并制作了搬迁过渡期为两年,每月支付过渡费900元等内容的《渝中区房管局管理中心D级危房过渡安置协议书》。2018年4月28日,第三人在《渝中区房管局管理中心D级危房过渡安置协议书》上签名。2019年3月4日,第三人、姜某甲、姜某向原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提交《关于立即支付过渡费搬家费及变更承租人为滕某某的申请函》,要求将房屋承租人变更登记为第三人。原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未对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处理,该局于2019年7月26日因机构改革组建为被申请人渝中区住建委。第三人、姜某甲、姜某于2019年8月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申请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关于滕某某反映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一》),称“因该房屋家庭成员对承租人变更存在争议,因此我中心无法办理更名手续”,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因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一》不服,第三人、姜某甲、姜某于2020年6月10日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制定《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区属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工作细则》,规定承租人死亡需将房屋承租人变更给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如符合前述条件的人员不止一人,应由其协商后确定唯一更名主体。)。2020年12月15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回复一》,并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滕某某、姜某甲、姜某申请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二》),建议家庭成员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死亡更名手续,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诉讼方式确认承租权归属。因对《回复二》不服,第三人、姜某甲、姜某于2021年6月22日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再次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之房屋承租人由高某某过户更名至第三人名下。2021年11月18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姜某甲、姜某撤回起诉。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本案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等问题,区政府于2022年3月18日决定中止本案的审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材料;

2.《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渝建复〔2021〕56号);

3.《关于滕某某 姜某甲 姜某申请直管公房过户更名行政决定书》;

4.《关于滕某某、姜某甲、姜某申请事项的回复》;

5.《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区属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工作细则》(2020年7月30日发布)

6.《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人口增减记载、死亡医学证明书、高某某捺印的《更户申请》;

7.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字第0*****号)、第三人提供的重庆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房租赁证两字第*****号)及第三人居住证明、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8.法院开庭审理笔录及《行政裁定书》[(2021)渝0103行初**号];

9.《行政复议答复书》、《授权委托书》;

10.行政判决书[(2020)渝010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2019)渝0108行初***号];

11.第三人户口本;

12.公房住户收费册、水费及气费发票;

13.《渝中区房管局管理中心D级危房过渡安置协议书》、某某路***号**栋交房通知单;

14.《关于调整渝中区住建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渝中委编委【2019】93号);

15.《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42号令】。

区政府认为:

一、根据《关于调整渝中区住建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渝中委编委【2019】93号)规定的“七、将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更名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2.主要职务:负责区属直管公房资产的管理、修缮工作”,重庆市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系被申请人下属单位,根据被申请人的授权履行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具有管理公房的职责,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第三人、姜某甲、姜某自2019年3月4日开始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变更承租人的要求,该事项经过了两次行政诉讼。2020年12月15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一》,并责令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对申请事项进行处理。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二》后,第三人、姜某甲、姜某不服该回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决定书》,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未举行听证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的问题。本案过户更名程序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要举行听证程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第24条仅规定了如未给予利害关系人申辩机会导致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未规定必须进行听证程序。本案过户更名事项已实际经过两次诉讼程序,申请人在法庭中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且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意见已经知晓和了解,不存在未给予申请人申辩机会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申请人称未召开听证会的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合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查明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经租管理的区属直管公房,承租人为高某某,申请人系高某某的养女,第三人系高某某的孙女。第三人自1969年12月将户口迁至案涉房屋处与高某某一起居住生活。高某某1996年去世后,涉案房屋由第三人及姜某甲、姜某继续居住使用,并向被申请人支付租金。2018年4月28日,第三人在《渝中区房屋管理中心D级危房过渡安置协议书》上签名,并将渝中区某某路***号*-*房屋腾空交付给指定的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该公司出具《某某路***号**栋交房通知单》载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某某站:我方已按规定对某某路***号*栋*-*住户高某某的房屋(2间)完成验房、接房手续。”第三人在该通知单承租人处签名。而本案申请人已搬离涉案房屋多年,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时申请人实际居住、使用该涉案房屋。

本案中,第三人系高某某生前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高某某去世后,第三人继续使用涉案房屋,且2006年第三人仍以高某某的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重庆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并缴纳租金。目前国家、重庆市尚未制定关于原有区属直管公房承租主体变更的明确规定,第三人自高某某去世后一直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履行了承租人的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滕某某 姜某甲 姜某申请直管公房过户更名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滕某某 姜某甲 姜某申请直管公房过户更名行政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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