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114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1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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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114号

申请人:岳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3〕2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

一、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等;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摘录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分户评估报表

A 《渝中区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调查摸底表》目录、附件、产权依据、尤其是依据不足假设,本有“四重强调”,且又被谁“监守自盗”,何为“指向不明”?

B 指鹿为马:公然无视渝中区【2014】32号《细则》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用劳务单位“某某公司”“草稿纸”作“附表”——政府公务搞成了“某某公司”出“私货”;

C公然无视部《评估办法》第十二条、市《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方签字表”甲方“不制作、不获取、不记录、不保存。”——奸商委托奸商,奸商独搞评估。

二、请求撤销“25号”并依法重作:依法公开的是渝中区房管局历史作业且有公章的国家档案《渝中区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调查摸底表》与评估方、甲方、乙方三方签字表或说明。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备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通过当面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二、《答复书》内容及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于2023 年 7 月 17 日向被申请人提交《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分户评估:调查摸底表和评估三方签字表及其说明。

因“分户评估:调查摸底表”指向不明,经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核实确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调查公示公告》及其附表,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评估三方签字表及其说明,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3 年 8 月 11 日直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内容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分户评估报告:调查摸底表;2.甲方、乙方、评估方三方签字表及其说明。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自行领取。申请人为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向申请人核实“分户评估报告:调查摸底表”即《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结果公示公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公开《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结果公示公告》及其附表。甲方、乙方、评估方三方签字表及其说明,被申请人回复认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告知了相应理由。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领取《答复书》。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3〕25号)及送达回证;

3.《行政复议答复书》。

4.《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接收回执;

5.被申请人核实确认申请人申请信息的通话记录及录音光盘一张。

区政府认为: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职能,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关于“分户评估报告:调查摸底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为《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结果公示公告》及其附表。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该政府信息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并无不当。申请人如对公开信息中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三、关于“甲方、乙方、评估方三方签字表及其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甲方、乙方、评估方三方签字表及其说明”不属于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是属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工作资料并由其保管,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告知。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四、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于2023年8月11日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其他问题,不属于本次复议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3〕2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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