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149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1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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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149

申请人:曾某某,女,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住重庆市望龙门。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99号江山华庭负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平,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征收中心20231127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12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122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

有卖家证实,2021318日,卖家必须到征收科填申请表“恢复办理有关手续申请表”后才能到房屋交易部门过产交易。

渝中区某某路***号某某大厦交易受限期间,渝中区住建委行政不作为,纵容部署,消息泄露,违规乱作为,造成某某大厦业主1800万元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备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通过邮寄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组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征收中心的通知》(渝中委编委〔2019102号)的规定,被申请人承担征收信息系统维护和数据管理工作,负责征收项目现场档案、影像资料整理、制作、归档保管和对外咨询、查阅等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二、《答复书》内容及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于202311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限制交易表格的确立生效会议时间”的相关情况信息。经查,因“限制交易表格的确立生效会议时间”指向不明,经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核实确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办理限制交易相关工作流程的会议决定”,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予以告知。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31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内容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311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因渝中区某某 路***号某某大厦征收暂停办理房屋过户贴出的公告是202142日,和330日已经不能办理的事实有偏差。在330日之前贵单位通知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卖家到征收科签一份‘恢复办理有关手续申请表’并提交到某某登记中心交易窗口,才可以过户交易。这份限制正常交易的表格,确立准确生效时间的会议决定,请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给我,也是法院的要求。”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因认为申请公开信息指向不明,与申请人电话核实确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办理限制交易相关工作流程的会议决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称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并于20231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

    2.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材料;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话录音光盘及通话笔录;

4.政府信息检索视频光盘;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材料;

6.《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职能,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为“办理限制交易相关工作流程的会议决定”。被申请人认为涉及的会议纪要主要为征收中心主任办公会、区棚改领导小组办公会、区棚改领导小组专题会。上述2020-2021年会议材料电子档均保存在电脑上。由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是准确的文件名称,为避免完整检索“办理限制交易工作流程的会议决定”可能存在的结果误差,被申请人提取了申请内容的重点部分(即“限制交易”)作为关键词,对上述均保存在电脑上的2020-2021年会议材料电子档进行检索,经检索并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人工查找核实确认,无申请人申请内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11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127日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征收中心于202311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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