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153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0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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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153

申请人:侯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519**********,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4楼。

法定代表人:刘吉彦,职务:局长。

第三人:王某某,北京市某甲(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某,北京某乙(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北京某乙(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所作《关于侯某某投诉王某某、夏某、黄某律师的回复》((2023)第93)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216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1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侯某某投诉王某某、夏某、黄某律师的回复》((2023)第93)(以下简称《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北京市某甲(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甲重庆所)第三人王某某、夏某、黄某律师为承揽案件,给当事人乱承诺;代理案件不尽责,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一事,被申请人受理后,在没有通知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第三人一方提供的证据作出错误的认定,属于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一审阶段委托云南某丁律师事务所代理,取得较为满意的诉讼结果。由某某园区管委会承担法律后果是申请人选择上诉的最终目的,也是二审更换律师的根本原因。正是第三人承诺能判决某某园区管委会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才愿意承担各种诉讼成本继续诉讼。为此,申请人和一审委托的律师多次沟通,希望得到他们的理解,变更之前约定费率。申请人与某甲重庆所商定合同时,已明确将上诉目的写进合同条款,但第三人提出受行业管理要求,不能将相应的承诺条款写进合同。基于对第三人的信任,在正式签订的合同中删除了该条款。

被申请人的回复第二页中:被申请人依法调查第三人,第三人称“侯某某系在认可我所的诉讼方案后,双方才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明确本案存在诉讼风险,不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这是乱讲狡辩,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1、双方协商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时,某甲重庆所只吹嘘自己有强大的背景和社会资源,并作出承诺,根本没有给申请人所谓的诉讼方案,何来认可?请某甲重庆所拿出证据;2《委托代理协议》中的风险提示,当时申请人就提出异议:协议中写这么多风险提示条款,你们又作出承诺,这不是矛盾吗?某甲重庆所解释说这是他们的标准版制式合同,所有合同都得怎么写,行业一般都是怎么写的……3、工作联系函(二)日期是202134日,是在签订委托合同八个月后,是在二审败诉后估计再审、代位打不赢才提出的诉讼风险提示,2020727日工作联系函(一)怎么没有风险提示。

被申请人并未如实了解事实真相,仅凭第三人单方面提供的标准版函件材料就作出《回复》。同时,又表明“如你有新证据,可向我局提交。”可见其作出的《回复》是不认真负责的。

申请人保留的部分与第三人的通话录音,都一再强调第三人的承诺(即通过上诉或代位权诉讼达到让某某园区管委会承担法律后果的诉讼目的)没有兑现,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压力,第三人对此仅表示遗憾,也是默认没有实现对申请人的承诺的。从正常的基本逻辑可以判断,申请人宁愿承担巨额的诉讼成本,在二审阶段更换律师,必然是有原因的。原因就是得到了第三人的承诺,能够让某某园区管委会承担法律后果。

综上,申请人现整理了部分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恳请渝中区人民政府耐心听完,并作出公正的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2023810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第三人王某某、夏某、黄某律师的投诉材料。2023823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向申请人出具(2023)第93号《受理告知书》。20231019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和第三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程序,调取了《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编号TTCQ2020***)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并对第三人做了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申请人反映为承揽案件,给当事人乱承诺的问题

申请人投诉称“某甲重庆所主任王某某以及夏某和黄某二位律师称北京某甲律师事务所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良好的司法资源,并经他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研判,承诺能在二审或再审阶段改判由某某园区管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或者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诉讼目的。三位律师知道由某某园区管委会承担责任,是本人实现诉讼目的的最好愿景,于是向本人承诺,如果委托他们某甲律师事务所,他们可以帮助我实现诉讼目的。在得到其主任及二位律师的承诺后,本人和一审的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后,以高额的律师费用委托某甲律所二位律师代理后续诉讼。”被申请人查明,2020715日,申请人与某甲重庆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编号TTCQ2020****),并在合同第3页“二甲方义务”中明确约定“承担诉讼风险”,“甲方理解诉讼本身存在重大风险,或因证据缺失、无法提供原件、鉴定结果以及交易发生时的固有缺陷等(如合同签订疏漏)、裁判观点等而导致诉讼目标无法实现。乙方会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帮助甲方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协助制定诉讼策略通过寻求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等维护甲方权益,但甲方理解乙方无法对诉讼结果作出任何保证性承诺”;在合同第5页“其他”部分约定“甲方签署本协议是,充分理解并认可本协议全部条款,同时自愿承担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全部风险”申请人在合同每一页均签字确认。202134日,某甲重庆所就申请人案件发出《工作联系函(二)——诉讼风险提示》,告知本案再审的风险、关于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风险。以上事实有《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编号TTCQ2020****)复印件、《工作联系函(二)——诉讼风险提示》复印件等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在签订合同之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甲方理解乙方无法对诉讼结果作出任何保证性承诺”,也作出《工作联系函(二)——诉讼风险提示》告知本案再审的风险、关于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风险,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存在“为承揽案件给当事人乱承诺”“称北京某甲律师事务所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良好的司法资源”“承诺能在二审或再审阶段改判由某某园区管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或者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诉讼目的”的行为。如申请人有新的证据,可向被申请人提交。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代理案件不尽责的问题。申请人投诉称“夏某、黄某二位律师代理二审及再审诉讼均没有达到诉讼目的。......本人充分信赖二位律师的专业能力,但二位律师却利用本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而肆意妄为。”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的该投诉事项涉及代理是否尽责的问题,属于重庆市律师协会的管辖范围,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已于受理申请人案件之初,按照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渝司发〔2018284号)第六条规定,将该投诉事项移送至重庆市律师协会依法调查处理。

(三)关于申请人要求责令某甲重庆所退还申请人支付的30万元代理费并解除委托合同的问题。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反映的该事项系合同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如申请人要求退费、解除合同,可以与申请人的合同签订相对方某甲重庆所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关于申请人认为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和伤害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告知如申请人认为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和伤害,可以与第三人或合同签订相对方某甲重庆所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930日,某甲重庆所开具《证明》,证明第三人夏某在该所代理的案件、档案、财务已全部结清,并与该所解除聘用合同。20191017日,市司法局通过第三人夏某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20201月,第三人夏某转至北京市某甲(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2020715日,申请人与某甲重庆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编号:TTCQ2020****)。2023720日,市司法局通过第三人黄某变更执业机构申请,第三人黄某从某甲重庆所转入北京某乙(重庆)律师事务所。2023810日,市司法局将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转给被申请人。20238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反映某甲重庆所王某某、夏某、黄某律师“为承揽案件,给当事人乱承诺”的投诉,申请人反映某甲重庆所王某某、夏某、黄某律师“代理案件不尽责,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将报请市司法局移送重庆市律师协会依法调查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王某某、夏某、黄某律师作出《调查函》((2023)第93号),并向市司法局作出《关于移送侯某某投诉北京市某甲(重庆)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夏某、黄某律师一案的函》。2023827日,某甲重庆所向被申请人作出《对侯某某〈投诉信〉的情况说明》。2023921日、925930日,第三人夏某、王某某、黄某分别向被申请人作出《对侯某某〈投诉信〉的情况说明》。20231019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回复》,于202312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的部分录音、证据说明》《委托代理协议》(申请人修改版)、录音光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状》《投诉转办通知书》(渝司律投(20230102号)、《投诉信》《受理告知书》((2023)第93号)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调查函》((2023)第93号)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关于移送侯某某投诉北京市某甲(重庆)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夏某、黄某律师一案的函》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某甲重庆所及第三人王某某、夏某、黄某分别作出的《对侯某某〈投诉信〉的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协议》(正式签订版)、微信记录截图、《民事上诉状》《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书》《工作联系函(二)——诉讼风险提示》《回复》及送达快递单和送达回证、《侯某某委托北京市某甲(重庆)律师事务过程的说明》《关于夏某律师执业情况的说明》《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批记录截图、律师执业证申请注销审批记录截图、《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反映我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诉求。”及第七条“对跨地区案件,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案件受理工作的沟通衔接,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注册地外违法违规执业的,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原注册地执业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原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现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申请人对渝中区律师王某某的投诉,对于黄某律师在渝中区执业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亦可受理,但夏某律师自20201月已转至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申请人所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夏某律师并非渝中区的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对涉及夏某律师的投诉并无管辖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并未对夏某律师的执业地进行调查核实,即对夏某律师是否违法违规作出了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及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作出的《关于侯某某投诉王某某、夏某、黄某律师的回复》((2023)第9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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