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12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1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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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12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4楼。

法定代表人:刘吉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111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2023)第14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于2024122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22日予以受理。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重作;

2.将作出该《决定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重大损失的标准为:(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2款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申请人确实无法接受,具体说明如下:

就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龙某某、李某涉嫌妨害清算罪和诈骗罪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的理由居然是:“属于《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情形”,建议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反映,对被申请人的理由申请人确实不能接受。

被申请人的逻辑是:既然申请人认为张某、龙某某、李某律师涉嫌刑事犯罪,被申请人就不用管了,被申请人的逻辑显然是荒唐的。首先,申请人认为其中涉嫌刑事犯罪,但申请人对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其次,涉嫌不涉嫌刑事犯罪都不意味着其中就没有涉嫌行政违法的问题;再次,出了这种事,被申请人有责任把整个事件尽可能调查清楚。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202311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张某、代理人龙某某、李某律师及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人员的投诉材料。202311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决定书》,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经审查,申请人投诉事项系认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张某、代理人龙某某、李某律师及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人员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妨害清算罪、诈骗罪、滥用职权罪。

    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的决定合法合规。

经审理查明:

202311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张某、代理人龙某某、李某律师及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人员的投诉材料。202311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决定书》,并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不予受理决定书》((2023)第146号)及送达材料;

3.《行政复议答辩状》;

4.申请人控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四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有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的职权,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二)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转给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2次以上不予受理决定的同一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给予重复答复。投诉内容不明,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作出更改或者补充”之规定,本案中,202311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张某、代理人龙某某、李某律师及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人员的投诉材料。202311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决定书》,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二)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审核其投诉材料时认为其投诉内容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张某、代理人龙某某、李某律师及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人员涉嫌刑事犯罪。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作出《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投诉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并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反映。区政府认为,刑事犯罪的侦办处理并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回复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请求:将作出该《决定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此项请求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于2023111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2023)第14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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