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116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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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2024〕116

申请人:吕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20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队长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1、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认定,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17时28分,在某某公交专用道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事出有因,因从某某支路转入某某主路时属车流高峰期,需要避让公交车道旁边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

2、当时从某某支路转入某某主路时支路路口距离拍摄点不足百米,调取渝A*****车辆行车记录仪查看,车辆是17时28分25秒开始准备进入某某主路公交道(因公交道旁道路有其他正常行驶车辆需要避让),于17时28分40秒完全离开公交车道(旁边车道正常行驶车辆避让后就立即转入非公交车道,)一共占用公交车道15秒。

综上所述,由于设置拍摄点位到支路汇入口避让距离过短不足百米,又是车流高峰期,需避让旁边正常行驶车辆,不能立即驶入非公交车道。在保证安全后,申请人立即驶入了非公交车道。因此证明在公交车道行驶15秒非申请人主观故意。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和处罚经过

2024年5月16日17时28分,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汽车在渝中区某某路某某公交专用道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违法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2024年5月17日该违法记录被被申请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某某大队违法处理站对本次违法进行处理,承认此次违法系自己驾驶所为,被申请人民警在处罚前口头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及陈述申辩权利。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元行政处罚,并出具了编号为50030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上签字确认。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职责。

三、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公交专用道技术标准》(DBJ50/T-391-2021),附录D.2路侧公交专用道沿线路口设置方法,对于宽度不小于8m的路口,在路口后端12m-32m处设置13m彩色抗滑薄层,如附图D.2-2所示。

四、撤销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一、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的发展方向。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出行的公益性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可靠、便捷经济等优点,在城市交通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是现代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支撑,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关键。优先发展主城区公共交通,是构建“公交都市”的必要保障,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提升城市形象、促进主城区经济社会协调、绿色发展。渝中区长江二路公交专用车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在路口进入路段的公交优先道上或路段开口前方的公交优先道上设置了“公交专用”抗滑薄层标线,其他社会车辆禁止行驶通过“公交专用”抗滑薄层。公交优先道设置为工作日早晚高峰公交专用,其余时段社会车辆共用的管理方式;工作日早晚高峰公交专用时段为7:00-09:00、17:00-19:00。

二、2024年5月16日17时28分,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汽车从渝中区某某支路驶入某某路,由于17:00-19:00晚高峰期间,某某路最右侧车道为公交专用车道,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未及时驶出公交专用车道造成违法。经现场测量,某某路口距公交专用车道彩色抗滑薄层有34m,彩色抗滑薄层长度有20m。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汽车从某某路口至彩色抗滑薄层结束,行驶54米仍未驶出公交专用车道,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抓拍。某某支路路口至电子监控抓拍点(彩色抗滑薄层结束处),有足够的距离完成变道。故申请人所称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2024年5月16日17时28分,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汽车在某某路某某公交专用道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整个处罚过程程序合法,裁量合符法律规定。建议维持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500300*********)。

经审理查明: 2024年5月16日17时28分,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汽车在渝中区某某路某某公交专用道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违法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2024年5月17日该违法记录被被申请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某某大队违法处理站对本次违法进行处理,承认此次违法系自己驾驶所为,被申请人民警在处罚前口头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及陈述申辩权利。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元行政处罚,并出具了编号为5003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上签字确认。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渝A*****小型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决定书》、行车记录仪连续拍摄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电子监控记录查询情况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查询情况、《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公交专用道技术标准》、《取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子监控抓拍发现的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其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记录的申请人违法事实,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作出《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以及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在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时对其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现场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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