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114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1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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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114号

申请人:冉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4〕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答复书》;2.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1.对于《答复书》一、(三)的内容,张某某是案号(2023)渝0103民初1****号被告、曾某某是该案号被告“重庆某甲公司中医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张某某若没有通过软件参加医学人文测试则张某某不符合行医条件,曾某某若没有通过软件参加医学人文测试则不符合行医条件,重庆某甲公司中医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是该案号原告,是利害关系人,有知道的需求。应当公开。

2、对于《答复书》三、(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有发证档案及医疗机构效验档案。里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书副本资料信息。
    3、对于《答复书》三、(二)的内容,被申请人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委托单位,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受托单位,行使的是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能。被申请人应当公开两单位参加重庆市第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被申请人提供过张某某、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上面考核机构为该两单位。申请人是此2人利害关系人。此2人若没在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里面则此2人没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符合行医条件。
    依据:《重庆市第4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三、考核内容(一)医师定考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集中测试(含医学人文知识)三个方面内容。四、考核程序(二)考核流程。2、业务水平集中考核。一是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本周期医师定考者,通过国家定考系统或“医师服务”APP在线进行医学人文测试,合格后即完成本周期医师定考。二是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本周期医师定考者,参加由市定考办组织的业务水平集中考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释义第五条【释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三条、第七条。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答复书》的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公开:“1.张某某、曾某某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缴费票据及会计明细账。该票据是税务发票还是财政票据,是哪个单位开具的票据。两人参加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考核的科目对应使用软件名称和软件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按《申请表》上申请人勾选的获取政府信息方式,通过申请人预留的地址和电子邮箱将《答复书》回复被申请人。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程序正当合法。
    二、作出《答复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对相关历史资料、电脑逐一进行了检索查找,具体事实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张某某、曾某某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缴费票据及会计明细账。该票据是税务发票还是财政票据,是哪个单位开具的票据。两人参加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考核的科目对应使用软件名称和软件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电话

1.关于张某某、曾某某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缴费票据及会计明细账。该票据是税务发票还是财政票据,是哪个单位开具的票据

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缴费票据不由被申请人开具,无相应的会计明细账,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掌握此信息,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了解,联系方式:023-6770****。关于“该票据是税务发票还是财政票据,是哪个单位开具的票据”,由于相关票据被申请人不掌握,而且此信息属于咨询性质,要求被申请人对该具体事项进行具体解答,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具体范围,被申请人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以上答复内容,申请人未提出复议申请。

2.关于“两人参加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考核的科目”信息

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没有找到上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同时,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一是告知其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是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相关方案中无“考核的科目”描述,对医师需参加的考核内容进行了具体描述,申请人可以在各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方案中自行获取,第一、二、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被申请人已经在2024年5月23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4〕4号)中向申请人予以回复、公开,第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被申请人已经在2024年3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4〕2号)中向申请人公开;二是如果方案中没有申请人想要的信息,也可以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了解,联系方式:023-6770****。以上答复内容,申请人未提出复议申请。

3.关于对应使用软件名称和软件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电话

因此项申请内容实际以咨询的方式提起,要求被申请人对该具体事项进行具体解答,故此项申请内容属于咨询性质,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具体范围,被申请人答复或不予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会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处理。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张某某、曾某某参加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报名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包含报名单位名称信息及个人信息)

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没有找到上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以上答复内容,申请人未提出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指从2009年至今全部副本复印件)及两单位参加重庆市第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包含单位名称)、缴费票据及会计明细账

    1.关于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指从2009年至今全部副本复印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在下发后,由医疗机构自行保管,被申请人不留存正本或副本,也没留存复印件。同时,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也进行了充分查找,未找到上述两家机构2009年至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同时告知了上述两家机构当前执业的相关信息已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公开,申请人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http://zgcx.nhc.gov.cn:9090/unit

2.关于两单位参加重庆市第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包含单位名称)、缴费票据及会计明细账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参加重庆市第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全部的人员名单,经征求两家机构的意见,反馈说人员数量较多(南纪门约近200人次、石油路约500余人次),人员名单就包含每个医师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龄、工作单位及所在科室等多项个人信息,而且可能存在人员变更单位、不在我区执业等情况,要逐一征求每个医师的意见比较困难。考虑到公开此信息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不公开此信息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影响,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予公开。

关于上述两单位参加重庆市第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缴费票据及会计明细账,属于该两单位自己的会计档案范畴,被申请人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同时,也告知了申请人该两单位的联系电话,便于申请人向该两单位咨询、了解相关信息。以上答复内容,申请人未提出复议申请。

三、作出《答复书》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表》作出的答复,主要依据以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四、作出《答复书》的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申请表》、《答复书》及 Ems 邮寄单(含邮件轨迹)和电子邮箱截图
    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二)档案检索记录
    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检索的职责。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渝中卫健依告〔2024〕3号和渝中卫健依告〔2024〕4号)、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纪门和石油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
    证明就公开第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全部人员名单,征求了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意见。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4〕2号)及电子邮箱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4]4号)及Ems邮寄单(含邮件轨迹)和电子邮箱截图、重庆市第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公开第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冉某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申请公开:1.张某某、曾某某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缴费票据及会计明细账。该票据是税务发票还是财政票据,是哪个单位开具的票据。两人参加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考核的科目对应使用软件名称和软件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电话;2.张某某、曾某某参加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报名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包含报名单位名称信息及个人信息);3.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指从2009年至今全部副本复印件)及两单位参加重庆市第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包含单位名称)、缴费票据及会计明细账。该《申请表》上载明“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政寄送”。被申请人于同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2024第2号)。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分别向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就申请人要求公开两单位组织参加重庆市第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包含单位名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两单位的意见。2024年5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告知被申请人其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2024年5月21日,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告知被申请人其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依据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0103民初1****号)、重庆某甲公司中医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张某某及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内容节选、《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冉某就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清单》《申请表》《答复书》及EMS送达材料和电子邮箱截图、《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冉某申请公开信息查找过程的检索记录》、电子档案检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渝中卫健依告〔2024〕3号、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4〕2号)及电子邮箱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4〕4号)及EMS送达材料和电子邮箱截图、《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重庆市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4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5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分别向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4年5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2024年5月21日,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张某某、曾某某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缴费票据及会计明细账,并告知其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无不当;关于“该票据是税务发票还是财政票据,是哪个单位开具的票据”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该票据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公开,因该票据并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不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告知,故被申请人答复“由于相关票据我委不掌握,而且此信息属于咨询性质,要求本机关对该具体事项进行具体解答,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具体范围,本机关不予处理”内容不当;关于“两人参加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考核的科目对应使用软件名称和软件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电话”的问题,被申请人将该申请事项拆分为“两人参加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考核的科目”及“科目对应使用软件名称和软件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电话”两项,并分别进行答复,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一致,且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答复,答复内容不当,存在主要事实不清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被申请人经过检索和查找,未查询到张某某、曾某某参加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报名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被申请人经过检索和查找,未查询到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9年至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两单位参加重庆市第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包含单位名称)”的问题,因两单位参加重庆市第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征求了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意见,两单位均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关于“两单位参加重庆市第三、四、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缴费票据及会计明细账”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因该票据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虽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并告知了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但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部分存在事实不清,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4〕5号)中的第一项、第三(二)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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