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348号
申请人:连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319**********,住辽宁省本溪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投诉事项未依法履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于2024年12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某某民宿案涉嫌违反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挂号信单号为:XA4015*******,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答复是否受理,未履行处理投诉的职责,被申请人未通过其他方式处理投诉和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复议。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法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法》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依法调查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和举报的法定职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消法规定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处理有关部门是此项投诉事项属于该部门职责。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有督促赔偿的职责并且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应当就相关事项组织调解有处理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投诉处理职责并且程序违法。7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有关行政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明确了各个部门均有针对消费纠纷中各自职责中的事项引发的纠纷具有投诉调解处理职责,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包括举报、投诉两方面内容。投诉方面,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系因为消费产生的卫生方面违法行为,因卫生违法行为产生消费纠纷属于被申请人应处理的事项,被申请人未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并告知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被申请人在电话答复中也未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告知受理答复,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程序违法,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本着复议为民,坚持纠错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202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信单号:XA4015*******),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附件共8页。随后,被申请人于11月22日将投诉举报材料转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于11月27日前往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某某**楼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前期调查情况汇报。12月13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告知当时有事,之后回电话,但后续一直未回电话。12月16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电话仍未能接通。被申请人拟于本周书面回复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理、调查、答复等程序,符合《信访工作条例》《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理投诉的职责行为违法,责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按照规定应在2025年1月20日内前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研判受理后于11月27日前往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某某**楼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投诉某某民宿(某某店)的经营主体全称为乡约诗和远方(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截至目前该案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正在办理中。后续被申请人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督促该公司和辖区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不存在对申请人投诉事项未依法履职,不存在未按规定提交书面答复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寄送的关于某某民宿(某某店)的投诉举报材料,邮件编号为XA4015*******。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线索转办单》(渝中卫疾转〔2024〕36号)将投诉举报材料转执法人员进行调查。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某某民宿(某某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编号:20240183)。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未依法履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针对与某某民宿产生的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请求为:1.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一赔三合计588元;2.依法组织止调解要求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对赔偿维权资料打印成本,邮寄成本,精神损失等损失,在本地人民日报登报道歉30工作日;3.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依法处理并按照举报奖励办法奖励举报人20000元。
以上事实,有《行政申请复议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及信封照片、《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案件线索转办单》(渝中卫疾转〔2024〕36号)、《现场笔录》(编号:20240183)、《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从被申请人制作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转办单》(渝中卫疾转〔2024〕36号)和《现场笔录》(编号:20240183)可以看出,截至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过程中,且处于60日履职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