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6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16 15:15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6号

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所作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12.13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2月7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4月3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责令被申请人撤销《12.13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实名投诉内容,依法依规严查后作出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申请人称:

申请人近亲属李某甲在重庆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某某院区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至今没有被严查追责。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向被申请人管理下的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递交《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钟某涉嫌违法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要求判断是否违法?是否涉嫌伪造授权表?并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投诉举报材料,要求严查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钟某涉嫌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涉嫌伪造授权表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作出《4.2答复书》。2024年6月3日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9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认定:“《4.2答复书》未涉及张某某和钟某的签名授权是否合法、有效等申请人在投诉材料中反复提出的问题,也没有涉及是否处罚或移送的问题,也没有告知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及钟某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漏项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投诉举报内容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移送”。申请人2024年12月13日收到《12.13答复书》。申请人认为《12.13答复书》并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的要求答复。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12.13答复书》仍然不作为、乱作为的回复:“因张某某已从某某医院离职,我委无法联系到张某某核实是否系本人签署。”

事实是:张某某并不是“离职”,而是调离了某某医院,现任重庆市某某医院党委副书记。

二、关于《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是否涉嫌伪造、是否涉嫌“事后补”问题,被申请人不履职,反复要求我们自己委托鉴定。

理由和依据:依据《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办理中,确需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以上法律法规证明被申请人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依职权可以委托司法鉴定。

三、《12.13答复书》乱作为的找借口回复“经向医院核实,该申请表上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和医疗伦理委员会的印章是真实的。”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疑点是:(1)谢某某和陈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上审核授权的印章有两个:“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和“医疗伦理委员会”,被申请人调查的其余几名医师的医疗技术授权却只有一个“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的印章。(2)不同医师、不同时间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医务处“张某某”的授权签名笔迹完全相同,但签署“同意”的笔迹和落款日期笔迹却各不相同。

四、《12.13答复书》在关于“张某某、钟某是否涉嫌违法违规授权医生谢某某医疗技术”问题,乱作为的找借口回复。

(一)被申请人认同某某医院的狡辩之词,将谢某某等人没有任何相关培训经历档案材料的授权行为称之为“动态授权”“不再采取文件形式授权”。请问被申请人:医师没有医院正式文件授权的医疗技术能算合法授权吗?没有医院正式文件授权,执法者依据什么判定医师是否违法?

(二)回复中强调“钟某是有权代表科室意见签名,张某某是有权代表医务处意见签名,张某某、钟某在该申请表上审签是履行医院赋予的职能职责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但重庆市医学会2020年6月23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手术医生谢某某无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相关资质”。

(三)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居然认同“医院认为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非传统意义上的介入手术......医院在实际工作中将该手术定为二级手术进行管理”。

1.依据 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某某医院〔2017〕1**号文件《重庆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网上查询资料,都证明“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是一种用于治疗动静脉内瘘的“介入性手术方法”,是属于“三级”手术。

2.“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使用的手术医疗器械“球囊扩张导管”,是属于“介入手术器械”,证明手术是属于介入手术。

依据:2017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目录中0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13介入器械、06球囊扩张导管,用于插入动脉或静脉,以扩张血管系统。

(四)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无论是2009 版还是最新的2018年版都有相应的追责条例,而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说“没有行政处罚规定”,仅仅“责令医院进行整改”。

理由和证据:被申请人自从2024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直到《12.13答复书》回复,用了整整10个月的时间,依然没有鉴定清楚谢某某的医疗技术授权表是属于“当时违法”的还是“事后后补”。而且回复中依据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 版)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都有相应的追责条例。如果是“事后后补”的,就应该依据2018年11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被申请人却在回复中用各种理由替某某医院、张某某、钟某开脱罪责,认为他们“不是故意为之”,将责任归为“医院手术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授权管理混乱”。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既然已经认定“医院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授权管理混乱”,却乱作为的回复“当时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等规范没有行政处罚规定”,仅仅“责令医院进行整改”。  

五、《12.13答复书》在关于“谢某某一直都没有停止超执业范围非法开展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问题,不作为、乱作为的推卸责任回复。

事实是: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已经查证了谢某某无资质给两个病患12******和12******开展了违法手术,虽然这两次知法犯法行为发生在某某院区,但申请人2月7日投诉举报信中要求被申请人严查谢某某所有开展的违法手术,谢某某一直在开展违法手术,没有停止过。被申请人既然查到了谢某某明确知道无资质,违法开展手术的证据,就应该联合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共同彻底调查,而不应该把责任推卸给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核查处理”就完事了。而且,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将该情况移送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核查处理,至今2月有余,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回复。

六、《12.13答复书》在关于“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张某某和钟某等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等”问题,严重不作为,找各种借口又将责任推卸给公安和检察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第七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被申请人根本不想查,不作为、乱作为的找各种借口代替刑事追责。被申请人借口使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某某医疗事故罪的不起诉决定书(此决定书并不是最终决定书,而且谢某某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涉嫌非法行医罪),借口使用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对医院和钟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代替谢某某非法行医的刑事追责,来代替对医院管理责任人、张某某、钟某等非法授权的刑事追责。

2.《12.13 答复书》推卸责任,不作为的将责任推给公安和检察院。

被申请人回复中多次强调“未发现张某某、钟某存在伪造《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问题。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没有鉴定就得出“未发现”的结论,就是严重的不作为,涉嫌严重的渎职。张某某、钟某违法授权导致最严重的医疗事故,导致李某甲死亡的最严重后果。被申请人应该联合公安、检察机关一起严查,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该移交就必须移交,不应该推卸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12.13答复书》的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要求依法依规严查重庆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钟某涉嫌违法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要求判断是否违法?是否涉嫌伪造授权表?并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投诉。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要求,被申请人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某某医院相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因情况较复杂,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理期限,并于2024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告知,后根据调查结果于2024年12月13 日作出《12.13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是作出《12.13答复书》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结合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规定。

二、作出《12.13答复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一)关于“谢某某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是否涉嫌伪造”问题

被申请人调取了谢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申请“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等多项手术的授权。该申请表上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意见处有“钟某”的签名;医务处意见处有“张某某”签署的同意意见和签名;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意见处有同意意见,并加盖该院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和医疗伦理委员会的印章。因张某某已从某某医院离职,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张某某核实该申请表中“张某某”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签署。经向钟某核实,该申请表中“钟某”的签名系其本人签署,其没有代签行为。经向医院核实,该申请表上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和医疗伦理委员会的印章是真实的。结合现有证据,未发现该申请表属于伪造。若申请人认为该申请表中多处笔迹涉嫌伪造,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有关鉴定,予以明确。

(二)关于“张某某、钟某是否涉嫌违法违规授权医师谢某某医疗技术”问题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己建立的手术授权制度进行手术授权管理。经核实,某某医院对手术授权管理分为集中授权、动态授权等形式。动态授权形式由医生填写《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经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医务处、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逐级审签后生效,不再采取文件形式进行授权。同时被申请人从某某医院调取了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多份《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表明该医院确实存在动态授权形式。关于谢某某开展“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某某医院采取动态授权形式进行授权。查看谢某某的授权申请表,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意见处负责人签名为“钟某”,钟某作为时任肾内科科室主任,有权代表科室意见签名;医务处意见处负责人签名为“张某某”,张某某作为时任医务处处长,有权代表医务处意见签名。张某某、钟某在该申请表上审签是履行医院赋予的职能职责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重庆市医学会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的重庆医鉴【2019】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为患者李某甲实施手术的医生谢某某无“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资质。调查期间,某某医院未能提供谢某某相关培训经历的档案材料。经查阅某某医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下发2014年版手术分级目录的通知》、2017年5月19日发布《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17〕1**号),医院未将“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纳入分级管理目录。经向某某医院及医务处工作人员核实,医院认为“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非传统意义上的介入手术,因此未将该手术写入医院的手术分级文件,医院在实际工作中将该手术定为二级手术进行管理。上述情况表明,某某医院未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将医院开展的手术纳入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管理,存在手术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问题。谢某某将“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申报为二级手术,不是故意为之;张某某、钟某据此审签,也非故意为之,是因为医院手术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的。

对医院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授权管理混乱问题,当时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没有行政处罚规定。因此,针对某某医院存在手术授权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被申请人已依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医院进行整改。

(三)关于“谢某某一直都没有停止超职业范围非法开展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问题

经核实,谢某某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工作,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根据申请人投诉材料中提供病案号为12***** 和12*****的相关线索,被申请人到某某医院调取、查阅住院号分别为12*****、12*****的2名患者的病程记录,其显示2名患者均是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住院治疗。因为该两起医疗行为发生地在南岸区,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将该情况移送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核查处置。

(四)关于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张某某和钟某等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等问题

谢某某在救治患者李某甲的医疗过程中,在未取得相关手术资质情况下,为患者李某甲实施“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造成患者李某甲死亡,经重庆市医学会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针对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渝南检刑不诉〔2023〕31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谢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某某医院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南岸卫医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某某医院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院肾内科血管通路组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钟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系和责任,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南岸卫医罚〔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钟某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被申请人目前的调查结果,未发现张某某、钟某存在伪造《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问题。若申请人坚持认为张某某、钟某涉嫌伪证罪,建议向有刑事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报案、申诉。

三、作出《12.13答复书》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某某医院有关问题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了管辖权限。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授权制度,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术者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及培训情况综合评估后授予术者相应的手术权限。”

四、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的证据充分,根据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实清楚的认定,按照规定据实答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近亲属李某甲因“血糖升高20年,泡沫尿5年,内瘘狭窄”于2018年11月28日入住某某医院某某院区治疗,同日下午在肾内科操作室行超声引导下球囊扩张术。2019年4月27日,李某甲死亡。经重庆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号)认定,手术医生“无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相关资质”,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1号),决定给予某某医院肾内科血管通路组整顿6个月、给予某某医院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2号),对钟某“签字同意开展单位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且明知谢某某无麻醉师资质,但仍然安排谢某某为李某甲实施手术”等行为,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5民终4***号)认定,张某某在2017年某某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中明确为管理专业,2018年在某某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中明确为外科学。2023年10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渝南检刑不诉〔2023〕318号),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完全证实谢某某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无法证明谢某某构成医疗事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同时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阐明,谢某某未取得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资质,但并非谢某某本人明知没有授权私自开展该手术。

2024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执法支队提交《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钟某涉嫌违法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要求判断是否违法?是否涉嫌伪造授权表?并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投诉举报材料,要求严查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钟某涉嫌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涉嫌伪造授权表的行为,理由如下:(1)严查张某某伪造授权表格或者违法授权,签名同意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行为;(2)申请对《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作文书鉴定;(3)严查谢某某《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中将属于外周血管介入三级手术的“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的技术级别被违法违规降级填为二级手术的问题;(4)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中的“受培训经历”是严重的违法违规;(5)谢某某《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中多处签名笔迹存在重大伪造的嫌疑,要求作文书和笔迹司法鉴定;(6)因张某某、钟某的违法授权,谢某某一直都没有停止超职业范围非法开展......动静脉球囊扩张术追究张某某、钟某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违法犯罪责任;(7)要求调取2017年其他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授权表、授权流程、授权会议记录、授权公布文件等,与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进行对比,辨别真伪。

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4.2答复书》对“关于医院违规授权医师谢某某医疗技术的问题”、“关于伪造医师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问题”进行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4.2答复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4.2答复书》未涉及张某某和钟某的签名授权是否合法、有效等申请人在投诉材料中反复提出的问题,没有涉及是否处罚或移送的问题,也没有告知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及钟某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漏项的情形,且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移送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投诉举报内容,遂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撤销《4.2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后,于2024年12月13 日作出《12.13答复书》。申请人对《12.13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延期答复通知书》(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12.13答复书》及邮政快递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5民终4***号)、申请人2024年2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4.2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重庆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17〕1**号)、《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8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复议阶段阅卷后意见证据补充、《重庆某某医院关于印发<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某某医院〔2016〕1**号),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2024—62)》及投诉材料、《12.13答复书》及送达回执邮寄单和邮件轨迹截图、《关于谢某某问题移送函》和邮寄送达截图、《延期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邮寄单和邮件轨迹截图、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某某医院的《情况说明》、《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某某医院病历系统后台查询截图和相关病历复印件、《重庆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22〕*号)、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南岸卫医罚〔2022〕1号、南岸卫医罚〔2022〕2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渝南检刑不诉〔2023〕318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12.13答复书》主体适格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予以答复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12.13答复书》程序合法

《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本案中,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撤销《4.2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2024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延长办理期限,于2024年12月13 日作出《12.13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三、关于《12.13答复书》中的事实认定

(一)关于“谢某某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是否涉嫌伪造”,该申请表多处签名虚假的问题

经审查,被申请人调取了谢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申请了“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等多项手术的授权。该申请表上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意见处有“钟某”的签名;医务处意见处有“张某某”签署的同意意见和签名;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意见处有同意意见。因张某某已从某某医院离职,被申请人未联系到张某某核实该申请表中“张某某”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签署。钟某表示该申请表中“钟某”的签名系其本人签署,某某医院表示该申请表上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和医疗伦理委员会的印章是真实的。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系伪造。若申请人认为该申请表中多处笔迹涉嫌伪造,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有关鉴定予以佐证。因此,被申请人对该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二)关于某某医院违规将原属于三级的外周血管介入术降低为二级手术进行管理的问题

经审查,被申请人已经确认某某医院未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将医院开展的手术纳入分级管理目录管理,存在手术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问题,已责令整改。但本案中,对于谢某某将“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申报为二级手术以及张某某、钟某据此审签是否故意为之,并无直接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的该部分答复内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同时,某某医院提供的谢某某《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审签时间在2017年11月8日,即便按照该申请表,谢某某的手术资格也是一个持续的状态;患者李某甲手术发生在2018年11月28日,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已于2018年11月1日施行,该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违规责任方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仅依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等规范认定没有行政处罚规定,认定事实不清。

(三)关于谢某某培训经历系虚假伪造的问题

被申请人调查期间,某某医院未能提供谢某某相关培训经历的档案材料。被申请人据实回应申请人提出的该问题,并无不当。

(四)关于确认张某某、钟某违法违规授权,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经审查,被申请人调查得知某某医院对手术授权管理分为集中授权、动态授权等形式。动态授权形式由医生填写《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经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医务处、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逐级审签后生效,不再采取文件形式进行授权。从某某医院调取的多份《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表明该医院确实存在动态授权形式。关于谢某某开展“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某某医院采取动态授权形式进行授权。查看谢某某的授权申请表,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意见处负责人签名为“钟某”,钟某作为时任肾内科主任,有权代表科室意见签名;医务处意见处负责人签名为“张某某”, 张某某作为时任医务处处长,有权代表医务处意见签名。张某某、钟某在该申请表上审签是履行医院赋予职责的职务行为,该授权非个人行为,系院方行为。而关于医院管理混乱,授权违规等问题已由南岸区卫健委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也已对其责令改正。

针对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渝南检刑不诉〔2023〕31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谢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某某医院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南岸卫医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某某医院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院肾内科血管通路组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钟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系和责任,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南岸卫医罚〔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钟某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经调查后,被申请人尚未发现相关人员有刑事犯罪的线索,若申请人坚持认为张某某、钟某等涉嫌刑事犯罪,已建议申请人向有刑事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报案。因此,被申请人对该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五)关于要求公开2017年其他医务人员技术授权表等,对比谢某某笔迹以辨别真伪问题

经审查,被申请人已从某某医院调取了多份《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本案中有以上材料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作了调查并在答复中予以说明,并无不当。

(六)关于“谢某某一直都没有停止超职业范围非法开展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问题

经审查,被申请人调查得知谢某某常规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工作,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根据申请人投诉材料中提供病案号为12*****和12*****的相关线索,被申请人到某某医院调取、查阅住院号分别为12*****、12*****的2名患者的病程记录,其显示2名患者均是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住院治疗。因为该两起医疗行为发生地在南岸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将该情况移送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核查处置。因此,被申请人对该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12.13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但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