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4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4楼。
法定代表人:姜军,职务:局长。
第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股东。
第三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刘某,职务:高级合伙人。
第三人:刘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于2024年11月7日所作《关于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及刘某律师的回复》((2024)第162号,以下简称《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2月13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某所)及刘某签订合同的背景、合同目的,某某所及刘某服务内容、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证人的身份,证人证言等证据,更不对相关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完全采纳某某所及刘某的一面之词作出“被投诉人未虚假承诺”的事实认定,纵容律师行业中的败类继续祸害无辜的当事人,申请人对此十分不解和愤怒,现对投诉的相关证据分析如下,还原刘某“欺骗”的整个过程。
证据一、《法律服务协议》签订背景及内容
申请人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以来由王某某律师团队进行法律服务,且双方建立了信任关系。《法律服务协议》“第二条 第1、②”条款清楚表明,申请人委托刘某唯一目的是“某某集团及相关单位被刑事立案”,迫切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刑事立案,查明某某集团的资金来源,从而帮助申请人在广州中院的案件。而不是申请人取得某某集团的资金来源后,让金融机构提起刑事控告,如果是这样,申请人花钱请刘某的意义在哪里?刘某这种颠倒因果,无法自圆其说的陈述,竟然让被申请人相信,真让人啼笑皆非。
刑事立案后导致民事案件中止再给200万元律师费的约定,再次证明申请人委托刘某的唯一目的就是刑事立案。刑事立案的目的是能查明民事案件中涉及但不易查明的事实。至于民事法律服务,申请人有王某某律师足以,不需要其他任何律师服务,刘某未为申请人提供任何民事方面的服务也证明这一事实。该收费条款就暴露了刘某虚假承诺的事实。
证据二、刘某的老师史某某的证言
史某某与刘某是几十年的师生关系,关系密切,所以,在得知申请人要聘请一个有能力的律师帮助金融机构进行刑事控告,史某某首先想到的是他的得意门生刘某,并与刘某通话确认刘某有能力担当此重任后,推荐给了申请人。史某某作为刘某的老师,其作出不利于刘某的证言可信度极高。如果刘某未虚假承诺,其老师断不会作证。
证据三、王某某律师的证言
王某某作为刘某的同行,双方关系很好,刘某对其也很尊重。且在刘某第一次与申请人负责人见面时,王某某也参加,并详细介绍了申请人在广州中院的案情,查明某某集团的资金来源是当务之急,如果查不出某某集团的资金来源,该案件对申请人来说是灭顶之灾。让刘某判断,某某集团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金融机构,刘某说出某某集团在重庆的项目投资情况,明确判断某某集团是通过重庆的项目向金融机构贷款,再转移到某某其他公司向市场放贷,并表示,如果金融机构知道某某集团控制的公司向市场出借这么大额度的资金,一定很兴奋,定会进行刑事控告,他本人与行长关系密切,说服他们刑事控告更不成问题。同时吹嘘与法院执行局的关系、与央企关系等,让申请人认为聘请刘某不但能刑事立案,还能帮助出售其公司。但因多年前刘某以大商人的身份与某某政府谈投资的相关事宜,所以,赵某某质疑刘某的诚信和人品,认为他善于吹嘘说大话。王某某说服申请人再相信刘某一次,申请人在半信半疑中与刘某建立了委托关系。
后期因为刘某迟迟未启动刑事立案,第三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陈某乙反馈陈某说刘某在欺骗我们,不想给剩余的25万元。王某某就在昆明见了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安抚他们要相信刘某,给刘某时间,劝某甲公司抓紧时间把剩余的25万元支付给刘某。申请人和某甲公司最终确认上当受骗后,王某某很是自责,也觉得很丢脸。为了给两个公司挽回损失,多次劝刘某退费,同时劝申请人和某甲公司也退一步,少要一点。但刘某贪婪至极,一分钱都不愿意退。王某某此时才明白他无意之中成为了刘某骗钱的工具,只好自己打自己脸,愿意凭良心作证,把刘某欺骗的过程如实向被申请人陈述,但被申请人不采纳王某某律师证言,也不说不采纳的理由,丧失了一个政府机关的最起码的公正。
证据三、赵某某的书面陈述
刘某在赵某某面前最初以大商人身份出现,本次以大律师身份出现,都是牛皮吹上天,但从未兑现过承诺。申请人董事长本来就不信任他,刘某不能刑事立案,就未支付剩余的25万元律师费,刘某也始终未敢索要。以上事实,与赵某某的陈述及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赵某某陈述的客观性。
刘某拿不出给申请人做任何服务的证据,理应退费,而刘某不退费,被申请人竟然认为刘某占有申请人的费用,是律师事务所合理的分配,难道被申请人在鼓励其治理下的律师不劳而获、巧取豪夺?
再者,刘某经商是无法掩盖的事实,但被申请人仍能找出对其不处罚的说辞。至今为止,刘某需要用商人身份骗钱,就摇身一变成为大商人,如果需要律师身份骗钱,就成为一个无所不能的大律师。刘某善于包装、善于与各部门“沟通”,但申请人相信终有为民做主刚正不阿的领导!
综上,希望政府对刘某进行彻查,责成有关部门吊销其律师证,不让刘某这种狡猾的高级骗子再去祸害其他委托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某某所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为该所及所内律师的主管机关,申请人对某某所及刘某律师的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并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2024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某甲公司投诉某某所及刘某律师的投诉材料。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甲公司出具《受理通知书》((2024)第162号),并向某某所出具《调查函》。202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通知》((2024)第162号)并送达申请人、某甲公司。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某甲公司。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程序,要求某某所提交了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对某某所负责人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查明了相关事实。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某某所及刘某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给人的印象,该案是围绕着刑事举报为主线的案件委托,这与事实严重不符。某某所核查了以下资料:1.承办律师与申请人及其律师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2.某某所与申请人、某甲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可以清晰地看到双方谈判的3个阶段的情况:早期合作、本次签约前的交流、正式签约。在与申请人和某甲公司分别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中,第1条法律服务事项均明确了某某所的服务内容,相关法律服务协议显示非常清楚,服务内容包括复杂的民事案件,这是核心,是主线;刑事线索的委托是辅助,是支线,而且服务协议中非常明确地表明了刑事方面是“可能引发”,某某所未做任何承诺性的表示。法律服务协议签订的内容与前期谈判过程中所谈的内容高度一致,相互匹配。签约后承办律师开展了相关代理工作。
以上事实清晰地表明了申请人的所谓“投诉事实”,毫无依据,毫无底线,纯属肆意杜撰;不但想抵赖掉尚欠的25万律师费,还想要求全额退费,完全无视某某所律师的认真履职工作,完全无视合同的明确规定,完全无视基本的诚信合作准则!恳请政府,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其无理复议,以维护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代理秩序。
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于2025年3月14日依法向某甲公司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某甲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申请人作为甲方与乙方某某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该协议载明“第一条 法律服务事项 甲方为实现房地产项目开发利益,保护自己合法权利,以较低的成本推进相关法律事务,特将下列事项委托乙方提供整体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不限于:1.与广州某丙公司之间借款纠纷事宜。2.因本事项可能引发的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刑事控告材料,帮助或代理甲方进行控告等事宜。以上法律服务包括提供咨询、参与谈判、案件代理等方式,最终实现甲方委托目的。……第二条 法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均指人民币)1.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①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支付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②某某集团及相关单位被刑事立案,导致甲方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某集团等之间的民事争议诉讼中止,甲方能自由、正常开发、经营后30天内,支付乙方服务费100万元(壹佰万元)……”某甲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第三人某某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该协议载明“第一条法律服务事项 甲方为实现某戊公司‘某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利益,以较低的成本推进相关法律事务,特将下列事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内容不限于:1.关于某戊公司的股权、实控权、借款等纠纷事宜。2.甲方关联企业为本事项涉及的借款、建筑施工合同等纠纷事宜。3.因本事项可能引发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刑事控告材料、帮助或代理甲方进行控告等事宜。以上法律服务包括提供咨询、参与谈判、案件代理等方式,最终实现甲方委托目的。……第二条 法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均指人民币)1.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①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支付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②某某集团及相关单位被刑事立案,导致甲方与广东某己公司、某丁公司、某某集团等之间的民事争议诉讼中止;甲方取得某戊公司实际控制权(甲方能自由、正常开发)后一个月内支付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此后,申请人与某甲公司分别向某某所付款25万元、50万元。
2024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某甲公司提交的投诉某某所及刘某律师的《查处申请书》,投诉事项为:1.请求依法查处刘某律师诈骗申请人钱财的行为;2.请求责成某某所及刘某律师退还某甲公司支付的50万元律师费,申请人支付的25万元律师费;3.请求对某某所及刘某律师作出行业(行政)处分,包括不限于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等;4.请求把对某某所及刘某律师的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某甲公司。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甲公司作出《受理通知书》,并向某某所作出《调查函》。2024年8月19日,某某所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2024)第161号”调查函的回复函》,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通知》并送达申请人、某甲公司。2024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对刘某进行调查。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王某某、陈某、陈某乙、赵某某进行调查。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对申请人及某甲公司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相应答复,并邮寄送达了各方当事人。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运单详情截图、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查处申请书》及EMS快递单和物流查询记录、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及《法律服务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及《法律服务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受理通知书》及EMS快递单和物流查询记录、《调查函》及EMS快递单和物流查询记录、《关于“(2024)第161号”调查函的回复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关于延长投诉办理期限的通知》、《调查笔录》四份(王某某、陈某、陈某乙、赵某某)、《回复》及EMS快递单和物流查询记录、《关于“某某公司”行政复议之陈述意见》《材料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卯盈公司书面陈述》《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3***号之二)、王某某《证人证言》《王某某与刘某通话记录30:47》《王某某与刘某通话记录22:21》《王某某与刘某通话记录4:23》《王某某与刘某面谈记录73:53》、史某某证言、通话记录截图、《史某某与刘某通话记录》、申请人提交的光盘四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反映我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诉求。”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有处理当事人的投诉的职权,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关于请求依法查处刘某律师诈骗申请人钱财的行为的问题。申请人及某甲公司主要反映了其与某某所签订合同前后,刘某律师存在利用律师身份、夸大自身资源,描绘虚假前景,做虚假承诺,附和、诱导委托人诉求来赚取委托人费用,特别是存在未能兑现在重庆启动刑事立案的承诺等相关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及某甲公司分别与某某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两份《法律服务协议》对法律服务事项、法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法律服务事项均包含民事、刑事等相关事宜,并特别对某某集团及相关单位被刑事立案后的付款条件进行了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及某甲公司均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对某某所及刘某、王某某、陈某、陈某乙、赵某某进行了调查,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作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某存在以虚假承诺的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当。因涉嫌诈骗属于刑事犯罪,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及某甲公司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反映,亦无不当。
关于请求责成某某所及刘某律师退还某甲公司支付的50万元律师费,申请人支付的25万元律师费的问题。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中,某某所在合同中对刑事案件事项约定了风险代理收费,被申请人认定某某所涉嫌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处理;对于申请人和某甲公司要求退费的请求,系民事纠纷,并非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和某甲公司与某某所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并无不当。
关于请求对某某所及刘某律师作出行业(行政)处分,包括不限于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等,以及把对某某所及刘某律师的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和某甲公司的问题。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刘某作为执业律师,其在多家公司担任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等职务已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答复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某存在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于2024年11月7日所作《关于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及刘某律师的回复》((2024)第16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