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61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20**********,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渝中区某某酒店事项未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3月2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渝中区某某酒店事项未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违法(针对卫生消费纠纷投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投诉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针对的是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行为。2025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挂号信单号:XA**********)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渝中区某某酒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签收,并于2月11日针对投诉举报作出《关于李某某来信的回复》的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投诉处理职责。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消法规定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本案申请人消费纠纷的投诉事由是被投诉举报人无卫生许可并且卫生不达标,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酒店消费不能处于安全卫生的环境,导致产生消费纠纷,此项处理职责是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内,故被申请人针对此类消费纠纷具有法定处理职权。
(二)被申请人未处理申请人的投诉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各个部门均有针对消费纠纷中各自职责中的事项引发的纠纷具有投诉调解处理职责,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在回复书中建议申请人按照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进行维权,其实际意思是认为其不具有卫生方面违法行为产生的消费纠纷的投诉处理职责,让申请人走其他途径解决,此回复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并未在法定时间内依法组织调解并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情况,属于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信单号:XA**********),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附件共10页,同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材料转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5年1月16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调查情况汇报。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书面回复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理、调查、答复等程序,符合《信访工作条例》《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处理的职责行为违法,责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
信访件,按照规定应在2025年3月10日内前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 2025年2月11日书面回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6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出示有效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酒店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酒店客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卫生培训制度,并进行公示。被投诉举报人出示了酒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送货单(牙具、卷纸、方抽纸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重庆某甲公司洗涤交接单及重庆某甲公司营业执照。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和考核的问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出具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该酒店于2025年1月17日完成整改。
2025年1月16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组织被投诉举报人对申请人提出的退费赔偿诉求进行调解,并督促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做好解释和沟通,妥善处理纠纷,双方协商和解。最终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拒绝调解。另了解,申请人针对与被投诉举报人产生的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拒绝调解。
被投诉举报人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被投诉举报人毛巾、床单、被套、浴巾、枕套等顾客用品用具由取得资质洗涤公司清洗,该酒店化学污染物、物理因素、空气微生物、毛巾、床单、被套、浴巾、枕套、鼠标和键盘经取得资质检测公司检测,均合格。被投诉举报人设置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综上,被投诉举报人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且卫生达标,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入住期间,酒店提供卫生安全的环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不存在对申请人投诉事项未依法履职、不存在未组织调解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某某平台支付128.17元在被投诉举报人的某某酒店(某某店)订购一间电竞双人间上下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的该酒店存在以下问题:1.涉嫌未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未配备卫生管理员,也未公示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制度并考核;2.涉嫌未公示其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检测结果;3.涉嫌未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4.未在房间内放置安全套等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1.针对因卫生问题导致消费纠纷组织调解并督促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费用128元,赔偿500元;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3.在法定时间内依法查处处理完成并答复申请人;4.依法给予投诉举报人最高举报奖励。
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并于2025年1月16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审核,被投诉举报人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被投诉举报人毛巾、床单、被套、浴巾、枕套等顾客用品用具由取得资质洗涤公司清洗,其化学污染物、物理因素、空气微生物、毛巾、床单、被套、浴巾、枕套、鼠标和键盘经取得资质检测公司检测,均合格;被投诉举报人设置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在前台放置有安全套,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入住期间,酒店提供卫生安全的环境;但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和考核的问题,被申请人出具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1月17日完成整改。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组织被投诉举报人对消费争议和退费赔偿诉求进行调解,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拒绝调解。
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以上情况作出《关于李某某来信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违法(针对卫生消费纠纷投诉),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针对与被投诉举报人产生的消费争议,已于2025年1月6日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投诉举报,后者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投诉事项终止调解,不予奖励。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订单详情、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及酒店图片、《关于李某某来信的回复》、《行政复议决定书》(雷府复决〔2024〕37号、成华府复决字〔2024〕162号、〔2024〕江宁行复第214号)、《行政复议答复书》、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线索转办单》、《现场笔录》、《卫生许可证》、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者和店长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HC(卫检)2024第091******号)、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酒店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照片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渝卫发〔2019〕37号)第四条:“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六条:“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包括:(二)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第十一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和上报。”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辖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有受理辖区内有关卫生健康的投诉举报的职责,受理本案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某某平台支付128.17元在被投诉举报人的某某酒店(某某店)订购一间电竞双人间上下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的该酒店存在以下问题:1.涉嫌未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未配备卫生管理员,也未公示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制度并考核;2.涉嫌未公示其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检测结果;3.涉嫌未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4.未在房间内放置安全套等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1.针对因卫生问题导致消费纠纷组织调解并督促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费用128元,赔偿500元;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3.在法定时间内依法查处处理完成并答复申请人;4.依法给予投诉举报人最高举报奖励。被申请人调查审核后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被投诉举报人毛巾、床单、被套、浴巾、枕套等顾客用品用具由取得资质洗涤公司清洗,其化学污染物、物理因素、空气微生物、毛巾、床单、被套、浴巾、枕套、鼠标和键盘经取得资质检测公司检测,均合格;被投诉举报人设置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在前台放置有安全套,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入住期间,酒店提供了卫生安全的环境;但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和考核的问题,被申请人出具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1月17日完成整改。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组织被投诉举报人对消费争议和退费赔偿诉求进行调解,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拒绝调解。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以上情况作出《关于李某某来信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并无不当。
另查明,申请人针对与被投诉举报人产生的消费争议,已于2025年1月6日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投诉举报,后者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投诉事项终止调解,不予奖励。因此,关于卫生消费纠纷,申请人已向责任单位提起投诉,相关权利义务已经得到保障。
同时,现查明,《关于李某某来信的回复》中“七、关于‘依法给予投诉举报人最该举报奖励’的问题”应当为“七、关于‘依法给予投诉举报人最高举报奖励’的问题”,存在笔误,建议勘误。
三、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并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关于李某某来信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渝卫发〔2019〕37号)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本次投诉举报中,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