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4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2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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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4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雅兰国际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池建,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2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解街依复〔202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并于2025年2月19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作出的《答复书》,依法公开地某某小区有哪些房号的业主提交身份信息复印件,产权证信息复印件,提交了成立和备案地某某业委会某某小区住宅分会的书面申请以及地某某业委会某某小区住宅分会改名备案某某小区业委会的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一)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责。案涉小区“某某”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某支路*号,属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以及第九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故对某某小区业委会活动具有指导、监督、备案等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上述信息公开认定事实证据充分清楚、决定合法、内容适当合理,且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小区业委会作了备案登记

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为依法成立的某某业主委员会作了备案登记(备【2022】第1号),此处不存在争议。

2.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回复

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该小区业委会成立的备案材料及业主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产权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的规定,于2月7日作出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包括备案材料中的《业主委会备案证明存根》、《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统计结果公示》和《通告》,但对于申请人要求向其提供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产权证复印件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作出不公开处理。并于同日用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扣除春节等法定节假日,被申请人回复的程序(时效)合法。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还要求公开地某某业委会某某小区住宅分会的备案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事实上,“某某业委会某某小区住宅分会”早已更名为“某某业主委员会”,因此申请人所要求的以上两个备案信息实际为同一小区的备案信息。

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成立某某业委会某某小区住宅分会在解放碑街道办事处备案,业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的信息。成立某某小区业委会在解放碑街道办事处备案,业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的信息。”被申请人同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5年2月7日作出《答复书》,回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备案证明存根(复印件)已随本答复书一并邮寄,其他所申请资料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机关不得公开,先予告知。”并向申请人公开了《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存根》(备【2022】第1号)、《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统计结果公示》和《通告》。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答复书》、《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存根》(备【2022】第1号)、《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统计结果公示》、《通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5民终1*****号)、《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第九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规定,案涉小区属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某某小区业委会活动具有指导、监督、备案等法定职责,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成立某某业委会某某小区住宅分会的备案材料、成立某某小区业委会的备案材料及业主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产权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7日作出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针对某某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材料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了备案材料中的《业主委会备案证明存根》、《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统计结果公示》和《通告》;对于申请人要求向其提供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产权证复印件,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作不公开处理。被申请人的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及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之规定。

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成立地某某业委会某某小区住宅分会的备案材料及业主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产权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未公开该项内容或对此作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存在主要事实不清的情形。

三、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同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5年2月7日作出《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但存在主要事实不清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2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解街依复〔202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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