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6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2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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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67号

申请人:凡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 3月5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3月2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处罚决定》;2.建议被申请人重新评估并取消某某路段针对摩托车得禁令标志设置;3.请求被申请人出具在该路段设置禁令标志合法文件,公示告知等法律文书及设置摩托车禁令标志所产生得全部违法收入;4.退还罚款100元,赔偿因此次维权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损失。

申请人称:2025年3月3日15时52分,申请人驾驶渝D***** 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隧道驶出,在某某路等候红绿灯时,被两名交警张某、喻某拦截并告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记1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理由如下。

1.申请人全程按照导航驾驶,在骑行过程中并未看到任何禁令标志。申请人全程遵守交通规则,并没有违法行为,经观察发现,该路段摩托车禁令标志的设置方向与申请人骑行方向完全相反,正常行驶状态下根本无法及时注意到,这使得申请人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被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在此次事件中已尽到合理的驾驶注意义务,由于禁令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未能察觉,并非主观上故意违反交通规则,不应受到处罚。

2.某某路段地处市中心,人流车流密集,本就出行压力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但,在此处设置摩托车禁令标志,不仅限制了市民的出行方式,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他交通方式的负担。

3.申请人并未看到提前向社会公告设置此禁令标志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此路段设置禁令标志,属于违法设置,人为制造陷阱,在申请人被拦截时,另有多名骑手被拦截罚款,被申请人在此路段安排专人值守,结合不合理的禁令标志设置,让人怀疑存在趋利执法的可能。这种处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公众利益与出行,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私设禁令标志,坐地收罚款,可谓一本万利,损公肥私。 

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市民正常出行,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和处罚经过

2025年3月3日15时52分,申请人驾驶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某路某某隧道出口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七大队巡逻民警张某和喻某发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拟将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处罚前民警张某告知申请人隧道双向都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并指出禁令标志指示所在位置,告知申请人拟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并出具了《处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确认。当日15时52分,该违法记录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职责。

三、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

四、撤销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1.2025年3月3日15时52分,申请人驾驶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某立交驶入某某路某某隧道,由于某某路某某隧道禁止摩托车通行,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进入某某路某某隧道构成违法。

2.某某大桥是连接江北区、沙坪坝区、渝中区与九龙坡区的过江通道,全长7.8千米,2022年10月28日通车运营。运营期间,因部分项目还在施工建设,大桥主线(含某某隧道)双向全天24小时禁止行人、载货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行。主线正式通车前,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及主流媒体,对限行措施进行了广泛宣传。分别在某某大桥的分道处设置了交通标志,提示载货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提前择道行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整个处罚过程程序合法,裁量符合法律规定,建议维持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3日15时52分,申请人驾驶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某路某某隧道出口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七大队巡逻民警张某和喻某发现。民警现场告知申请人隧道双向都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并指出禁令标志指示所在位置,告知申请人拟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现场作出《处罚决定》并短信送达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确认。当日15时52分,被申请人将违法记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申请人于当日17时46分缴纳罚款。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某某大桥项目为快速路三纵线中重要组成部分,起于渝北区某某立交,由北向南,经江北区大石坝片区,跨越嘉陵江后,以隧道形式下穿渝中区,接入九龙坡区五台山立交。项目全长7.8公里,包含1座主桥、2条主线隧道(北侧红石路隧道、南侧红岩村隧道)、4座立交(某某立交、建新西路立交、红岩村立交、五台山立交)及1条接线隧道(某某隧道)。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于2022年10月27日在便民提示栏目发布《某某大桥主线将于10月28日10时正式开放交通 暂不开放行人通行》,其末段载明:由于部分工程仍处于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市民安全、降低疫情防控风险、确保车辆通行,大桥主线通车后暂不开放行人、非机动车、危化品运输车、摩托车通行,严禁车辆在通车路段停车拍照,同时不举办“踩桥活动”。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于2022年10月27日在今日重庆栏目发布《某某大桥主线今日通车 驾车从渝北到九龙坡最快仅需10分钟》,其倒数第二段载明:需要提醒的是,由于部分工程仍处于建设过程中,为确保市民安全和车辆通行,降低疫情防控风险,大桥主线通车后暂不开放行人、非机动车、危化品运输车、摩托车通行,不举办“踩桥”活动,并严禁车辆在通车路段停车拍照。此外,重庆日报、华龙网等主流媒体亦进行了相关报道。

再查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快速路三纵线北段与轨道交通五号线同轴共线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于2025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出具《某某大桥某某立交交安设施施工函》。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复印件、交通罚款支付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查询情况、现场禁令标志照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执法视频光盘1张、《某某大桥某某立交交安设施施工函》、《某某大桥主线将于10月28日10时正式开放交通 暂不开放行人通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打印件、《某某大桥主线今日通车 驾车从渝北到九龙坡最快仅需10分钟》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进行处罚的职权,行政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以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第二部分具体裁量基准“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6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罚款100元”的规定,本案中,某某大桥主线通车时主流媒体已对由于部分工程仍处于建设过程中,暂不开放行人、非机动车、危化品运输车、摩托车通行进行宣传,且某某隧道进出口均设置有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禁令标志,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某某隧道,在某某路某某隧道出口处被被申请人民警现场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符合裁量基准。申请人提出的禁令标志设置与骑行方向相反,未提前向社会公告禁令标志的相关信息与查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两名民警现场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民警告知了申请人拟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短信送达申请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和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应以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存在违法,因此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此外,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5年3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

2.驳回申请人提出“赔偿因此次维权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损失”的行政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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