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76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2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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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2025〕76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某,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姜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所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2025)第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2、将作出该《决定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申请人确实无法接受,具体说明如下:

就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黎某、马某某涉嫌犯罪,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理由居然是:“属于《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的情形”,建议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反映,对被申请人的理由申请人确实不能接受。

被申请人的逻辑是:既然申请人认为喻某律师涉嫌刑事犯罪,被申请人就不用管了,被申请人的逻辑显然是荒唐的。首先,申请人认为其中涉嫌刑事犯罪,但申请人对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其次,涉嫌不涉嫌刑事犯罪都不意味着其中就没有涉嫌行政违法的问题;再次,出了这种事,被申请人有责任把整个事件尽可能调查清楚。甚至《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渝司发(2018)28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也是这样规定的:“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五)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2025 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某、马某某的投诉材料。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决定书》,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经审查,申请人投诉事项系认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虚假诉讼罪。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的决定合法合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况某某诉控告人【(2024)渝0103民初3****号】案是虚假诉讼,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和况某某及代理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某、马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第三次控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辩状》、证据目录、《决定书》、邮寄单及邮寄物流信息、《况某某诉控告人【(2024)渝0103民初3****号】案是虚假诉讼,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和况某某及代理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黎某、马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第三次控告书》、马某身份证复印件、谭某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次控告证据目录,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3民初3****号)、《听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反映我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诉求。”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有处理当事人的投诉的职权,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二)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投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况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某、马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反映,并无不当。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二)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转给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2次以上不予受理决定的同一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给予重复答复。”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投诉材料,经审核后于2025年3月6日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请求:将作出该《决定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此项请求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2025)第3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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