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82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20**********,住址重庆市武隆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重庆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5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线下购买重庆某某分公司出售的食品,后认为该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问题,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
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具有处理投诉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争议性问题可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性案例77号。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
申请人反映该被举报人产品配料表中的薄脆榛子巧克力馅属于复合配料应当展开原始配料,被举报人未展开原始配料产品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委托方作为产品的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需要确保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具备使用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委托方作为生产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被举报人应当承担产品所构成的相关法律责任。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为国家强制性执行标准,预包装食品需要满足以上所有条款,并非满足其中一项即可。根据GB7718 4.1.3.1.3条规定需要遵循GB7718 4.1.3.1条规定,4.1.3.1条规定中明确规定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识具体名称,GB7718 4.1.2.1明确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薄脆榛子巧克力馅的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GB/T21270(食品馅料),GB7718 4.1.2.1条明确规定了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等效的名称。薄脆榛子巧克力馅并非GB/T21270(食品馅料)的等效名称,所以复合配料薄脆榛子巧克力馅不适用GB7718 4.1.3.1.3条规定。根据GB7718解读版第二十六条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第二项规定: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该款产品配料表中薄脆榛子巧克力馅复合配料不属于GB/T21270(食品馅料)的等效名称,不适用于GB7718 4.1.3.1.3条规定,薄脆榛子巧克力馅复合配料均应当展开原始配料。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对应的完整法律标准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被申请人以现场未发现为由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未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所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之后未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1份“某某巧克力慕斯蛋糕90g”。后申请人认为该涉案蛋糕配料中薄脆榛子巧克力馅属于复合配料,并未按照GB7718规定按比例依次展开,不符合GB7718要求,于2025年2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补偿1000元。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展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经被申请人查明,原料薄脆榛子巧克力馅执行标准有《GB/T19343-2016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且薄脆榛子巧克力馅在产品中的添加量为2%,小于食品总量的25%,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之规定,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举报事项不成立,于2025年2月26日经负责人批准后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3月4日通过12315系统反馈结果,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拍照、全国12315举报平台案件处理截图、案涉产品照片及购物小票、申请人《情况说明》、《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产品进销存台账、生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商《情况说明》、《成分表》、《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SP2024*****、XSP2024*****)、《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举报人住所地在渝中辖区,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1份“某某巧克力慕斯蛋糕90g”。后申请人认为该涉案蛋糕中薄脆榛子巧克力馅属于复合配料,并未按照GB7718规定按比例依次展开,不符合GB7718要求,于2025年2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补偿1000元。经被申请人查明,原料薄脆榛子巧克力馅执行标准有《GB/T19343-2016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且薄脆榛子巧克力馅在产品中的添加量为2%,小于食品总量的25%,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之规定,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以上事实,有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举报事项不成立,并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要求补偿1000元。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展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举报事项不成立,于2025年2月26日经负责人批准后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3月4日通过12315系统反馈结果,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重庆某某分公司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