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9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0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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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97号


申请人:向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雅兰国际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池建,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编号:LF5000**************关于向某某投诉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于2025年3月2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2日21时30分左右,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一群穿保安制服的人(大概十几个男士)一窝蜂的拥上来,抢夺摆在店门旁边的商品,只针对申请人4家抢夺,人行道上的摊贩都没有管。在抢之前没有任何沟通,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抢起就跑。抢夺过程中把一位老奶奶手弄淤青了。在要求出示证件和文件时候,带头的人让跟着去,在跟行路程中,这群人还推搡辱骂。在到达他们办事车辆时,领头人还要求申请人上车跟着去,申请人看着十几个穿制服的人,加上跟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为了自身人身安全,没有上车,眼看着车辆驶离(车牌:渝A*****,在公安局查询是租赁公司车辆)。事后马上打电话报警,警察出警带申请人回到公安局领取报警回执单,警察没有查看监控,说是城管抢的东西,让去找城管的上级被申请人解决问题。11月13日,申请人一早到公安局要求看监控,并请求保留备份此段视频。然后申请人去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指挥中心给城管队长打去电话,让申请人到城管办公室处理。城管办公室位于鲁祖庙花市,门头没有任何标志能证明是城管办事处。申请人害怕再次被推搡辱骂。拒绝到城管处处理。在申请人再三要求下,被申请人才安排人员接待记录,随便拿了一张纸,没有开任何记录仪器。只针对事情问了一遍。申请人问什么时候能得到回复,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说不确定。问了5遍什么时候能收到回复,被申请人说他只会上报,处理时间具体不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说是和区城管局共同管理的这个城管部门。下午申请人到达区城管局,区城管局工作人员称2023年11月底已经出了红头文件,全权授权街道管理城管事宜。11月14日上午申请人和其他受害者一起到达信访办告知事情原委,诉求城管赔礼道歉,返还物品,且赔付医药费。然14日申请人再次到被申请人求助处理此事,被申请人安排的和平办李某某接待。当申请人拿出拍摄的视频后,李某某说需要负责人毛某某接待。办公室保安致电毛某某,毛某某说全权交给城管的,他不负责,避而不见。12月左右去鲁祖庙把东西拿回来的,东西也有缺少。2025年1月几号,被申请人打来电话,问处理结果送至哪里,申请人明确表示,送到某某路*号,其间没有收到快递。在1月29日的时候,同行人鞠某某在其老家重庆市合川区某某镇某某村邮政收到快递,里面含一份对申请人的处理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异议,被申请人针对暴力执法不予管理,反而给公民乱栽赃莫须有的事情,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就以上所述事实,申请人有U盘1份,里面含21个文件(含图片17张,视频2个,录音2段)以上交给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恳请工作人员严查事实,秉公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编号LF5000**************关于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回复。经核实,该回复内容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信访部门提出“在某某路*号门口摆摊卖小商品,被执法部门扣留货物,现要求归还货物”的投诉信访。被申请人了解核实情况后,于2025年1月3日及时作出了《回复》的信访回复,并以特快专递形式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仅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应通过复查、复核程序解决。信访答复多为对信访事项的调查反馈或协调意见,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故本次信访回复件没有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也不涉及对其公民权益的实质处分,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对象。

综上,申请人的本次撤销信访回复的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建议复议机关做好解释协调工作,请申请人另行反映或协调解决。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重庆市信访办公室信访,反映“申请人、陈某某、时某某11月12日晚上9点过后在渝中区某某路*号门口摆摊卖小商品,被渝中区城管执法部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就强行用货车(渝A******、渝A*****)把我们的货物拖走辱骂伤人,要求渝中区政府对这种暴力执法进行查处并归还我们的货物”。同日,重庆市信访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和《查询码告知书》。《重庆市信访办公室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形式(来访)信访件编号:LF5000**************)载明承办单位为重庆市渝中区信访办、被申请人。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回复》、《告知书》、《查询码告知书》、2024年11月12日21时30分左右事发点监控录像;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信访办公室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形式(来访)信访件编号:LF5000**************)、《回复》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向重庆市信访办公室进行信访,《重庆市信访办公室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形式(来访)信访件编号:LF5000**************)载明承办单位为重庆市渝中区信访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回复》未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系被申请人核实2024年11月12日情况后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信访事项的回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此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2024年11月12日21时30分左右事发点监控录像,被申请人执法对象为坐在店门口右侧的女孩,而非申请人,故案涉《回复》没有为申请人创设权利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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