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69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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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69号

申请人:尹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编号为1500103002024****************的举报履行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3月3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编号为1500103002024****************的举报履行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举报了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广告问题,申请人与部门电话联系,部门说三个月会出调查结果,可是现在已经远超时限,迟迟不结案,申请人给他们打电话他们也故意不接电话,联系不到,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可是没有效果,申请人说明已经办理超时,要求进行结案,可是他们说让申请人行政复议,希望部门能让其履职,尽快办结案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适用大量违规极限词作出立案告知,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法定职责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应当以举报所涉领域实体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未规定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予以告知的义务,本案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告知举报处理结果之情形。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被举报人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层*号。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与被举报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作为购房方认购渝中区某某路*号**-*商品房房屋。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进行举报(编号:1500103002024****************),举报内容为:“该公司发布广告使用大量违规极限词,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宣传不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希望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展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现场检查照片,并对被举报人的某某营销负责人进行了询问。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将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发布的广告中有“最佳”“最高”“唯一”等涉嫌广告极限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回复内容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申请人收到该立案告知后,认为被申请人应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详情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品房认购协议》、《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目录》、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相关投诉资料、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记录截图、现场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及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决定立案,已经完成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而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前提是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涉及广告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无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并无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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