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114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20**********,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举报处理职责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9日收到,于2025年4月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举报处理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商家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及证据,举报内容为2025年2月8日申请人在某某平台某某店铺购买一款无糖麻饼,收到快递后查看商品标签,其产品标识无糖麻饼,但是该产品未按GB7718中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该产品售卖过程仍宣传无糖麻饼。然202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仍未告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申请人投诉举报函证据符合上述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是否立案的或不予立案职责,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律职责。若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做出了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那么请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继续审理确认其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8日,申请人在渝中区某某老火锅坊(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某某平台开设的某某店铺购买老号汤长发无糖麻饼1罐,支付22元。2025年2月19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提交举报,举报内容为案涉商品产品标识无糖麻饼,但是该产品未按GB7718中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该产品售卖过程仍宣传无糖麻饼。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核查期限。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代理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举报处理职责行为违法,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立案。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告知内容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我的举报”截图、案涉商品图片、某某订单记录截图、账单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及相关证据材料、《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举报,于2025年3月11日决定延长核查期限。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立案并于2025年3月31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故,在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