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12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1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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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127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编号:150010300202503**********)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5日收到,并于2025年4月1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通过被举报人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某某平台店铺“某某美妆优选”购买的“某某眼贴60枚”化妆品,存在无备案、标签不全、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小程序,向被申请人举报,请求查处、奖励、答复。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小程序答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调查,未发现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被举报人售卖的涉案产品标签为伪造,并无备案、标签标注不全、未履行进货查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三十五 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平面图应当容易辨别所有标注内容;无法清晰显示所有标注内容的,还应当提交局部放大图或者产品包装设计图……(四)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1.涉案产品标签虚假、无日期、全成分标注不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2.普通化妆品需备案,通过涉案产品标签备案号“国妆网备进字(浙)20200*****”查询备案,涉案产品与查询的备案图片名称等均不一致,涉案产品并无备案,伪造标签冒充合格产品。3.被举报人并未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查验标签及备案情况,未履行进货查验。

二、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证据,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未能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并对以上证据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申请人举报单附件中提交的实物照片、备案图片截图,可以看出涉案产品标签标注不全、标签与备案标签不一致,被申请人只需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图片的真实性及查询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对比,即可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立案。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图片及查询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对比,就不当证据使用,也未联系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还有没有证据提供来作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且举报单中申请人明确有收货视频,其并未向申请人提取视频证据,其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证据。

综上,被申请人并未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实物照片是否为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仅以“未发现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为由不予立案,并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证据,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未能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某某平台店铺“某某美妆优选”花费301.2元购买了化妆品“某某眼贴60枚”。后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销售无备案、无日期、标签不全的化妆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遂于2025年3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奖励、答复申请人,且被举报人辱骂申请人,请被申请人依法严惩。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到被举报人处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收集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现场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涉案商品;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完整提供了商品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台账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截图“某某贴膜”已依法完成备案手续。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提出其购买商品存在标签标注内容不完整、与备案信息不符的主张,因现场已无在售商品实物,无法通过实物比对确认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图片是否为被举报人实际销售产品。被申请人基于调查到的证据,认为尚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于2025年3月31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举报平台案件处理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账单详情、订单截图、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照片、《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某某国际贸易某某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进货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免疫证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举报人住所地在渝中辖区,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某某平台店铺“某某美妆优选”花费301.2元购买了化妆品“某某眼贴60枚”。后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销售无备案、无日期、标签不全的化妆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遂于2025年3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奖励、答复申请人,且被举报人辱骂申请人,请被申请人依法严惩。经被申请人调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涉案商品;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完整提供了商品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台账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截图“某某贴膜”已依法完成备案手续。因现场已无在售商品实物,无法通过实物比对确认举报人提供的商品图片是否为被举报人实际销售产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申请人购买的涉案商品存在标签标注内容不完整、与备案信息不符的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故被申请人认为尚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到被举报人处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收集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现场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尚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于2025年3月31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编号:150010300202503**********)。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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