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146号
申请人:任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某某公司渝中区某某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事项未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立案查处结果及对申请人发起奖励的法定职责违法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0日收到,并于2025年4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事项未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立案查处结果及对申请人发起奖励的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销售的餐具杯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己立案查处完毕”并未告知申请人立案查处结果,也未对申请人发起奖励,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和规定,同时违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系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包庇被举报企业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举报权、财产权等受到侵害。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某某马克杯7个,分别为不同颜色、不同规格。后申请人发现其中6件产品没有标注符合性声明,且没有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规定,遂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收集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进销存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被举报人属于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却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主管理制度,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立案决定,同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已立案调查。2025年4月3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反馈已立案查处完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立案查处结果及对申请人发起奖励的法定职责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查询、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支付记录截图、涉案产品照片、消费小票、《行政复议答复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涉案产品《检测报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举报人住所地在渝中辖区,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主体适格。
二、经查明,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马克杯没有标注符合性声明,且没有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规定,遂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被举报人属于工业产品销售单位,但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主管理制度,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遂作出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收集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进销存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立案决定,同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已立案调查。2025年4月3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反馈已立案查处完毕。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