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174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23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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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174号

申请人:罗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20**********,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重庆某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日收到,于2025年5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重新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3.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渝中市监处罚〔2025〕1*号)。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公示义务

二、程序违法:混淆投诉与举报处理程序

1.未书面告知不予立案决定

2.未区分投诉与举报性质

三、事实认定错误:未核查违法行为持续性

1.未核实“整改后无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2.未追溯生产环节违法问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责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在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某某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某手工零食的店”购买商品“某某手工~杏仁曲奇饼干~手工自制休闲零食内含10枚”,支付价款38元。2024年12月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投诉内容为其购买的上述商品收到货后发现没有任何标签标识,明显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之规定,要求对其投诉依法调解,举报依法立案查处。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销售记录,被举报人在某某平台共销售2单,订单号分别为:P75021129********、P75004821********。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反馈,反馈内容为:“经查,商家拒绝协商,建议其走其他途径解决。我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已将相关情况告知投诉人。”

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渝中市监处罚〔2025〕1*号),对被举报人销售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糕点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举报内容为其购买的“某某手工~杏仁曲奇饼干~手工自制休闲零食内含10枚”,收到货后发现产品没有任何标签标识,明显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之规定,要求举报依法立案查处。2025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针对当事人的举报内容,我局已于2025年1月份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渝渝中市监处罚〔2025〕1*号,处罚后商家立即终止了该违法行为直至现在。针对同一举报内容,我局不再重复立案,已将调查情况回复举报人。”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订单详情截图、快递单及快递查询情况截图、案涉商品照片、《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时间线截图、某某平台关店及销售订单截图、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住所地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已依法予以核查,并于2025年1月16日向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提出的举报系针对被举报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三、2025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2025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8日就申请人举报重庆某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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