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05号
申请人:高某,女,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20**********,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就其举报重庆某某公司所作不予立案决定(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8日收到,于2025年5月2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在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拍摄写真,拍摄前在微信咨询被举报人客服,咨询的时候被举报人客服明确表示对拍摄效果不满意可以重新拍摄。后续选片的时候客服也明确表示修图修到满意为止,2025年4月19日发来最终照片,申请人对其中几张照片不满意,被举报人修图无法修到满意效果,最后直接说申请人要的效果修不了,后续微信联系客服要求按前期承诺重新拍摄,客服也不理人、玩失踪,拒绝提供后续服务。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聊天记录证据充分。后在12315小程序向被申请人举报并充分上传证据要求调查被举报人合法性且退款,后续在小程序查到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以双方有相关约定,签订合同有告知,故不予立案。实际申请人与被举报人签订的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条为无效条款,且被举报人微信承诺为有效承诺却不予履行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核实具体情况,仅凭被举报人一面之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并未向申请人短信或电话告知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4日,申请人与被举报人签订写真预订合同,预付定金399元。2025年4月5日,申请人进行选片,并与被举报人约定了基本修片效果。2025年4月23日,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遂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预订合同、摄影选片单等证据材料,被举报人向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表示愿意按照约定完成服务,与申请人继续沟通修图事宜。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双方有相关约定,签订合同有告知,故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电子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预订合同、《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目录》、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详细页截图、现场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预订合同、摄影选片单、《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住所地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调取了申请人与被举报人签订的预订合同、摄影选片单等证据材料,结合聊天记录与被举报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被举报人愿意按照约定完成服务,与申请人继续沟通修图事宜。申请人举报的情况实质系合同纠纷,故被申请人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2025年4月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就申请人举报重庆某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