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209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0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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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09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申请人的退休申报所作《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于2025年5月2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审批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1985年参加工作,当时处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存在集资工这种用工形式。在工作期间,申请人履行了工作职责,为单位发展作出了贡献。集资工虽然在当时的用工机制上有一定特殊性,但其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得到单位认可,且这种工作模式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被接受和承认,理应在养老保障方面给予一定的认可和体现。将申请人作为集资工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对申请人工作贡献的合理补偿。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

2025年5月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申请正常退休,区社保中心及被申请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重点审核申请人的下列事实,并作出如下认定:

申请人出生日期19**年**月;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1993年3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2年3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

确认申请人退休时间:2025年5月,待遇支付时间:2025年6月。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缴费年限的认定无误。

经对申请人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未见申请人提供的档案材料中存在1985年9月经县(市)以上劳动部门审核同意的招录其为合川某某织绸厂职工的录取通知书。故,不能确认申请人1985年9月至1995年11月在合川某某织绸厂的工作经历为连续工龄,进而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2年3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无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原始档案材料及相关材料,认定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准确无误,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85年8月,申请人参加合川县某某丝绸厂招工考试。次月,申请人成为该厂集资职工。1993年3月,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开始参保缴费。2025年5月7日,申请人向七星岗街道社保所提交《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申请城保正常退休,七星岗街道社保所于同日决定受理。2025年5月19日,经区社保中心审核后,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认定申请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93-03”。申请人对《审批表》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辩书》《证据目录》《审批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合川县某某丝绸厂招工登记表、证明、合川某某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职工花名册登记表、合川某某织绸厂职工工资花名册、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工作证、《关于对合川市某某织绸厂予以解散的批复》、《关于注销合川市某某织绸厂执照的公告》《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对原合川某某织绸厂自行解散时未签订解除职工劳动用工手续情况说明的函》、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申请进行审批,主体适格。

二、本案争议焦点为1986年9月至1993年2月是否应计算为申请人的连续工龄。根据《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第二十条“实行本规定前按照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和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后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之规定,视为缴费年限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实行该规定前按照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另一种是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该规定于199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申请人于1985年9月成为合川县某某丝绸厂集资职工,根据当时有效的《四川省劳动局关于试行招工全面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劳发(80)297号)“五、择优录取,量才分工。……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由招收单位报经县(市)以上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本人录取通知书……”之规定,被申请人经审核未见申请人的档案材料中存在1985年9月经县(市)以上劳动部门审核同意招录申请人为合川县某某丝绸厂职工的录取通知书。在1993年3月之前,申请人既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亦无相关证据佐证其属于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固定职工,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并无不当。

三、2025年5月7日,七星岗街道社保所决定受理申请人的退休申报。2025年5月19日,经区社保中心审核后,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的程序符合《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申请人的退休申报所作《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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