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19号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支队长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收到,经审查,于2025年5月30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5年5月11日18时27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渝A*****的摩托车经过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转盘被一名交警和一名辅警叫停,以故意遮挡牌照为由,被处以罚款200元并扣9分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交警认定事实存在错误。申请人摩托车尾箱悬挂葫芦装饰物(保平安)离车牌照有一段距离,并未故意遮挡车牌。且当时只有一名交警和一名辅警,交警在开具罚单时并未向申请人出示证件,故而处罚缺少公正性。申请人没有引起任何交通事故或者危险情况,对于处罚金额和扣分的认定并未得到合理解释。根据申请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了解,处罚金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后果进行合理的评定而并非一刀切的方式,故申请人未在交警开具的罚单上签字。申请人为了正常驾驶,已在交管12123上缴纳罚款。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和评定,保障申请人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和执法经过
2025年5月11日17时44分,申请人驾驶渝A*****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转盘实施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五大队民警查获,民警根据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申请人记9分并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处罚前民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出具了编号为50030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电子送达),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处罚结束后,民警要求申请人立即改正遮挡号牌的行为。2025年5月11日该违法行为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六条。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职责。
三、本次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四、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辩称本次违法系交警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摩托车尾箱悬挂葫芦装饰物,离车牌有一段距离,并未故意遮挡号牌,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号牌需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从现场执法视频反映,申请人驾驶渝A*****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转盘路段时,摩托车尾部悬挂了两条装饰物遮挡住了号牌字母,导致其号牌渝A*****无法完整查看。
驾驶员驾驶车辆前,应该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车辆行驶证状态、车牌等情况,进行检查无误后,确保各项安全性能安全,车辆状态正常,车牌清晰完整,方能上道路行驶。随着电子警察的增多,各种为躲避电子警察抓拍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数量也随之上升,遮挡号牌的手段也不再局限于光盘、毛巾、纸片等小物件。本案中,申请人故意用悬挂的装饰物遮挡号牌,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导致道路交通视频管理和路面执勤民警均无法完整识别该摩托车号牌。如果该摩托车在路面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将无法通过视频及时查处、纠正,这不仅增加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安全风险,也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
针对申请人提出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问题。视频显示,执法民警着装规范,戴白色大檐帽,随身佩戴对讲机、执法记录仪、警用肩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相关规定,警察在身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的情况下执法时,不需要出示警官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整个处罚过程做到了程序合法,裁量符合法律规定,建议维持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1日17时44分许,申请人驾驶渝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转盘路段时,被申请人五大队民警(该民警身着制式警服和警用反光背心,佩戴警帽、警号、警衔、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发现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尾部悬挂了两条装饰物(葫芦)遮挡住了号牌字母,导致其号牌渝A*****无法完整查看。被申请人五大队民警根据申请人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9分。处罚前民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等权利。而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上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将该违法行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同日18时27分,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缴纳罚款。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渝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交管12123处理历史截图、执法民警照片、渝A*****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记录详细信息截图、申请人遮挡摩托车号牌的照片、现场执法视频(光盘1张)、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交警在辖区内执勤执法中发现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执法视频可以证实,申请人驾驶渝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转盘路段时,其摩托车尾部悬挂了两条装饰物(葫芦)遮挡了号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9分,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三、本案中,被申请人处罚前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程序送达了申请人,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违法行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符合《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的问题。本案中,执法民警身着制式警服和警用反光背心,佩戴警帽、警号、警衔、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已经直观的向申请人展示了执法主体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其未出示证件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5年5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