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24号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批》)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7日收悉,于2025年6月4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并于2025年8月28日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退休审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6年入职重庆市某某商店(化龙桥街道工业)从事销售工作,工作一年后调入重庆市某甲商店(化龙桥街道工业)任职经理,一直工作到1992年4月才去重庆市某乙公司零担分公司(11队)工作。申请人于1994年应聘到重庆市某丙分理处,2006年到某丁公司工作至今。申请人办理退休认定工龄时,被申请人只认定了1994年后的工龄,对申请人1986年至1994年的工龄没有认定,申请人对此认定不服。因之前的档案遗失,无法证明,现申请人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找到了1987年重庆市沙坪坝区化龙桥街道任命申请人为重庆市某某商店经理的任命书以及1990年化龙桥街道任命申请人为重庆市某甲商店经理的任命书,一次来证明申请人的工龄,现申请对工龄重新认定。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
2025年3月,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特殊工种退休,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及被申请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重点审核申请人的下列事实,并作出如下认定:申请人出生日期1970年2月;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1994年5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0年11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确认申请人退休时间:2025年3月,待遇支付时间:2025年4月。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缴费年限的认定无误
经对申请人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未见申请人提供的档案材料中存在1986年经县(市)以上劳动部门审核同意的招录为重庆市某某商店职工录取通知书,也未见其离开该商店的证明;未见街道调动申请人去重庆市某某商店的调动材料,及离开该商店的证明材料;同样无进出重庆市某乙公司零担分公司的符合国家认定连续工龄的原始档案材料。故,不能确认申请人1986年至1993年2月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进而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实际缴费情况认定申请人缴费年限30年11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无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原始档案材料及其期间相关材料,认定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准确无误,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30 日,申请人经县(市)以上劳动部门审核同意,招录到重庆某丁信用社工作,于2000年3月从重庆某某支行(原重庆市某某支行)离职。2006年6月,申请人到某戊公司下属某己公司的某庚公司工作至退休。2025年2月,申请人年满55周岁。2025年3月3日,某庚公司将申请人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情况进行公示。2025年3月17日,申请人向社保经办机构(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出城保提前退休申请(特殊工种)。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2025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5年4月11日至4月17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退休审批》,该《退休审批》载明“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1994-05,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0年11月,视同缴费年限:0年0月,实际缴费年限30年11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16年10月;特殊工种名称:汽车驾驶员;特殊工种类别:特繁”。申请人对《退休审批》不服,认为其实际工作的时间1986年起至1994年4月的工龄因档案遗失无法证明,现已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找到了相关档案,因此该段工作时间应该认定工龄,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审批》、《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重庆沙坪坝区化龙桥某某商店)、《企业法人重新登记注册申请报告》(重庆某某商店)、《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化龙桥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重庆某某商店《主要专职人员名单》、《对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处罚决定》(重工商渝中(1996)企处字第794号)、《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退休证》、《复议意见》、《行政复议答辩书》、《证据清单》、《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拟办特殊工种退休公示》(某庚公司)、《重庆市集体单位在城市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1994.6.30)、《集体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录取通知书》(集录(94-08)号)、《离职证明》、《某丁公司职工工资异动档案》、《某某公司职工履历表》、《某某公司职工工种确认表》(填报时间:2010.6.24)、《某某公司职工工种或工资调整审批表》6张(填报时间:2011.7.1/2013.1.26/2013.12.12/2015.2.22/2016.1.26/2017.1.27)、《某某公司职工工种、工资登记表》3张(填表时间:2019.7.12/2021.2.1/2023.3.1)《拟办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公示》(被申请人)、《关于延长李某退休审核审批期限的通知》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159号)“从2008年7月1日起将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核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审批权限下放后,特殊工种退休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审核,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之规定,就申请人办理退休相关事宜,被申请人具有进行审批的法定职权,其作出《退休审批》主体适格。
二、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987年5月13日的《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内容为:申请人任命为重庆沙坪坝区化龙桥某某化工商店负责人,职务是经理。证明单位为:化龙桥街道办事处。1990年3月15日《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内容为:申请人任命为某某商店负责人,职务是经理。1990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内容为企业法人名称重庆沙坪坝区某辛经营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李某系无业人员属实,且有单位盖章(现有材料无法看清单位名称),主管部门为化龙桥街道办事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上清寺街道。1992年3月19日,由重庆某某商店盖章的《企业法人工信登记注册申请报告》,内容为:重庆某某商店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重庆沙坪坝区某辛经营部。通过上述多份材料,可以看出申请人曾任多家企业的单位负责人,无其他证据证实申请人具体的工作单位及工作年限,且上述材料的证明内容存在部分矛盾。其中化龙桥街道办事处盖章的证明材料与1990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载明的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地为上清寺街道办且系无业人员相互矛盾。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处罚决定书》,载明的重庆沙坪坝区某辛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为尹某某,也不是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所述的自1986年入职重庆市某某商店从事销售,一年后调任重庆市某某商店任职经理,一直工作至1992年4月这一事实。同时,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中无其在重庆市某乙公司零担分公司(11队)工作的证据,故该期间的工作履历无法证实。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7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渝人社函〔2024〕290号“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占用劳动计划指标或干部录用指标,经县以上(含县)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干部或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办理了招工(收)录用手续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之规定,可知,需经县以上(含县)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干部或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才符合连续计算工龄的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所举示的证据无法核实其所称1986年至1993年2月期间的实际工作年限,也不符合应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第二十条“实行本规定前按照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和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后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连续计算缴费年限)”的规定,自1994年5月起至退休时间2025年3月计算申请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30年11月,并无不当。
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六条规定:“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含公示、请示上级机关明确相关政策等所需时间”。本案中,《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显示,某己公司为申请人申报退休业务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关于延长李某退休审核审批期限的通知》并送达某戊公司,并经公示后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退休审批》,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4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