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270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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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70号

申请人:廖某某,男,苗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姜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2025)第18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0日收悉,于2025年6月27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8月26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决定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撤销《决定书》,重新履行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作出处罚;3.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执法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按律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该《决定书》违反《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四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的规定。律师法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信后,错误地运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违反了《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其理由是申请人2025年5月26日的投诉内容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申请人2024年9月23日的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过调查作出了处理,形成了(2024)196号文件。主要是针对何某某律师的违法处理,没有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处理问题。而被申请人(2024)196号文件的形成,同时证明了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疏于管理所导致的后果。文件下达后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以为戒,反而以申请人为仇,不落实(2024)196号文件精神,违反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申请人(2024)196号文件认定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某某违法执业有过错并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失;一是原先律师代理费的损失,二是原先诉讼费的损失,三是法院公告费的损失。申请人于2025年4月12日按照被申请人(2024)196号文件精神给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递上赔偿申请书。在律所负责人吴某某的办公室,对申请人不理不睬,不愿赔偿。事后,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再次投诉。5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申请人,投诉材料收到,但不会受理,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直到6月12日收到《决定书》,投诉材料并没有退回。在投诉信中申请人已经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到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某某办公室被坐冷板凳的情况,硬着头皮将退赔申请书的内容告诉了吴某某,后将申请书放在办公桌上就离开了。但是《决定书》中仍然要求申请人同律所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这是“支瞎子跳崖”。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第一次向被申请人投诉后,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某某收到投诉信息后,有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为违法律师何某某开脱责任,并得到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认可。后来要求申请人到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交换意见,在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吴某某提出要求,要申请人撤诉,使何某某律师违法不受处分,不留人身痕迹,申请人没有同意撤诉,后来又多次打电话,要求到申请人家里,到医院交换意见,申请人拒绝了。这些情况在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约谈申请人时得到了证实。由于申请人拒绝撤诉,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延长受理时限,形成了(2024)第196号文件。文件下达后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不执行文件精神。吴某某对申请人说,当时要申请人撤诉,所里(律师本人)负责赔偿所有损失费用,申请人不同意,现在要求赔偿要申请人找何律师。因此,才有第二次投诉,也可以从2025年5月26日的投诉与2024年9月23日投诉找出因果关系,没有被申请人(2024)第196号文件的认定,申请人没有依据找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不执行被申请人(2024)第196号文件的认定作出赔偿,申请人才于2025年5月26日进行第二次投诉。这就是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有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应对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应该重新调查,老账新账一起核查,并按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作出应有的处罚。但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拒绝受理。另外,在《决定书》最后一段,有违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申请人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是对《决定书》不服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开脱责任,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按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重庆隽林律师事务所(原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某所)的投诉材料。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决定书》,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经审查,申请人投诉事项系要求律所解除合同、退费、赔偿损失等。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的决定合法合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申请人在投诉信中描述了其依据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的《关于廖某某投诉重庆某某事务所何某某律师的回复》((2024)第196号)到某某所(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找律所负责人吴某某退赔的经过,主要诉求为要求解除合同、退赔等。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系要求律所解除合同、退费、赔偿损失等,系申请人与某某所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否应当解除合同、退费赔偿损失及具体金额等事项应由司法机关作出认定,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决定书》邮寄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并建议申请人与律所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同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提出的投诉已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关于廖某某投诉重庆某某事务所何某某律师的回复》((2024)第196号)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决定书》及邮寄轨迹、投诉信、《关于廖某某投诉重庆某某事务所何某某律师的回复》((2024)第196号)、退赔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证据目录清单》、重庆市律师业务管理系统截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渝01**民初29***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渝01**民初29***号、司法拘留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投诉材料邮寄封面及挂号信单号查询记录(XA3635********)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反映我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诉求”之规定,某某所的注册地在渝中区,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处理案涉投诉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从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信可以看出,其主要诉求为要求某某所解除合同、退赔等内容,此类诉求实质为申请人与某某所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范围。对于民事争议的解决,申请人可以与某某所协商,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回复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2025)第18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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