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330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1-1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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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30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雅兰国际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池建,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王某某、柯某、谢某某、戚某某、邹某某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8月4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的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按照12345平台上被申请人的多次回复建议,通过邮局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王某某、柯某、谢某某、戚某某、邹某某的申请书》:作为某某广场某某小区**-**的业主和某某广场某某小区业主代表,曾将某某广场某某小区20%业主联名申请等书面材料提交给城建科,申请罢免存在 “不及时维修三部电梯”“造谣诬蔑第一任、第二任某某广场业委会某某小区住宅分会主任” 问题的该住宅分会所有业委会成员,解放碑街道办事处把申请交给某某广场业委会某某小区住宅分会处理,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组织业主投票。按照12345问政平台解放碑街道办事处给申请人的多次回复建议,接受某某广场业主建议,申请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王某某、柯某、谢某某、戚某某、邹某某业委会成员,如果某某小区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组织业主投票,建议解放碑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组织业主投票。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申请书》所述内容不属实,被申请人并未收到提交的相关联名申请。《申请书》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邮寄了《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王某某、柯某、谢某某、戚某某、邹某某业委会成员的申请书》,以及曾经把20%某某广场某某小区联名业主申请的书面材料交给被申请人城建科。被申请人经仔细查找,确认仅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王某某、柯某、谢某某、戚某某、邹某某的申请书》,以及其他与罢免事宜无关的材料。《申请书》上只有申请人“赵某某”一个人的签字,并无20%某某广场某某小区联名业主申请的书面材料。另外,被申请人于6月20日在网上“民呼我为”收到申请人的相同事项的投诉,已于6月23日在网上进行了回复和答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之规定,20%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对业委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业委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罢免的决定。被申请人认为,由于没有收到20%业主申请罢免的联名申请等书面材料,申请人一个人的申请无法启动法定程序,对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回复并于6月23日办结。

综上,申请人并没有提交20%业主联名罢免申请书,其也没有邮寄申请被申请人履职的申请书,故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不成立;另一方面,针对其网上相关投诉,被申请人也在法定期限内已作出答复,对于申请人的网上投诉回复,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其申请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王某某、柯某、谢某某、戚某某、邹某某业委会成员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同时,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民呼我为”网络渠道提交了《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王某某、柯某、谢某某、戚某某、邹某某业委会成员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在该平台办结并回复申请人,告知其 “某某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于 2022 年换届选举成功”,同时明确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微博界面截图、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3民初2****号)截图(部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渝05民终3***号)截图(部分)、12626********号邮政交寄单(收据)及邮件轨迹查询单、《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王某某、柯某、谢某某、戚某某、邹某某业委会成员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座机63826691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来信来访登记》(2012年3月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渝检五分民监〔2019〕50850*****号)、信件查询截图、《再审申请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5民终4***号)、《信息公开申请函》、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渝检五分民监〔2019〕50850******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渝05行终1**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渝0113行初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渝行申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渝府信访复核字〔2012〕1**号)、《公告》(2019年11月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中止审查决定书》(渝检五分民监〔2019〕508500*****号)、《民事起诉状》、《行政诉讼起诉状》、《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书》(渝公(治)集不许字[2003]第**号)、垫付大修基金、《改造入户大厅等事项征询业主意见表》((2011)某某业委第0**号)、《申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行政起诉状》、《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的申请》(201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状》、网上投诉截屏、网上答复截屏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第九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之规定,案涉小区属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的申请进行回复,主体适格。

二、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王某某、柯某、谢某某、戚某某、邹某某业委会成员,并于同日通过“民呼我为”网络渠道提交了相同的履职申请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在 “民呼我为” 网络平台答复申请人,告知其 “罢免决定应由业主大会作出”,该答复符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已经依法答复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王某某、柯某、谢某某、戚某某、邹某某业委会成员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同时,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民呼我为”网络渠道提交了《罢免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王某某、柯某、谢某某、戚某某、邹某某业委会成员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在平台上办结并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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