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89号
申请人:彭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原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支队长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收悉,经补正,于2025年9月26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5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5年3月24日-3月27日间,申请人家人驾驶渝A******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往某某路口连续四次因违反禁令标志同一事项被处罚,申请人对这4个处罚行为不服,申请撤销这4个处罚,也专门去被申请人处沟通过,但被申请人态度强势,只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理由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同一事项,不通知情况下连续多次处罚。申请人名下渝A******在2025年3月24日-3月27日期间就违反禁令标志事件,作了四次处罚,3月28号才收到短信说违章,如被申请人能及时通知,就不会有后面同一事项的违章。
二、处罚不公平公正。此路段很多车辆都是违反禁令标志送小孩上学,为什么有的是短信提醒未作处罚(从小孩同学家长处得知),申请人车辆就处罚四次。以上两点申请人认为违反了行政法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即合理行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合理行政的比例原则,行政手段应当适量、均衡,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公平公正要求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行为给予相同处理。
三、该路段以前可左转,上放学期间很多车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在此路口左转,因前面掉头路段很容易堵车,送小孩就存在迟到,之前因为修地铁10号线调整了禁止左转,现10号线已完工许久,是否调整到之前状态,如被申请人不公开征询意见随意调整,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之规定,调整区域交通通行线路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被申请人对此路段的行驶改变未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之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这一行政行为作出附带性审查及给出依法行政的建议措施。
四、被申请人未从群众实际需求与现场情况出发,前面大礼堂掉头处太堵车,很多旅游大巴还有公交车站造成严重拥堵,而那里高峰期长期并无交警指挥交通,建议恢复原有的交通线路,如果担心左转后堵车,可在此处早晚高峰段增加交警疏导。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及2025年3月24、26、27日的处罚行为违反合理行政的原则,该路段调整后的禁止左转未公开征求意见,不具备法律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和处罚经过
2025年3月25日15时28分,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汽车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某某路口往上清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违法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2025年3月28日该违法记录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2025年6月18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自助处理。自助处理该行政处罚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及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元行政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第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职责。
三、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四、撤销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以同一事项不通知的情况下连续多次处罚、处罚不公平公正为由要求撤销处罚。
某某路某某路口为T型路口,一直以来均禁止车辆左转,往某某方向车辆应由前方匝道掉头,右转进入某某。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2月27日,因轨道10号线大礼堂站占道施工,导致车辆无法在前面的大礼堂信访办匝道掉头,按照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期间临时允许某某路至某某的车辆左转。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调整已向社会发布公告。施工结束后,某某路沿线道路恢复至施工前交通组织形式,并未对某某路交通组织进行调整。申请人的描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某某路某某路口往上清寺方向地面为直行箭头,前方信号灯上设置有禁止左转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十九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第八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2025年3月24日,号牌为渝A******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某某路某某路口往上清寺方向时,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电子设备抓拍,同年3月25日,3月26日,3月27日连续4日该车在此路口违反禁令标志左转弯。车辆所有人于3月28日收到违法处理通知短信,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故申请人所称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2025年3月25日15时28分,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汽车在某某路某某路口往上清寺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整个处罚过程程序合法,裁量符合法律规定。建议维持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渝A******小型新能源汽车所有人。2025年3月25日15时28分,渝A******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某某路某某路口往上清寺路段时,在直行车道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进行左转,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通过抓拍图片无法辨别何人驾驶车辆。违法行为发生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向渝A******小型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申请人)发送了违法处理通知。2025年6月18日,申请人登录本人实名注册的“交管1212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处理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系统自动生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5003***********),记载了违法车辆信息、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地点、处罚内容等,并告知如需纸质处罚决定书,请持驾驶证至处罚机关领取。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在“交管12123”处理违法行为时页面上有陈述和申辩选项,选项内可以选择陈述和申辩原因,并描述具体内容,还可上传图片,并有蓝色字体提示“如对违法无异议,无需申请陈述和申辩,请直接处理。”点击处理并缴款后,会弹出业务须知栏,载明“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您对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请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不要使用本平台处理。如您在处理之前需要查询处罚依据,可向我市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民警咨询了解”“通过本平台处理交通违法后,如需要处罚决定书,用户可持身份证、驾驶证至我市交巡警违法处理窗口打印;如需要罚款票据,可在‘重庆市财政局官网-办事服务-非税收入-财政电子票据查验’界面输入‘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码查询和下载相应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如果对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作出本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需要在业务须知栏点击阅读并同意后才能进行交通违法处理及罚款缴纳。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由原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更名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3日在官网发布《轨道交通10号线二期大礼堂站至曾家岩站区间施工 部分路段将采取交通限制措施 持续至明年2月》,载明“8月7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发布关于轨道交通10号线二期大礼堂至曾家岩站区间隧道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管理通告,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每日7时30分至20时,将对部分道路实施限制通行措施。3条道路限行.....施工期间可这样绕行.....公交站点及运行线路有调整.....确需进入限行路段可备案.....。施工期间,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管理措施,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出行方式和行驶路径,自觉服从交巡警的指挥,严格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其中在绕行线路中提到允许某某路至某某的车辆左转。此外,华龙网、上游新闻等主流媒体亦发布了相关报道。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5003***********)、短信截图(号码:121******)、《行政复议补正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回复意见》、《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处罚决定》、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截图、违法照片、发送短信详细信息截图、现场视频、《关于更名说明的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轨道交通10号线二期大礼堂站至曾家岩站区间施工 部分路段将采取交通限制措施 持续至明年2月》、新闻查询截图、“交管12123”违法处理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作出《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某某路某某路口设置有信号灯,往上清寺方向地面所划标线为直行箭头,前方信号灯上设置有禁止左转标志,本案中,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违法照片可以确认,2025年3月25日15时28分,渝A******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某某路某某路口往上清寺路段时,在直行车道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进行左转,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处罚,但是违法照片并不能辨认违法驾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之规定,本案中确定驾驶人的途径,可以来自监控记录本身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也可以来自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收到短信通知后的确认。“交管12123”是公安部官方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唯一手机客户端应用程序(手机APP)。使用该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可以自助处理本人和绑定的非本人名下机动车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本案中,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能够确认违法车辆为渝A******小型新能源汽车,但并不能辨别驾驶人员,被申请人审核后通过短信向渝A******小型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申请人)发送违法通知信息告知其及时处理违法,申请人登陆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的“交管12123”账号自行处理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在其处理完后,系统即自动生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记载违法车辆信息、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地点、处罚内容等。被申请人将车辆违法信息通知了车辆所有人(申请人),申请人自行登陆“交管12123”接受处理的行为应视为车辆所有人接到违法信息通知后,对违法驾驶人的确认,被申请人处罚对象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第一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获取交通技术监控抓拍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资料后,经审核,于2025年3月28日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用短信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十八条“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和上述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本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对路段的行驶改变未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这一行政行为作出附带性审查及给出依法行政的建议措施。本机关认为,轨道交通10号线二期大礼堂站至曾家岩站区间施工期间(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每日7时30分至20时)允许某某路至某某的车辆左转,系施工期间的临时通行措施,此前已经通过各大主流媒体广泛发布。被申请人在施工结束后恢复原通行措施,并未调整该路段交通通行线路。此外,申请人理解的“路段的行驶改变”不属于《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调整的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原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