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398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2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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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98号

申请人:罗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5〕56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30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9月22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未予公开内容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重庆某某项目位于渝中区某某街**号**层,其建设时间较早,重庆某甲公司于1997年通过出让取得该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该项目被纳入旧城改造计划,由重庆市政府、渝中区政府牵头进行改造。2016年后,杭州某某集团取得重庆某某传统风貌区项目的开发权,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并对外宣传为销售作铺垫。后重庆某乙公司取得该项目部分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地产权证》(合同未注明证号),并通过公司员工王某对外售卖。售房过程中,重庆某乙公司以委托运营定期返租作为宣传,收取上百户业主购房款并开具发票。

现因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答复书》,未依法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应区分处理项目最初建设的备案文件以及改建产生的备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事项均属于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职责应予公开的文件。

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前置文件”。首先,被申请人未明确具体存在哪些信息。明确信息是否存在是重要的答复内容,被申请人既未说明哪些信息实际存在、哪些不存在,也未告知不存在信息的原因。对上述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区分,直接以“属于城乡建设档案内容”替代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公开内容。最后,结合该项目改建时间,项目改建产生的文件并未达到移交期限,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最初建设的备案文件以及改建产生的备案文件,未依法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前置文件:1.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人防审批文件;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4.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工程明细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2、4、5、7、12”,被申请人既未答复也未公开。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建依复〔2025〕233号)“建议向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了解获取”,被申请人应对上述文件作出明确答复,若确实存在上述文件的应依法公开。

申请人购买了案涉项目商品房后,却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遭遇诸多问题。案涉项目存在违法售后返租、分割拆零销售、虚假宣传等一系列乱象,使得申请人在内的数百户业主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申请人为全面了解项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只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项目的关键行政文件信息,以此来判断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但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阻碍了申请人对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迫使申请人不得不通过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另外,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目的不仅在于恳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更期望借助司法调解及协调机制,推动职能部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展开有效对话,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妥善协商。在此,申请人恳切希望区政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促成双方的沟通与协商,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备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二、《答复书》内容及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1.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第1类内容“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在《答复书》里面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

2.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第2类内容“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前置文件”、“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总建筑面积等信息)”、“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单位合同”、“竣工测量报告”、“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城乡建设档案内容,可以依法依规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

3.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第3类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该信息,已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其该企业开发资质已于2014年注销,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于7月11日向其公开了该信息。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其向市住建委申请公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于7月11日向其公开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等信息。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拨付情况”,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该信息,已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其该信息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

4.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第4类内容“重庆某某菜市场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

5.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第5类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所涉及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该信息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5年7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内容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6日,申请人杨某、罗某及案外人彭国忠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1申请内容为:“涉及重庆某某菜市场项目,地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街**号**层,申请公开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工程明细表。2.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人防审批文件;(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4)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申请表2申请公开:“1.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包括(如有):(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立项批复;(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4)招标代理合同;(5)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6)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7)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8)评标报告;(9)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10)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1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4)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5)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7)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申请表3申请公开:“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2)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3)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5)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6)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7)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程签证单);(8)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2.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申请表4申请公开:“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4)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消防验收意见书;(6)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9)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包括:(1)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书:(2)全套审查的施工图纸;(3)施工组织设计;(4)监理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承诺书;(6)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7)施工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8)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9)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10)工程总承包合同;(11)监理单位合同;(12)建设工程质量交底告知书。”

202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申请人罗某、杨某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及邮件轨迹、《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某某菜市场项目运营协议》、《摊位(商铺)租赁协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建依复〔2025〕233号)、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录像光盘、委托代理手续、《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202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罗某、杨某及案外人彭国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答复书》中的事实认定

(一)关于“第1类内容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事项的回复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表1中“人防审批文件”、表3中“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表4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非被申请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中制作、获取、保存的信息,不属于应由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同时告知其理由及公开主体,内容适当。

(二)关于“第2类内容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房屋家住工程竣工验收及前置文件、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总建筑面积等信息)、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单位合同、竣工测量报告、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申请事项的回复内容问题

被申请人关于第2类事项的回复仅列举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部分内容,并未完全列举,未列举的事项包括:表1第(2)项:“……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人防审批文件;(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4)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和表4第(2)项中的“(2)全套审查的施工图纸;(4)监理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承诺书;(7)施工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12)建设工程质量交底告知书”,上述事项是否属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以及是否应由被申请人公开未进行回复,属于遗漏回复事项。

同时,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和《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之规定,具体联系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档案室。但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称案涉工程改建部分未到移交期限,而被申请人对上述内容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项答复内容证据不足。

(三)关于第3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及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拨付情况”申请事项回复的内容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一级资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转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二、三级资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被申请人仅回复:“该公司1995年4月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其开发资质已于2014年注销”,但未提供经哪个部门批准具有几级开发资质及开发资质注销的公告,故被申请人对该项内容的回复证据不足。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之规定,案涉商品房预售许可应由重庆市住建委核发并公开,故被申请人对此事项的回复证据不足。

3.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拨付情况。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购房首付款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由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其支付使用进行监管,专项用于项目后期工程建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此事项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但仅回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又未提供已经进行检索的相关材料,故该项内容回复不当。

4.同时,被申请人未对表3第(2)项“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收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进行回复,存在回复漏项的情况。

(四)关于第4类“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申请事项的回复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上述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职权,但仅回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又未提供已经进行检索的相关资料,故该部分内容回复不当。

(五)关于第5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申请事项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综合性文件,是反映监督活动的总结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对该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内容适当。

(六)遗漏回复表1第(1)项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工程明细表”的回复

1.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及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该凭证”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保存单位应为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档案馆。被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告知申请人。

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工程明细表”,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政府信息不明确,是否应由被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无法确定,且被申请人对此项申请并未进行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但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7月10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5〕5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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