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489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0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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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89号

申请人: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啸,职务:局长。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举报某某店(重庆店)销售产品违法事项作出举报是否奖励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收到,于2025年11月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举报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产品违法事项作出举报是否奖励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某某平台店铺购买了案涉产品,收到货后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遂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附件,被申请人已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是否奖励申请人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是否奖励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及2024年12月27日,两次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被投诉举报人渝中区某甲店在某某平台销售的“某某清爽乳液15mL”、“某某洁面膏40mL”及“某某保湿乳液(柔润型)30mL”等产品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举报后,分别于2024年11月27日及2025年1月24日将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对相关案件并案调查处理。2025年6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包含责令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0元、没收违法销售化妆品11件、罚款1500元)。

二、关于举报奖励处理情况的说明

(一)举报奖励的法定条件。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该细则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的三项条件。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奖励条件。

1.违法行为未达到“重大”标准。本案最终处罚决定中的罚款金额为1500元,远低于《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10万元以上罚没款”的标准。

2.无奖励告知法定义务。由于本案不符合重大违法行为标准,故不属于依法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被申请人不存在对申请人进行奖励告知的法定义务。

(三)程序处理合法适当。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您所要求的举报奖励,待案件办理完毕,如符合条件我局会再次跟您联系”,履行了程序性告知义务。案件办结后,鉴于不符合奖励条件,未启动奖励程序,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区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9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渝中区某甲店(个体工商户)在某某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某店(重庆店)”购买了“某某清爽乳液15mL”、“某某洁面膏40mL”及“某某保湿乳液(柔润型)30mL”等产品,支付价款35.47元。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及2024年12月27日,两次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被投诉举报人渝中区某甲店在某某平台销售的“某某清爽乳液15mL”、“某某洁面膏40mL”及“某某保湿乳液(柔润型)30mL”等产品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举报后,分别于2024年11月27日及2025年1月24日将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对相关案件并案调查处理。2025年6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包含责令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0元、没收违法销售化妆品11件、罚款150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举报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产品违法事项作出举报是否奖励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附件、订单截图、某某外卖小票、《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关于徐某投诉举报某某店(重庆店)销售商品“某某保湿乳液(柔润型)30mL”涉嫌违法违规的回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渝中市监处罚〔2025〕3**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之规定,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才有奖励义务,且在奖励条件未成就的前提下被申请人并无告知申请人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案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符合应当予以奖励的条件。故被申请人并无给予申请人奖励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月24日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如果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将另行通知的情况。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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