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430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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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30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队长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20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9月9日早上8点36分左右驾驶小型车辆行驶至某某路***号附近时,车辆在非事故及人为操作问题的情况下,突然失去动力并无法挂档行驶,发动机舱冒黑烟且发出焦臭,为防止辆爆炸保障道路及周围行人安全,申请人迅速冷静处置,第一时间打开双闪,告知后方车辆,拨打110报警电话汇报车辆情况寻求交通警察帮助,并联系保险公司派出拖车,尝试推车至前方空地处,但是因为无法点火、挂档,车辆无法前进。交通警察于8点39分到达现场指挥,申请人与交通警察一同尝试通过人力转移车辆,未果。交警拖车到后,第一时间移走车辆,并未造成大规模拥堵。在上清寺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处理点,民警因申请人未第一时间报警且未第一时间移走车辆,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后续在某某店经专业技术人员检测,确定为变速箱损坏,且属机械意外概率极低事件发生,需要大修,不是因为日常检测不到位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1.因车辆发生故障属偶然客观情况,经多方尝试仍无法移动,所处道路为单车道,无法避让后方车辆。2.故障发生后,申请人及时有效处置,积极想办法移动车辆,未发生安全事故,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配合交警工作,未造成严重拥堵。现申请行政复议,取消行政处罚。

三、因人脸比对失败,申请人郑重声明以上申请均为申请人意愿与行为,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和处罚经过

2025年9月9日8时36分许,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客车行驶至渝中区某某路路段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将车停在单行车道的匝道处。9时许,被申请人指挥室视频巡逻发现该故障车将匝道堵死,驾驶员既未及时报警也没有设置警告标志,仅坐在车上打电话,导致后方车辆拥堵加剧,遂立即安排拖车将故障车拖移,恢复交通。9时14分,民警根据申请人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处罚前民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出具了《决定书》(电子送达),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2025年9月9日该违法记录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职责。

三、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条。

四、撤销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辩称车辆非事故及人为操作问题,导致车辆无法移动,打开双闪后并告知后方驾驶员情况,拨打110求助并联系保险公司拖车。申请人认为车辆发生故障后无法移动,故障不是人为造成的,并未造成严重堵塞,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该条款,明确了车辆驾驶人在发现车辆故障后,应该履行的法定具体操作现场监控视频反映, 9月9日8时36分许,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客车行驶至渝中区某某路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将车停在匝道处后,驾驶员既未及时报警也没有设置警告标志,仅坐在车上打电话,导致后方车辆拥堵加剧。9时左右,该故障车被被申请人指挥室视频巡逻发现,安排拖车将故障车拖移,恢复交通。

驾驶员驾驶车辆前,应该具备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具体合理合法处置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各种情况。驾驶员在日常的驾驶中,要时刻注意车辆的安全性能,确保车辆上路行驶时机械性能安全、可操作。车辆发生故障后,要第一时间将该车移动至安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确保不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减少对道路通行率的影响。同时,如果故障车辆无法移动,驾驶员应当及时报警110救助,民警能及时安排拖车排除障碍。本案中,申请人在发生车辆故障后,未设置警示牌,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未第一时间报警110,导致该道路早高峰拥堵加剧,严重扰乱道路秩序。

申请人表示故障发生后拨打了110报警,经核实,在重庆公安110报警系统,未查询到申请人的报警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2025年9月9日9时14分,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客车在渝中区某某路实施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整个处罚过程做到了程序合法,裁量符合法律规定,建议维持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5年9月9日8时36分许,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客车行驶至渝中区某某路路段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将车停在单行车道的匝道处,申请人既未及时将该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也没有设置警告标志,导致后方车辆发生拥堵,9时许,被申请人指挥室视频巡逻发现因申请人故障车导致匝道导致后方车辆拥堵加剧,遂立即安排拖车将该故障车拖移,恢复交通,同日该违法记录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同日9时14分左右,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对本次违法行为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申请人本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并在处罚前由被申请人民警口头告知其拟处罚的事实及陈述申辩权利,随后向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上签字确认。后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决定书》、报警截图、图片2张;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决定书存档及复印联、某某路禁止停车标志、监控视频及执法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以及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指挥室视频系统发现的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及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本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申请人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500************)。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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