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511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2-25 10:30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511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住重庆市忠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4-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所作《关于马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渝中规资〔2025〕98号,以下简称《回复》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8日收到,并于2025年11月14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1月13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中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确、结论不明确,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事实上的购房者,与案涉公司签署认租合同并付了50000元,与此次投诉和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未落实到位,没有作出实质性的调查和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9月27日对项目的(1#楼、5#楼、6#楼、9#楼、S-3楼、车库)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渝中规资核〔2021〕0039号)。经查询,项目在规划竣工时并未出现您反映的违建改建,未按图纸施工现象。您可以向住建部门查询该项目规划竣工后的装饰装修的相关方案。”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有查处职能和权利,理应作出实质性的调查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及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完全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即使规划竣工后的违建由其他部门主管,但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而本人提交的履职申请提到的相关职责还包括其他行政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职责,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具有查处职能和权力。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未落实到位,没有作出实质性的调查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之规定,本人提供了详细的文字说明和现场实拍的违法违规改建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诉求,应对关键事实进行核查,对开发商是否违规改建进行询问及要求对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对现场进行勘查等实质性调查,并将相关询问调查情况及证据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只说明了涉案项目的违建行为发生在核验后,没有详细地说明被申请人调查到的案涉项目改建情况,也没有提供开发商反馈的证据和解释、说明。

三、被申请人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以及救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和程序正当的要求,行政机关应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本案中,申请人举报开发商违规改建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对开发商违法行为不予认定,却未告知申请人其作出决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另外,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将作出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告知申请人,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及救济权,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以上种种,均是对申请人利益造成实际性的损害,而被申请人的拒绝监管、拒绝履职,更是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

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对广大普通民众的投诉举报诉求理应落实到位,认真负责处理,为人民谋利益,但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中,唯有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事项敷衍处理、对强势的开发商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包庇纵容的态度,通篇答复,写满了敷衍与应付式,懒政怠政之风明显,让申请人等普通老百姓寒心,对政府领导的印象跌入谷底,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综上,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信访事项的职责,且已依法履职

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向重庆市信访办公室提出信访,根据重庆市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编号:WT500103************)记载,其信访诉求包括“一、要求住建局、规划局、城建局、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严查:开发商存在违建改建,未按图纸施工,请责令其整改;二、要求市监局严查: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开发商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大量的违规字眼,欺骗购房者;三、要求住建局核查开发商公示不规范等问题;四、要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严查:开发商逃避资金监管。”上述信访事项经重庆市信访办分类转办,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涉及违建改建问题转送被申请人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办信访事项后,向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渝中规资〔2025〕86号),决定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关于马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渝中规资(2025)98号)并寄送申请人,履行了信访答复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信访内容中,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职责范围的内容为“一、要求住建局、规划局、城建局、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严查:开发商存在违建改建,未按图纸施工,请责令其整改。”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主张存在违规改建的房屋属于中海渝中云锦项目,该项目已于2019年6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对规划许可进行调整。2021年9月27日,该项目(1#楼、5#楼、6#楼、9#楼、S-3楼、车库)通过竣工规划核实,被申请人依法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渝中规资核〔2021〕0039号),并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建改建或未按图纸施工情形。被申请人在信访回复中告知申请人以上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马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渝中规资〔2025〕9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信访回复内容系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马某某作出的信访回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恳请复议机关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向重庆市信访办公室提出信访,诉求包括“一、要求住建局、规划局、城建局、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严查:开发商存在违建改建,未按图纸施工,请责令其整改;二、要求市监局严查: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开发商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大量的违规字眼,欺骗购房者;三、要求住建局核查开发商公示不规范等问题;四、要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严查:开发商逃避资金监管。”上述信访事项经重庆市信访办分类转办,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涉及违建改建问题转送被申请人处理。

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办信访事项后,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渝中规资〔2025〕86号),决定予以受理。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主张存在违规改建的房屋属于中海渝中云锦项目,该项目已于2019年6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对规划许可进行调整。2021年9月27日,该项目(1#楼、5#楼、6#楼、9#楼、S-3楼、车库)通过竣工规划核实,被申请人依法核发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渝中规资核〔2021〕0039号),并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建改建或未按图纸施工情形。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回复》并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认购协议(限售)A版》、转账明细截图、信访事项查询截图、《重庆某某情况反映书》、《行政复议补充意见》、《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授权委托资料、《重庆市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件编号:WT500103**********)、信访解民难系统截图、《告知书》(渝中规资〔2025〕86号)及送达回执和轨迹查询、《回复》及送达回执和轨迹查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00103*********号)及附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编号:渝中规资核〔2021〕0039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申请人提出渝中辖区涉及违建改建问题的诉求,被申请人对事项进行回复,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信访内容中第一项申请“要求住建局、规划局、城建局、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严查:开发商存在违建改建,未按图纸施工,请责令其整改”有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职责范围的内容。经查明,中海渝中云锦项目已于2019年6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1月15日依法对规划许可进行调整,并于2021年9月27日(1#楼、5#楼、6#楼、9#楼、S-3楼、车库)通过竣工规划核实,被申请人依法核发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渝中规资核〔2021〕0039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项目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建改建或未按图纸施工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该项目在规划竣工时并未出现违建改建、未按图纸施工现象,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向重庆市信访办公室提出信访,经重庆市信访办分类转办,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涉及违建改建问题转送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办信访事项后,于2025年9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渝中规资〔2025〕86号),决定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回复》并寄送申请人,履行了答复职责,符合行政履职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0月22日所作《关于马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渝中规资〔2025〕9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