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592号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职务:主任。
申请人陈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某某小区物业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日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了书面回复。
1.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指出:“根据某某集团和某某物业出示的《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会签到表》《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总评分表》《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审结果表》等资料”,但被申请人在2025年9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5〕86号,以下简称《答复书》)文件中回复:“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资料: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评标专家抽取表、招标评分汇总表、评标报告、评委签到表、评标细则”均不存在。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答复书》中回复文件不存在,但在《回复》中又表示被投诉小区物业企业提交了部分资料。那么,被申请人到底是在用不存在的文件资料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还是在收到本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要求被诉企业补交的资料?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若被申请人所述资料是在收到本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要求被诉企业补交的,那么资料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符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请区政府对其进行详细调查,同时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调查。
2.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指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相关规定,当时重庆市执行物业管理备案”,并宣称“重庆市执行的物业相关备案需提供的要件不包含以上材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版)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但该条例并未对前期物业招投标及其备案程序具体实施方法和细则作出相应规定,因为早在2003年建设部就颁布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对前期物业招投标的内容和方式都进行了详细要求,因此并无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里重复规范的必要性。
(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相关规定。该规定内容包含下述程序规范: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重庆市临时管理规约备案程序、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重庆市管理规约备案程序、重庆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程序、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
可以看到,被申请人引述的上述法条并非本案所述“前期物业招投标违规”事项的相关法条,当然也就无法对本案所述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被申请人引用此法条作出“重庆市执行的物业相关备案需提供的要件不包含以上材料”的说法没有最基本的“适用法条准确性”原则。而且,“《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相关规定”是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0年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本案溯及时间为2012年。被申请人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基本的“法不溯及既往”观念。
重庆市早于2004年就依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颁布了《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上两部法律法规均对前期物业招投标事项及备案要求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规范。作为建筑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对此两部法规理应清楚和知晓,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但被申请人有法不依,对案涉法律法规选择性的忽视、避重就轻,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否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请区政府进行详细调查其是否存在包庇和纵容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
3.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这两款法条查处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违规选定利益关联企业的行为,但被申请人未进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取证,反而要求申请人向“发展改革部门”咨询政策解读。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是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但被申请人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咨询政策解读是否合法合规?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房地产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基本的适格判断,也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反而甩锅推责,是否行政不作为?请区政府对渎职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涉事小区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渝中区人民政府: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重作。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备作出《回复》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回复》的主体资格。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住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渝中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申请人反映某某小区未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未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选聘前期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要求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申请人反映事项进行了核实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法律依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版)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版)规定,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其中“重庆市物业招标备案程序”中明确了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申请、受理、核实、办理时限等环节具体要求。
(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主要申请“被申请人对某某小区未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未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选聘前期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对涉事企业履行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调阅了档案资料并向重庆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集团)和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物业)进行了调查核实,就该案实际情况结合职能职责予以回复:一是经查阅被申请人档案资料,某某集团于2012年6月12日依法向原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申报完成某某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原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出具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通知》,备案资料齐全完备,符合“重庆市物业招标备案程序”相关规定;二是在调查过程中,某某集团和某某物业出示了《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会签到表》《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总评分表》《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审结果表》等招投标资料,结合被申请人备案存档的《中标通知书》,未发现某某小区有违规选聘前期物业企业的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于2024年12月5日邮寄送达至申请人。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内容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为“经审查,2012年我市执行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程序,您申请公开的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资料: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含所有附件)、评标专家抽取表、招标评分汇总表、评标报告、评委签到表、评标细则以及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申请表、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证明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标备案申请表、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现将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标资料:招标文件、邀标函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
2025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重庆市渝中区“某某”小区未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备案、未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选聘前期物业公司等违法行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涉事违法企业履行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责。
202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回复内容为“一、核实情况 经核实,依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相关规定,某某集团于2012年6月12日依法向原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申报完成某某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同时,根据某某集团和某某物业出示的《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会签到表》《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总评分表》《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审结果表》等资料,结合我委备案存档的《中标通知书》,未发现某某小区有违规选聘前期物业公司的行为。二、具体问题 一是关于您反映‘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申请表、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证明均不存在’的问题。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相关规定,当时,重庆市执行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故您申请的‘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申请表、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证明’不存在。二是关于您反映‘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资料: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评标专家抽取表、招标评分汇总表、评标报告、评委签到表、评标细则均不存在’的问题。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相关规定,当时,重庆市执行的物业相关备案需提供的要件不包含以上材料。故您申请的‘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资料: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评标专家抽取表、招标评分汇总表、评标报告、评委签到表、评标细则’不存在。三是关于您反映《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的相关问题。《条例》是否适用物业管理招投标以及政策的解读,建议您可向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咨询”。2025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回复》。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01房地证2014字第1****号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会签到表》《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总评分表》《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审结果表》《某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分表》《中标通知书》《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存根》《某某巷子物业管理项目(某某)招标文件》《某某巷子项目(某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资格邀请函》三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份、《回复》及EMS快递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主体适格。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在没有规定履职期限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2025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回复》并于2025年12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三、关于《回复》的内容。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之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列明了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该暂行办法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6月26日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且仍为现行有效文件,故2012年6月案涉项目招标时,应适用该文件的规定。现有证据并不能支持被申请人《回复》中认定的“重庆市执行的物业相关备案需提供的要件不包含以上材料”。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