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586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2-2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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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586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职务:董事长。

代理人:吴某某,申请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啸,职务:局长。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渝中市监处罚〔2025〕6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6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12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公众号发布的内容,阅读量仅维持在100以下,阅读人数最高不超过150人次,阅读次数最高不超过200次,申请人未做任何宣传广告,未对社会及公众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加上处罚依据模糊不清(依据的处罚条款未具体展示相关事件影响程度所匹配的罚款金额),且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此次处罚罚款金额3000元过重,申请减免此次罚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行政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2025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称申请人涉嫌广告违法。随后,被申请人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即开展了调查工作,并收集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涉微信公众号截图、阅读量和阅读人数的统计截图、案涉微信公众号简介内容整改后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作出立案决定。

经过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收集相关证据等,被申请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经案件审核并经负责人审批后,于2025年11月20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渝中市监罚告〔2025〕555号),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5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之后,被申请人经案件审核、复核、内部审批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决定书》,2025年12月4日依法送达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涉嫌违法后,依照法律规定立案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了相关证据,核实了相关情况,依法履行了案件审核以及其他相关手续,整个执法过程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作出该行政行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

(一)根据被申请人依法依规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

申请人作为“某某俱乐部”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在该公众号简介中发布“独创躺赚理财法,你一样可以掌握家庭理财规划师的成功秘诀,也能拥有家庭财富规划师一年稳定盈利30%以上的躺赚能力!一对一指导你轻松学会个人投资理财规划和家庭资产配置财务规划财富方案!”的内容。该内容中的“稳定盈利30%以上”“躺赚”具有煽动性宣传特点,对消费者构成强烈诱导,属于对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保本保收益,未对任何投资风险进行提示或警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二)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虚假宣传的客观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之规定本案可以处以罚款。本案中,无证据表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实际的举报1件,社会影响轻微。鉴于申请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减轻处罚。

四、针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的答辩意见

申请人以“阅读量低、未造成不良影响、处罚依据模糊、罚款过重”为由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一)关于“阅读量低、未造成不良影响”

社会影响轻微,已被被申请人充分考量并作为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但其阅读量低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申请人违规宣传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性规定,具有潜在误导风险,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关于“处罚依据模糊”

被申请人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相关裁量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及裁量因素,法律依据具体明确,不存在“依据模糊”问题。

(三)关于“罚款过重”

3000元罚款系被申请人综合全部情节后作出的减轻处罚结果,既符合法定裁量标准,又充分考虑了当前经济环境及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处罚金额合理适度,不存在过重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向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本案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举报称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宣传描述“盈利30%以上的躺赚能力”等,属于误导性宣传,违法广告法。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涉微信公众号截图、阅读量和阅读人数的统计截图、案涉微信公众号简介内容整改后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某某俱乐部”发布的简介内容为:“独创‘躺赚理财法’,你一样可以掌握家庭理财规划师的成功秘诀,也能拥有家庭财富规划师一年稳定盈利30%以上的躺赚能力!……”。同日,申请人进行整改,将该简介内容修改为“财商科普知识教育”。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立案。2025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代理人吴某某进行询问。202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渝中市监罚告〔2025〕555号)并于2025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5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5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2025年12月2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目录》、案件来源登记表、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立案审批表、《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渝中市监罚告〔2025〕555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涉微信公众号截图、流量分析截图、内容分析截图、案涉微信公众号简介内容整改后截图、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结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某某俱乐部”发布的简介内容包含“躺赚理财法”“能拥有家庭财富规划师一年稳定盈利30%以上的躺赚能力”等内容,已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责令申请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

三、2025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对申请人的举报。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立案。2025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代理人吴某某进行询问。202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渝中市监罚告〔2025〕555号)并于2025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2025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5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2025年12月2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决定书》,并于12月4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渝中市监处罚〔2025〕61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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